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石飛 男子去世后無繼承人,買賣房屋無法過戶,當地民政部門成了其遺產管理人。近日,云南省昆明市安寧市人民法院合并審理并宣判張某某、王某某訴安寧市民政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及安寧市民政局訴張某某、王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據悉,這是民法典施行后云南首例由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處理被繼承人債權債務的案件。
2018年12月15日,張某某與案外人陳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陳某將其名下某小區房屋出售給張某某,房屋成交價為58萬元。雙方約定支付首付款40萬元;房屋交付當日支付10萬元;辦理過戶手續當日,雙方在房管部門簽字手續完成后支付尾款8萬元。張某某、王某某先后向陳某支付了房款共計50萬元,于當年12月30日接收了房屋并裝修入住。按合同約定,該房屋可以辦理過戶手續之日起61天內,陳某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2020年2月24日,陳某去世,生前未留有遺囑且沒有繼承人。2021年12月6日,安寧法院受理了張某某、王某某訴安寧市民政局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張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寧市民政局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2022年3月7日,安寧市民政局針對前案同一事實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某、王某某支付房屋買賣尾款8萬元。安寧法院將兩案合并審理。
2022年3月17日,張某某、王某某向安寧法院請求指定安寧市民政局為陳某的遺產管理人,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陳某未立有遺囑且沒有繼承人,根據法律規定,安寧市民政局作為陳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可以作為陳某的遺產管理人,遂指定安寧市民政局為陳某的遺產管理人。
安寧法院認為,張某某、王某某與陳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義務。現該房屋已可以正常辦理過戶手續,協助張某某、王某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是陳某的合法合同義務,故張某某、王某某要求安寧市民政局協助其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有法律及事實依據。同時,合同中明確約定張某某、王某某應當于辦理過戶手續當日向陳某支付購房尾款8萬元,現安寧市民政局作為陳某遺產管理人有權要求二人支付購房尾款。
據此,法院判令由張某某、王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向遺產管理人安寧市民政局支付購房尾款8萬元。同時,由遺產管理人安寧市民政局協助張某某、王某某辦理安寧某小區某房屋的過戶手續。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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