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章寧旦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鐘紫薇
只因加油后汽車發生故障,維修店員工隨口說了一句油品有問題,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一男子就在某平臺上連發兩條視頻,“指名道姓”稱某加油站賣假汽油,引發訴訟。
近日,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男子在無有效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發短視頻對加油站作否定評價,以侵害他人名譽權,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加油站公證費、律師費等1.6萬多元。
“曝光東莞某加油站無良商家賣95#假汽油導致發動機故障!”2022年1月15日、16日,翟某在其社交平臺賬號接連發布兩條視頻,聲稱東莞某加油站賣假汽油導致他的汽車發動機故障。視頻發布后,引起眾多網友關注,其中一個視頻轉發841次,點贊2328次。
該加油站老板看到視頻后氣憤至極,馬上向某平臺投訴,雖然三天內平臺就將視頻下架,但他認為視頻已在一定范圍內傳播,加油站的商業信譽遭到詆毀,營業額也下降了不少,于是將翟某及某短視頻平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科技公司”)訴至法庭,要求翟某發布道歉聲明,并和北京某科技公司連帶賠償其公證費、律師費等費用及損失共計66840元。
庭審時,翟某承認自己確實發了視頻,但表示作為消費者,具有對所購商品發表評價的權利,自己只是在闡述事實。他在事發前幾天曾到該加油站加油,第二天啟動車輛就顯示故障,汽車維修店員工告訴他可能是汽油品質的問題。但翟某對此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
加油站當庭反駁,稱其所用汽油并無品質問題,并提交相應的購銷合同、分析報告等進行佐證。
北京某科技公司則表示,他們在收到投訴后,已及時將視頻下架,并對翟某進行封禁投稿7天的處罰,已盡到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及合理注意義務。
東莞第三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本案中,被告人翟某作為商品購買者雖有評價商品的權利,但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翟某僅憑汽車維修店員工的一句話,便在網絡平臺對加油站給出明確具體的否定評價,該評價具有隨意性且缺乏事實支撐,還吸引了一定數量的點贊與關注,對加油站的商譽造成了損害,因此構成侵權。
法院一審判決翟某發表聲明向該加油站賠禮道歉,并將聲明內容持續保留七日。至于賠償金額,法院考慮到兩視頻的其中一個點贊及轉發次數較少,另一個三天內已下架,影響范圍較有限,且加油站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損失,故沒有支持該部分金額,但判令翟某須賠償加油站公證費1840元、律師費15000元等費用。
對于平臺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法院認為,北京某科技公司作為平臺的經營者,提供了專門的侵權服務指引、投訴渠道等,翟某發布案涉內容,平臺客觀上無法事先核查是否存在侵權,在接到加油站的投訴后,其經核查已及時對視頻予以下架處理,應受“通知-刪除”規則保護,因此,平臺已盡到了網絡信息存儲空間管理者的事先提示義務和管理責任,對案涉侵權行為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判決后,翟某上訴。近日,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起訴,維持原判。
法官通過本案提醒說,隨著社交軟件的普及,人們表達自我和獲取信息渠道更加便捷,但在享受平臺便利的同時,也要注意堅守法律和道德底線,理性客觀地討論和表達觀點。若不當行為侵犯他人權益,可能需要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嚴重者甚至面臨行政或刑事處罰。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