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瑩
一棟大樓,向下“扎根”,才能向上“生長”。當起到根基作用的“樁基工程”約定55天內完工、實際施工一年多,紛爭更是持續8年多,嚴重影響了企業的經營發展。
而在近日,涉訴雙方企業負責人齊聚“親清法企會商廳”,一笑泯恩仇。兩家企業既解決了困擾多年的“心病”,還有機會接觸上下游企業,找到新商機。
案子結了,商機來了,交情有了,如此轉變緣由何在?
3月6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福建代表團駐地,全國人大代表、福州市總工會副主席侯艷梅為《法治日報》記者解開了此中謎團。
劍拔弩張
2015年9月,福州A實業公司與B建設公司簽訂施工合同,約定由B建設公司施工建設一棟大廈的樁基工程,55天內完工。
B建設公司購買機械、組織人員進場后發現地質復雜,工程多次停滯。直到2016年年底,樁基工程才得以完工。后又因規劃變更等原因,整個項目工期延誤嚴重,大廈遲遲無法竣工驗收,雙方始終未能結算,矛盾漸起。
2023年7月,A實業公司委托某工程造價公司進行結算審核,審核意見書送到B建設公司蓋章確認后,A實業公司始終不肯蓋章確認。
在多次溝通協商不成后,B建設公司一紙訴狀告到福州市倉山區人民法院,要求A實業公司向其支付工程尾款37萬余元,并自2018年起計算利息。
A實業公司提起反訴,要求B建設公司向其支付違約金143萬元,并提交完整的驗收資料,配合進行驗收結算。
彼時,即將在后面發揮重要作用的“商和榕城”商會糾紛調解聯盟還未成立。
經審理,倉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A實業公司向B建設公司支付工程款28萬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同時駁回A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和B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不服,案件進入二審階段。
柳暗花明
作為二審主審法官,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二庭一級法官林星星通過查閱卷宗、調查詢問了解到,雙方當事人在支付金額上的分歧并不大,成訟的主要原因是為了“爭一口氣”。
“施工受阻造成機械、人員滯留時間較長,B建設公司情緒很大。而A實業公司則因為施工進展太緩慢,延誤整體項目,導致出款困難,一直心有不滿。”林星星說,“在這種情形下,即使法院判下去,也無法實質性化解雙方矛盾,還可能衍生后續訴訟。”
厘清案件癥結后,林星星積極與原、被告溝通,希望從雙方的訴求共同點和利益平衡點出發,找到化解矛盾的最優解。
“調解可以幫助你們更快地從糾紛中解脫,也能給雙方留下后續合作的機會。”聽了林星星的建議,雙方當事人雖然嘴上說同意,但還是心結難解、互不相讓。
正當林星星發愁該如何讓雙方“順順氣”的時候,他了解到,A實業公司是福建省民營企業商會的成員單位。
“這個商會正好是剛剛成立的‘商和榕城’商會糾紛調解聯盟的成員單位之一,如果請商會作為涉訴企業的‘娘家人’出馬,是不是能夠降低雙方的陌生感和不信任感,讓調解工作更容易開展?”林星星喜出望外。
2024年以來,福州法院拓寬惠企安商服務路徑,加強與工商聯、企聯、商會協作,建立實體化“親清法企會商廳”,并于當年11月1日倡議成立“商和榕城”商會糾紛調解聯盟,聘請了首批21名商會調解員,形成“專業+行業”雙輪驅動模式,為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注入新動能。
“目前,聯盟成員單位有9個,除了省內的商會,還有江西、浙江等地駐福建的商會。這些商會因地緣因素,與本地企業合作交往密切,商會調解員也具備豐富的調解經驗,因此很有說服力。”福州中院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雷曉琴表示。
商機重現
很快,福州中院便通過“商和榕城”商會糾紛調解聯盟,委托調解經驗豐富的福建省浙江商會會長董加余、福州市企業與企業家聯合會副主任林雅萍參與該案的調解工作。
接到委托調解函后,董加余與林雅萍從商人視角出發剖析利弊,動員雙方彌合分歧。
“官司打下去,對雙方推動企業發展和提升行業口碑都有影響,也不利于兩家公司日后的長久合作。能達成調解合意,才能最快實現雙贏。”林雅萍說。
在法官與調解員的共同努力下,兩家企業逐漸找到共識。最終,雙方坦誠相見、當面澄清,彼此消除了誤會,達成一攬子調解協議。
而在調解過程中,董加余還通過共享商會資源,為雙方企業牽線搭橋,拓寬合作渠道。
“民營企業應同氣連枝、守望相助,有商會調解聯盟坐鎮,企業之間不再因涉訴而對立,為合作留下更多空間,有利于共同構建涉企糾紛協同治理新格局。”董加余介紹說。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對民營經濟施以濃墨重彩,提出要扎扎實實落實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切實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合法權益,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建立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法院+商會’為商事糾紛提供了一種高效、便捷、實惠、靈活的解紛模式,充分詮釋了‘商人糾紛商會解’的理念,以‘法治元素’激活企業發展要素,是司法助企的生動實踐,彰顯了法院護航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擔當。”侯艷梅說,期待法院推出更多創新舉措,為新時代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