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相較傳統企業,互聯網公司有著更為寬松的工作環境,員工可以按自己的喜好著裝、布置工位,甚至可以攜帶寵物上班。那么,如果工作時腳踩“心愛的小滑板”,一不小心摔傷了,算工傷嗎?近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在公司滑滑板摔倒受傷而引發工傷認定問題的案件。
小柳就職于一家互聯網“大廠”,工作環境較為寬松。一天,他滑滑板去打印室取材料,不慎在打印室外摔傷。小柳說,公司面積較大,他和同事經常滑滑板、騎自行車去取材料或進行其他工作,公司從未提出異議。這次摔傷是基于工作原因,摔傷與工作存在因果關系,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作為被告的海淀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認定職工所發生的傷害屬于工傷保險法規的調整范疇,需具備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以及工作原因三方面的工傷認定要素,這也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必要條件。小柳在該單位工作期間滑滑板所受到的傷害,與其本職工作之間不存在任何因果關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認定工傷的情形,不予認定為工傷。
小柳所在的公司述稱,他們同意被告的答辯意見。小柳滑滑板的行為不在工作范疇內,公司也從未鼓勵員工在單位滑滑板。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小柳在公司擔任運營專員職務,負責平臺訂單監控、手機充值以及解決客戶投訴等工作,其在工作期間滑滑板的行為,明顯超出工作范圍。滑滑板所受到的傷害,不屬于因工作原因所致,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情形。小柳作為成年人,理應知曉滑滑板的危險性,其自陷風險的行為,并非工作所需,亦不屬于合理的工作范疇。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故認定工傷需要滿足三個基本條件,即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本案中,小柳在其上班時間因在公司滑滑板受傷,可以較為輕易地判斷出發生事故時滿足了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兩個條件。關于其工作中滑滑板受傷是否屬于工作原因所致系本案的爭議焦點。顯而易見,在辦公室滑滑板拿取打印材料的行為并非工作所需。
法官表示,工作需求及其合理范疇的判斷,還要結合社會常理和生活常識,考慮職工的工作環境、工作內容及工作性質等要素。如輪滑運動主題餐廳,要求服務員穿著輪滑鞋為顧客服務。這種情況下,服務員穿輪滑鞋摔倒受傷應認定為因工作原因導致傷害發生,進而認定工傷。
編輯: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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