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立昊洋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李子瑾
近日,陜西省寶雞市金臺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姜某某盜竊案被依法判決。姜某某因在公交車上扒竊他人財物,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并處罰金4000元。
檢察官辦案過程中,讓被告人從“零口供”到自愿認罪認罰經歷了一些波折。
案發當日,受害人發現自己隨身攜帶的部分現金被盜,身旁站著的姜某某神色可疑,于是立即抓住了姜某某并報警,就在這個過程中,姜某某趁人不備,迅速將一把面值50元的現金撒在公交車上。
案件被移送審查逮捕,承辦檢察官經閱卷了解到姜某某是名聾啞人,有多次盜竊前科,且系剛剛來寶雞不久的外地人,在公安機關的訊問過程中,姜某某拒不供述。由于事發突然,并無其他乘客目睹整個事情經過,公交車的監控設備發生故障,又無法提供視頻資料。
姜某某盜竊的過程沒有直接證據證實,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最關鍵是要證明被告人姜某某撒在公交車上的錢就是受害人丟失的錢。在反復查閱卷宗后承辦檢察官發現,根據受害人的陳述,其當日攜帶的現金是前幾日為了家中裝修去銀行取的新錢,當日丟失的800元現金是用剩下的,而其余現金還存放在家中。
承辦檢察官立即聯系公安機關溝通新的偵查思路,及時固定證據:一是將現場查獲的現金立即移送檢察機關,二是聯系受害人提供其從銀行取出的剩余現金,確定現金的冠字號碼并拍照固定。經過對比,受害人所取的50元紙幣均是冠字為“GH”號碼前五位為“38187”,問題迎刃而解,姜某某因涉嫌盜竊罪被批準逮捕。
在審查起訴階段,面對承辦檢察官耐心的教育感化以及對于關鍵證據的開示,姜某某終于改變了態度,用手語明確表示認罪認罰。近日,該案一審宣判,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指控意見及提出的量刑建議。對于一審判決,姜某某未提出上訴。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