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吳倩
騎自行車去上班,被行人背包上的背帶勾倒摔致傷殘,責任該怎樣分擔?近日,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向原告賠償15萬余元。
2022年5月的一天,張某在機動車道邊騎自行車去上班,遇上了迎面走來的行人董某。因董某右肩挎包的帶子勾住了張某的自行車右側把手,車輛瞬間失控,兩人均摔倒受傷。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屬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未發現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行為,因此判定雙方均無責任。
然而,張某因傷勢較重入院治療,被診斷為腰椎骨折、骶尾骨挫傷,后經鑒定傷殘等級為十級傷殘。隨后張某向南山法院起訴,要求董某承擔包括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在內的共計25萬余元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為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事故雖經交警部門認定為交通意外事故,雙方均無責任,但交通事故責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能作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案件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本案中,張某、董某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應結合本案具體情況,根據民事訴訟的歸責原則進行認定。
經查,案發事故路段設有人行道,但并未設置非機動車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非機動車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本案張某在靠車行道的右側騎行符合法律規定,而董某在設有人行道的路段卻在車行道上行走,屬于違反路權原則行為,且從事故發生時的監控錄像來看,董某在逆向行走時還在低頭看手機,未能盡到對他人相向通行安全的注意義務,因此董某對該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一定責任。而張某作為自行車駕騎方,速度較行人更快,負有的注意義務和安全保障義務均應高于董某,其在騎行過程中過于靠近相向而行的董某,具有一定的過錯。
綜合雙方過錯程度,南山法院酌情判定董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張某自行承擔40%的責任,董某需向張某賠償15萬余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