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范天嬌 通訊員王鵬 繆妍 孤寡老人患有阿爾茲海默癥,失去生活自理能力,誰來監護?近日,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并宣判一起申請宣告自然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支持“三失”老人(同時具有失親、失能、失智情況)意定監護。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蘭(化名)今年85歲,2015年丈夫因病去世,兩人未生育子女。為避免出現老無所依的窘境,2017年10月,李蘭與長期照顧自己生活的外甥女周燕(化名)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并辦理公證。協議載明:在人民法院宣告李蘭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時,指定周燕為李蘭監護人。
2021年8月,李蘭經醫院診斷患有阿爾茲海默癥,生活無法自理。周燕2022年1月向廬陽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宣告李蘭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其為監護人。
案件審理中,法院了解到李蘭的姐姐亦患有阿爾茲海默癥,弟弟在外省獨居且行動不便,其再無其他親屬能夠作為代理人出庭。鑒于李蘭屬“三失”老人的情況,廬陽法院指定李蘭住所地社區居委會作為李蘭的代理人出庭。
法院認為,根據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李蘭系阿爾茲海默癥患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本院予以采納。根據民法典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因此李蘭與周燕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有效,周燕要求作為李蘭的監護人,法院予以支持。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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