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春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七一
近日,浙江省永嘉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時,采用了深入調查、執行懲戒、和解規劃的三步工作方案,3個月時間促使案件了結,避免3家企業因經營及失信限制帶來負面影響。
2020年7月,原告永嘉縣某國有企業(以下簡稱永國)與被告某永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信)、某杭州信息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信)建立了戰略合作關系。
永國按約定完成了項目采購與安裝工作,但永信與杭信未按約支付貨款。多次催討未果,永國就此向永嘉法院起訴。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對需要支付的各類款項進行了詳細核算,并約定了具體還款時間。但是受公司周轉等各方面因素影響,永信與杭信未能按照約定履行付款義務,案件進入了執行程序。
經辦法官林建岳結合現場調查與線上信息核查措施,深度發掘被執行人享有的其他公司股權信息、知識產權信息等財產要素,在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的配合下,發現被執行人杭信在執行案剛立案時就將其占有的案外人部分股權轉讓出去,并從中受益2000萬元。
杭信收到執行通知書后,沒有對該轉讓公司資產的行為進行如實申報,也沒有將從轉讓中受益的款項交付執行法院,其行為屬于虛假陳述。
以杭信未如實申報公司財產情況的行為作為突破口,永嘉法院決定從公司賬冊開始,對杭信的財產情況進行詳細的審查。
今年年初,永嘉法院向杭信發出《執行審計通知書》,要求該公司提供相應的賬冊以開展執行審計。
執行審計是指受理執行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運用審計監督制度和方法,對能夠反映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執行能力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等進行強制審查,從而發現被執行人有無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據或者線索,確定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執行能力的真實狀況的執行方法。若發現公司存在隱瞞資產、股東出資不實、偷稅漏稅、隱瞞債權或其他不正當、不健康的商業行為,將會進行罰款、移送拒執等處理。
在收到《執行審計通知書》后,杭信立即與永嘉法院進行了溝通,明確提出了公司經營困難及希望人民法院設計方案促成溝通和解的意見,也對公司的債權情況進行了明確闡述。
杭信雖然缺少可立即執行的資產,但公司名下的知識產權及其享有的債權仍具有巨大的價值。據此,執行經辦人通過對接申請執行人永國,提出了由杭信提供債權轉讓與擔保的履行方式。
對這一債權重組的履行方案,永國經過公司內部集體討論與研究,確認了方案的可履行性,通過了這一履行意見。
永信將分期支付對永國的剩余欠款合計1.6億余元,由杭信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據介紹,自2021年出臺《關于規范執行審計相關問題的工作指引》以來,浙江各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充分利用審計調查機制,嚴厲打擊各種形式的逃廢債行為,有效提高執行效率。面對愈發復雜的社會因素與經濟環境,人民法院通過提升執行信息的發掘能力、加強執行懲戒的震懾能力、提高執行履行方案的可行性,正確處理社會糾紛,為區域經濟的發展建設提供強大助力。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