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王家梁 通訊員遠航 陳天國 近日,貴州省大方縣人民法院六龍法庭化解一起涉及腹中胎兒權利保護的不當得利糾紛。
大方縣居民代某江與吳某在同居期間孕育有胎兒,2022年10月13日,代某江在廣東深圳某公司上班期間,不慎從高處跌落,不治身亡,此時胎兒未出世。代某江之兄代某榮代表受害者家屬與深圳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公司賠償代某江與吳某所孕育胎兒撫養費28萬余元及胎兒應分配的死亡補償金。然而,代某榮領取上述賠償款后,認為胎兒未出世,不是自然人,不應當享有撫養費和分配死亡補償金的權利,與吳某發生糾紛,經相關部門調解未果,吳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決。
大方縣人民法院六龍法庭接到吳某的訴訟后,考慮該案涉及胎兒特殊利益的保護,屬于民法典關于胎兒利益保護的特殊案件,必須慎重處理。如果進入訴訟程序,不僅會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而且會造成雙方當事人情感隔閡,無法實現案結人和事了,遂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在調解開始時,雙方的情緒都比較激動,各執一詞。考慮到他們一方失去了同胞兄弟,另一方腹中胎兒失去了父親,法官和調解員耐心勸說,一邊安撫當事人情緒,一邊向代某榮釋明民法典中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等規定后,雙方最終達成協議,代某榮自愿支付胎兒撫養費及胎兒應分配的死亡補償金,大方縣人民法院對協議進行了司法確認。目前,代某榮已根據協議支付了上述款項。
該案的妥善化解,保障了胎兒的合法權益,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秉持同理心和同情心處理糾紛,減輕了當事人訴訟成本,為社會的和諧穩定貢獻司法力量,是新時代“楓橋經驗”繪就和諧“楓”景的一個縮影。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