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楊傲多
一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周某串通親戚冒充租客,簽訂租期20年、租金200萬元的房屋租賃合同,阻擾法院執行……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槌定音:虛假訴訟,拘留15日,罰款10萬元。
某銀行與金某、周某、某貿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訴至四川自由貿易試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四川自貿區法院)。訴訟中,四川自貿區法院依某銀行申請,于2021年5月裁定保全查封了周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錦江區的一處263.44平方米的別墅(以下簡稱案涉房屋)。
四川自貿區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判決,判令金某償還借款本金632萬余元及利息;周某及某貿易公司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某銀行對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權。
該判決生效后,某銀行向四川自貿區法院申請執行。四川自貿區法院于2022年6月立案執行,經評估等法定程序,案涉房屋掛網拍賣。
周某于2023年1月主張案涉房屋存在租賃,并提交其與承租人鄧某簽訂的租賃合同,要求帶租拍賣。2023年6月,鄧某向四川自貿區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以存在租賃關系為由阻卻執行。四川自貿區法院裁定駁回鄧某的異議請求。
鄧某不服,向四川自貿區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稱其于2019年便從周某處承租案涉房屋,請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拍賣后其享有繼續承租使用的權利。四川自貿區法院于2023年11月作出判決,駁回鄧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鄧某不服該判決,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訴。
成都中院承辦該案件的法官夏小璐介紹道:“受理本案后,經法庭調查,我們發現案外人鄧某與被執行人周某存在親屬關系,二人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周期長、金額高但合同內容過于簡單。種種跡象表明,這極有可能是一個惡意串通、拖延逃避執行的虛假訴訟。”
經合議庭研判認為,鄧某與周某的租賃合同存在諸多無法解釋的疑點:鄧某與周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租期長達20年,但未載明月租金標準,未約定租金“月付”“季付”“年付”等支付方式,租賃合同約定明顯不合常理;鄧某提交的轉款證據,轉款時間集中在2019年至2020年,每次轉款金額不固定,合計轉款的101萬元性質不明;鄧某作為承擔高額租金的承租人,從未實際占有使用房屋,該房屋仍然由被執行人周某日常居住,鄧某亦未對周某主張任何權利。
綜合全案證據,鄧某與周某的租賃關系明顯違背常情常理,無法證明鄧某與周某存在真實有效的租賃合同關系,雙方為阻礙執行虛構租賃事實而提起虛假執行異議訴訟的事實清楚。該虛假的執行異議之訴,導致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長達兩年不能實現,嚴重阻擾法院執行;司法的公信力、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均因鄧某、周某的虛假訴訟行為遭到破壞。
成都中院當庭宣判,駁回鄧某某主張繼續租用案涉房屋的訴請,維持原判;對被執行人周某拘留15日,罰款10萬元;對案外人鄧某罰款8萬元。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