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馬軍 張哲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孫曉(化名)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作出裁判,依法駁回其申請。該案系新修訂的體育法施行后,全國首例涉體育注冊權、注冊優先權仲裁司法審查案件。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涉及注冊權、注冊優先權糾紛撤銷體育仲裁裁決司法審查中,應根據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結合國家關于體育運動的相關規定,全面理解、運用法律法規,并兼顧體育行業特殊規定。
本案中,孫曉與某地體育局因運動員注冊、交流發生糾紛,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確認某地體育局享有對孫曉在此前某一時間段的注冊優先權及另一時間段的注冊權等。孫曉認為,其此前簽訂《全國運動員代表資格協議書》時未滿十八周歲且無勞動收入,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依據《全國運動員注冊與交流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對注冊權、注冊優先權的認定和適用法律錯誤。
北京四中院經審理認為,孫曉在簽訂案涉協議書時已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在其父母未簽字以及追認的情況下,應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十九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綜合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行為與本人生活的關聯程度及運動員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判斷。本案中,孫曉在簽訂案涉協議書時已滿十六周歲,從事相應體育運動已達5年,從其多年的訓練、參賽行為判斷,其智力、運動訓練、參賽、生活和社會經驗使其擁有一定的社會認知,應當對該項運動訓練內容和簽訂協議書的行為具有辨認、理解、判斷的能力,并能預見到相應后果。《管理辦法》系按法定程序基于我國體育運動實際而制定的特別規定,涉及十六周歲本人獨立簽署代表資格協議書的內容,符合我國民法典第十九條關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中國體育仲裁委員會對注冊權、注冊優先權的認定和適用法律不存在錯誤。
法官庭后表示,體育仲裁具有專業性、時效性和效力性特點,對于維護體育事業發展的良好秩序,確保體育組織、運動員和教練員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具有重要意義。本案明確了涉青少年體育運動注冊權、注冊優先權糾紛的仲裁司法審查規則,針對青少年體育運動員,應充分考慮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在培養人才、傳承工藝方面對年齡的特殊要求,綜合行為人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行為與本人生活的關聯程度,以及注冊權、注冊優先權的特點進行綜合判斷。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