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王春 通訊員鐘法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繆某某訴杭州市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政府、第三人某軟件有限公司行政處罰及行政復議一案進行公開宣判。該案系首例將數據產品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的司法案件。
“生意參謀”系某軟件有限公司開發的數據產品,為平臺商家提供經營分析和決策參考等數據服務。商家在訂購“生意參謀”數據產品時需簽署相關軟件服務協議,服務協議中約定了保密條款,商家登錄平臺主賬號或子賬號進行實名認證后,方可查看相關數據信息。針對商家違規獲取或者使用“生意參謀”數據的行為,某軟件有限公司采取扣分、限制或取消數據訪問權限等違規處罰措施。
繆某某將其掌握的“生意參謀”子賬號提供給案外人楊某某登錄使用,供其登錄瀏覽“生意參謀”內商業信息。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認定繆某某違反保密義務,披露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構成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遂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繆某某停止侵害商業秘密行為,處罰款5萬元。上述決定作出后,繆某某向余杭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余杭區人民政府維持該決定。繆某某不服上述決定,向杭州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
杭州中院審理后認為,涉案“生意參謀”數據產品具備不為公眾所知悉、采取相應保密措施、具有商業價值之要件,符合商業秘密構成要件,應作為商業秘密予以保護。繆某某違反保密義務,向他人披露或者幫助他人獲取“生意參謀”數據,應當認定其行為構成對某軟件有限公司商業秘密的侵害。余杭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繆某某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執法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處罰結果并無不當。余杭區人民政府復議程序合法,予以維持的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適當。杭州中院據此判決駁回原告繆某某的訴訟請求。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