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中全
買到的食品過期變質、存在異物,商家拒絕退款、拒絕賠償怎么辦?近日,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因買到發霉果凍而引發的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件。
2022年6月,劉某在長春市某超市購買商品花費了73.8元,其中包括一袋價格為3.5元的橘子味果凍。劉某回家后在食用時發現,其中一枚果凍出現發霉變質情況。他找到超市負責人,要求退貨并且賠償1000元。但超市僅愿意賠償200元。劉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將商家訴至南關區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食品經營者應按照法律法規從事經營活動,要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該案中,劉某在某超市購買果凍,雙方之間買賣關系成立。該果凍憑肉眼可觀察到發霉變質情況,某超市未對貨品質量仔細檢查,未將存在食品安全質量問題的產品及時下架,未盡到保證食品安全的法定義務,應承擔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賠償責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據此,法院判決某超市退還劉某3.5元購貨款并支付1000元賠償金。雙方對判決無異議,均服判息訴。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