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歡 劉志月
近日,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申訴人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犯非法采礦罪一案進行宣判,依法改判3名被告人無罪。
聽到無罪宣判后,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3人都激動地流下了眼淚,法庭內響起低低的啜泣聲。此時,距離他們刑滿釋放已過去兩年多。
一波三折的許可證延續
2015年,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合伙經營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張榜鎮大同司村采石場,進行建筑用角閃巖礦的開采、加工銷售。該采石場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14年8月12日至2017年3月12日。
2017年2月28日,大同司采石場向蘄春縣國土資源礦產管理辦公室提交采礦許可證延續申請。
同年3月13日,蘄春縣國土資源礦產管理辦公室向大同司采石場作出《關于蘄春縣張榜鎮大同司村采石場停止生產的通知》(以下簡稱《停產通知》),要求采石場接到通知后停止一切開采、加工等生產活動,待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及相關部門證照手續批準后,方可組織生產,“若有違反將按無證采礦處理,并中止辦理采礦權延續手續”。
同年7月20日,蘄春縣國土資源礦產管理辦公室向大同司采石場作出《關于蘄春縣范家洼礦區建筑用角閃巖礦采礦權延續申請暫緩辦理的通知》(以下簡稱《暫緩通知》),稱受湖北省石材行業綜合整治及蘄春縣礦產資源三輪規劃等因素影響,暫緩辦理相關采礦權延期手續。
因不服蘄春縣國土資源礦產管理辦公室上述兩個行政行為,湯立珍等人于2019年3月12日向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19年4月24日,武穴法院分別作出行政判決,撤銷《停產通知》行政處罰行為,限被告蘄春縣國土資源局在判決生效10日內對采石場的采礦權延續申請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宣判后,蘄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構改革后的職能行使機關)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黃岡中院分別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行政判決。
然而,直至2021年12月24日,經武穴法院執行,蘄春縣國土資源礦產管理辦公室才為大同司采石場頒發延續后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限為2021年12月24日至2022年8月24日。
一二審均認定非法采礦
在采礦許可證到期且延續申請未被批準期間,大同司采石場并未停止生產。
經查,自2017年4月至2018年案發,大同司采石場開采、加工建筑用角閃巖礦銷售價值700余萬元。
2019年12月,蘄春縣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湯立珍有期徒刑2年,罰金10萬元;王自強有期徒刑1年8個月,罰金8萬元;盧華超有期徒刑1年,罰金5萬元,對其違法所得700萬元依法予以追繳。
宣判后,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黃岡中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入獄服刑。出獄后,三人仍不服,向黃岡中院和湖北高院提出申訴。2021年12月,湖北高院作出再審決定,提審該案。
“我們認為一、二審法院在事實認定方面存在問題。他們沒有考慮采礦許可證申請延續的事實,認為沒有許可證就是非法采礦。”湯立珍的辯護律師告訴《法治日報》記者,近年來他們一直以這個理由進行申訴。
再審對原裁判予以糾正
在采礦許可證到期未獲得行政機關批準延續的情況下開采礦產品,是否屬于非法采礦罪中的“未取得許可證擅自采礦”?這是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犯非法采礦罪一案的爭議焦點。
湖北高院經審理認為,大同司采石場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提出采礦權延續申請,蘄春縣國土資源礦產管理辦公室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未依法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逾期后向大同司采石場作出《暫緩通知》,經法院行政判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故大同司采石場的采礦權延續申請在本案一、二審期間實際處于行政機關逾期未作出是否準予延續決定的狀態。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行政機關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故湯立珍、王自強、盧華超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后的開采行為不屬于“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行為。原裁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予以糾正。
最終,湖北高院依法判決3名被告人無罪,并返還原審裁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
值得注意的是,湖北高院出具的判決書載明,蘄春縣國土資源礦產管理辦公室作出《停產通知》前,沒有履行相關法律程序,沒有告知行政行為相對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相關行政部門存在執法不規范、不作為等問題,司法機關存在錯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等問題,最終導致合法企業被迫關門停產,守法公民淪為階下囚,損失嚴重,教訓慘痛。”庭后接受采訪時,這起再審案件的承辦法官楊曉東說。
附在該案判決書后的法官判后寄語字字懇切:“通過本案的再審改判,我們希望能夠傳播一種法治聲音和責任,即‘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要求不應僅停留于文件和口號,更應落腳于每一次的依法行政實踐,將善意執法、依法保護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置于完善政府治理體系的優先考慮范疇。”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