□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鄭劍峰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張彩艷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隨著審判長法槌落下,經過陜西省西安鐵路運輸檢察院(以下簡稱西安鐵檢院)不懈努力,陜西省首例鐵路國有資產保護領域民事支持起訴案順利辦結。
不久前,辦案檢察官王斌就這個案件對國有資產管理單位銅川車務段進行了回訪。銅川車務段相關負責人表示,這次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為鐵路部門解決國有資產流失問題打通了維權途徑,對今后解決類似問題起到了示范作用。法院判決生效后,被告已將場地與房屋全部返還鐵路部門,雙方就占有使用費支付問題達成了執行和解。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來到西安鐵檢院,通過對辦案檢察官深入采訪,了解該案的來龍去脈。
國有資產遭非法占有
2005年年底,西安鐵路局(現中國鐵路西安局集團有限公司)將位于銅川市王益區原銅南鐵中院內10487.8平方米的場地與校舍委托給銅川車務段管理、使用。
2006年,銅川車務段將場地、房屋分別租賃給兩家單位使用。后來,這兩家單位又將房屋、場地或轉租或置換給其他3家單位使用。
2013年,車務段與兩家單位重新簽訂《房屋場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一年,屆滿后一年一簽。據王斌介紹,2013年下半年,因擬對涉案場地開發建設,銅川車務段遂依據協議,通知兩家單位2013年年底租賃期滿時終止合同不再續簽。然而,2014年上半年,銅川車務段在收回租賃物與場地時,占用單位拒不騰退。隨后銅川車務段為開發建設該場地作準備,不得已采取了斷水、斷電措施,但占地單位自行接水接電繼續使用。
根據材料顯示,2020年8月、2021年1月,車務段又先后兩次書面通知對方限時騰退房屋與場地,恢復原狀后予以返還,同時繳清占用期間的各項費用,均無果。
銅川車務段也曾經考慮過對其進行民事訴訟,但是單純依靠自身,許多證據難以獲取。無奈之下,2021年1月20日,銅川車務段以存在起訴困難為由向西安鐵檢院提交了支持起訴申請書。至此,國有資產遭非法占有已長達7年之久。
鐵檢院民事支持起訴
西安鐵檢院在收到申請后犯了難:“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是否適格?”
現有法律中對于民事支持起訴的規定為,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這其中的“機關”是否包括檢察機關?
“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檢察院應當通過行使檢察權,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針對本案國有資產受損情形,如果經調查確有侵權事實,檢察院有責任通過民事支持起訴等方式依法追回流失的國有資產。”經過反復研判,辦案團隊達成一致。
法律適用問題解決后,檢察官們開始案件前期審查工作。
“涉案單位多、糾紛持續時間長、法律關系復雜,最難的是關鍵證據缺失。”對此,王斌感觸頗深。
原來,西安鐵檢院在向銅川車務段了解情況時發現,車務段檔案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其2014年通知5家單位騰退場地與房屋等能夠證明存在侵權事實的關鍵材料遺失。
檢察官繼續走訪、詢問知情人。一位知情人提供了一條線索:“準備對這些場地進行開發建設的那家房地產公司,也參與了通知騰退工作。”
提供線索的人記不清那家公司的名稱,但是這沒有難倒辦案人員。檢察官助理安菲回憶說:“我們加大走訪詢問力度,還利用相關軟件通過大數據進行關聯檢索查詢,終于找到了那家公司。”
找到了能夠證明存在侵權事實的關鍵證據后,經層報陜西省人民檢察院同意,西安鐵檢院支持銅川車務段提起民事訴訟。
為同類案件提供經驗
“五家單位拒不騰退,銅川車務段的資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不僅妨礙鐵路企業對國有資產的開發利用,且不支付占有使用費,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銅川車務段有權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2021年4月20日,該案一審在銅川市王益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西安鐵檢院派員出席,并當庭宣讀了支持起訴書。
2021年7月29日,王益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原告銅川車務段全部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返回占有物支付占用使用費。
一審判決后,其中兩家單位不服提出上訴。2021年12月3日,銅川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除了完成基本辦案任務,西安鐵檢院辦案團隊前前后后還做了很多其他工作:發現鐵路企業在國有資產管理、監督使用方面失之于寬,向其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針對辦案中檢索關聯案例發揮的重要作用,推動鐵檢分院出臺《陜西鐵檢機關案例強制檢索辦法(試行)》;將辦案信息共享,辦案團隊總結辦案經驗做法,登臺交流。
記者拿起一份當時西安鐵檢院發出的檢察建議,上面寫著:“希望鐵路企業管理者通過此案能夠充分認識到,管理好國有資產是促使鐵路企業可持續發展,鞏固國有經濟主導地位,增強國家經濟實力的關鍵,更是國有企業在我國發展新時期應該擔當的重大政治責任和歷史責任。”
這份檢察建議書,字里行間流淌的正是檢察機關一直秉持的“雙贏多贏共贏”理念。正如西安鐵檢院檢察長黃志平所說:“這個案件辦理實現了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統一。”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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