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劉歡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王博 陳木子
使用者在AI平臺輸入創作要求,生成圖能否被視為“作品”?近日,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科學城法庭審結一起“AI生成圖被侵權”的著作權糾紛案。
王某系AIGC(人工智能生成內容)創作者。2024年5月17日,王某在社交平臺發布使用“奇域AI”App創作出的圖片作品筆記。平臺截圖顯示,該筆記有3.5萬點贊、6000余次收藏、660余條評論。
同年5月26日,王某通過申請獲得BluSea青鸞印平臺簽發的作品登記證書。6月20日,王某發現武漢某科技公司短視頻賬號發布AI繪畫訓練營廣告,該廣告中引用圖片與自己用AI創作的圖片一致。
王某認為被告公司已侵犯自己擁有的涉案圖片著作權,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技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保護的是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非思想或者創意本身。本案中,王某使用AIGC軟件生成的被訴圖片與通常人們見到的照片、繪畫無異,顯然屬于藝術領域,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從被訴圖片的呈現與王某上述創作過程的關聯性來看,王某使用的關鍵詞與畫面的元素及效果對應,生成的圖片和其創作活動之間具有一定的“映射性”。在王某設置調整關鍵詞、參數、風格光影效果并挑選圖片最終獲得被訴圖片的過程中,王某對生成作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和預見”,創作過程反映了王某的構思、創作技法、審美選擇,體現了王某的個性化表達。因此,被訴圖片凝結了王某的智力勞動成果,應予保護。
法院認為,武漢某科技公司未經許可,使用被訴圖片作為配圖并發布在自己的賬號上用于發布網絡推廣宣傳,侵害了王某就被訴圖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酌情確定武漢某科技有限公司賠償王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00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AIGC的出現模糊了創作的主體邊界。”承辦法官表示,人工智能生成內容是否構成作品需要個案判斷,核心在于作者的智力投入是否達到獨創性標準,以及生成作品是否高度呈現了作者的獨創性表達。本案裁判明確了AIGC生成內容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受著作權法保護,確認了AIGC生成具有獨創性的圖片應當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為今后類案判決提供了參考。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