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邢東偉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瓊海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海南省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訴瓊海某公司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據悉,該案系海南首例適用購買“林業碳匯”作為替代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瓊海某公司是一家具有海南省瓊海市某鎮某區合法采礦權的公司。為擴大石場生產經營,決定擴建辦公區域,瓊海某公司與當地村民簽訂租地協議書。2017年5月至2019年期間,瓊海某公司在未辦理臨時使用林地許可手續和砍伐許可手續的情況下,擅自砍伐、毀壞租用地上的橡膠樹、檳榔樹等植被。
經鑒定,該公司非法占地全規劃為Ⅲ級、Ⅳ級林地,面積達32.33畝,森林類別為商品林。2022年8月,經瓊海某公司申請,當地政府批復同意,允許瓊海某公司臨時使用該林地,期限自2022年9月9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
公益訴訟起訴人認為,瓊海某公司在沒有辦理行政許可手續的情況下,非法占用農用地達32.33畝,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已構成環境侵權。鑒于瓊海某公司的采礦權期限未滿,并已取得臨時使用該林地許可,該公司的采礦生產正處于合法狀態,不宜也不能在原地“補植復綠”修復生態環境,且瓊海某公司自愿以認購“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責任。
據此,公益訴訟起訴人根據鑒定意見按生態環境受到損害時起至決定允許其臨時使用林地時止,訴請瓊海某公司應支付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25萬余元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4.7萬余元,以認購“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賠償責任。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進行舉證質證及辯論,合議庭充分聽取了訴辯雙方意見。瓊海某公司當庭表示愿意以認購“林業碳匯”方式替代履行生態服務功能損失,對公益訴訟起訴人主張的生態損失的數額無異議,并向法庭表達要調解的意愿。
在合議庭組織下,雙方達成一致調解內容,瓊海某公司購買2500余噸“林業碳匯”抵消毀林導致的碳排放。
據介紹,林業碳匯是通過實施造林、再造林和森林管理,減少毀林以及濕地保護等活動,吸收大氣中二氧化碳并與政策管理和碳貿易相結合的過程、活動或機制。在無法進行原地或異地修復的情況下,采用購買林業碳匯進行生態修復,該種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傳統生態修復方式“補植復綠”修復周期長、修復成果無法保障的弊端。近年來,海南一中院積極理順林業碳匯與生態修復性司法的銜接,創新適用“林業碳匯”作為替代性修復方式,推動林業碳匯損害賠償機制的全面適用。
近年來,海南一中院聚焦主責主業,實現犯罪懲治、權益保護、恢復性司法功能的有機統一。2018年到2022年共計審結環境資源類案件914件,判處罰金1253萬元,沒收違法所得5657萬元,判令生態破壞者承擔修復費用640萬元,補植復綠5.8萬余株,復墾土地181.6畝,增殖放流138萬余尾,購買林業碳匯188.9噸。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