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雪泓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郭禹辰
為自己或家人購買保險是抵御風險的手段,但若投保時被保險人不知情,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保費能否退回?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因保險公司未確認已征得被保險人同意,法院判決保險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部分無效,應退還相應保費。
2022年1月27日,張某的妻子蘇某經某保險公司業務員曹某的推銷,為張某投保了一款人身保險產品。保險責任包含重大疾病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保險期限為終身,每年保費5540元。
蘇某并未詳細了解保險內容,在曹某作相關介紹后,便通過其發送的投保鏈接在手機上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簽名都是蘇某自己簽的。曹某既未提醒蘇某與張某溝通投保事宜,也未確認被保險人簽字是不是張某。
然而,張某對此卻不知情。直至2024年4月,張某才得知妻子為自己投保了。張某隨后多次與某保險公司電話溝通,要求解除保險合同并退還保費。溝通無果,2024年9月,張某向東城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退還已經交納的3年保費1.6萬余元。
某保險公司辯稱,張某的妻子蘇某作為投保人簽訂了投保合同,合同簽署之前保險人已經充分告知投保人保險條款內容,盡到了說明義務。投保人確認無誤后才進行的承保,被保險人張某不能以沒有親自簽字為由否認合同效力。被保險人張某聲稱不知道涉案合同違背常理,且公司曾對蘇某進行過電子回訪,回訪問卷中蘇某確認被保險人簽名為張某親筆簽名。
東城法院審理認為,在案證據顯示,投保過程中張某并未參與,某保險公司也并未與張某溝通。某保險公司的回訪問卷是向投保人蘇某作出的,保險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張某簽字為其本人簽署或張某知曉投保要求并同意。
某保險公司作為專業的保險機構,應當對取得被保險人的同意承擔舉證責任。其雖主張投保人與被保險人是夫妻關系,但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無論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是否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被保險人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的除外),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均需要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并且認可保險金額,也均不能免除保險人確認被保險人真實意思的義務。
涉案保險合同不僅包含死亡給付條件,還包含重大疾病的給付條件,并非單純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險種。東城法院認為,根據保險法的立法精神,單純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保險金額,該合同無效;含有死亡、疾病、傷殘以及醫療費用等保險責任的綜合性人身保險合同,如果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并認可死亡責任保險金額,該合同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在涉案復合型保險合同下,既包含重疾給付條件也包含死亡給付條件,通過庭審詢問,二者亦是可以區分的,故確認涉案保險合同死亡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部分無效既不違反合同無效的相關規定,亦不會妨礙其他部分的履行。法院最終確認涉案合同中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部分無效,判決保險公司退還投保人蘇某保費8310元。
本案判決現已生效。
本案主審法官張萌萌介紹,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同意”負有舉證責任,但其舉證能力往往較弱。在投保人未指定受益人或被保險人簽字為代簽時,保險公司僅向投保人發送投保鏈接或對投保人進行回訪確認并不能證明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官建議,保險公司應進一步完善投保確認流程,避免出現因未能證明“被保險人同意”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