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晨
2002年,浙江嘉興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兩原告)共同研發出生產香蘭素的技術工藝,并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依托該工藝,在“香蘭素”案侵權行為發生前,原告已占據全球約60%的市場份額。
2010年,曾就職原告公司的傅某將非法獲取的香蘭素技術秘密披露給浙江寧波某公司(被告)并獲取報酬,使得被告從2011年6月開始生產香蘭素,以較低價格對標原告并在全球范圍內爭奪市場,迅速占據全球10%的市場份額。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被告構成侵犯部分技術秘密,判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同時裁定被告停止使用涉案技術秘密,但被告實際并未停止。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審理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涉案的全部技術秘密,且因使用的涉案技術秘密為非法獲取,沒有實質性的研發成本投入,所以能用較低的價格開展不正當競爭,對原告形成了較大沖擊。同時,根據原告提供的經濟損失相關數據,綜合考慮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涉案技術秘密商業價值極大、被告拒不執行生效停止使用裁定等因素,最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被告連帶賠償技術秘密權利人1.59億元,并將該案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
“巨額賠償的確定涉及大量證據的審查、經濟術語的理解和眾多數據的計算,法官需要下大功夫梳理和表述清楚。”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朱理稱。
在本案賠償額的計算過程中,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選擇了侵權人在2011年至2017年每年實際銷售至少2000噸香蘭素作為銷售量,乘以權利人銷售香蘭素的價格和利潤率,進而得出了侵權人侵權行為所產生的銷售利潤。
“這一賠償計算方式是合理的。”在承辦法官看來,“首先,本案侵權人有嚴重的侵權情節,侵權手段比較惡劣,主觀故意較明顯,且惡性比較強、持續時間長。其次,本案部分侵權人實際上是以侵權為業的公司,其成立的目的和成立后的經營行為主要是利用涉案技術秘密生產香蘭素。”
“另外,由于侵權人非法獲取和使用權利人的技術秘密進入市場,導致權利人產品價格急劇下滑,市場份額也大幅縮減,給權利人造成了巨大損失。”承辦法官說。
為確保技術秘密侵權案件審判質效,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加強科學管理,將每一環節工作都做實做細,優化運行機制,從而保證判決經得起檢驗。
在“香蘭素”案中,需要對被訴侵權人獲取的200張設備圖和 14張工藝流程圖與權利人技術秘密進行比對,以判斷被訴侵權人是否非法使用技術秘密。承辦法官在仔細查閱卷宗后,為查清案件技術事實、梳理爭議焦點、保障辯論時間,決定組織雙方召開庭前會議,由于證據很多,事實較為復雜,庭前會議進行了兩天。
“香蘭素”案的合議過程更是異常“曲折”,從證據的采信、事實的查明到8大爭議焦點,合議庭成員反復討論、各抒己見,經過3次合議才形成最終意見。最終判決書長達4萬余字,這是法庭依法嚴格保護知識產權、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的縮影。
朱理說:“我們緊緊牽住侵權賠償數額標準這個‘牛鼻子’,探索能合理體現知識產權真正市場價值的侵權損害司法認定機制,為全國各地法院侵權賠償案件審理提供類案參考。”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