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王娟 6歲兒童在游樂場內受傷,應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一起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案件,依法認定被告某旅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2024年4月,6歲的黃某與其父母一同到某旅游公司運營的游樂場游玩。黃某的父親購票后,因該園規定1.2米以上的兒童入園無需父母陪同,驗票人員沒有要求家長進入,黃某獨自進入該游樂場游玩。一個多小時后,黃某在游樂場海盜船項目內被海盜船船體撞傷。
監控視頻顯示,黃某坐在海盜船上時,船兩頭有其他小朋友手動晃船。船頭的小朋友跳上船后,黃某下船走到船頭,此時船尾的小朋友仍在晃船,致使黃某被海盜船迎面撞擊受傷。該游樂設施未設安全隔離區,其間也無工作人員警示、制止。
事故發生后,黃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前往醫院治療。經診斷,黃某的前額皮膚裂傷,其治療損傷產生了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等費用。黃某的父母作為監護人,將某旅游公司訴至寶安區法院,請求該公司賠償黃某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監護人對未成年人具有法定監護職責,但當經營者允許兒童獨立游玩且未設置有效監管時,應認為其對兒童安全作出了極其高度的管理、注意和安全保障的承諾,使得監護人有理由相信孩子的安全能夠得到保障。
在本案中,某旅游公司未要求及確保原告黃某的監護人入場陪同,視為其對黃某的安全作出承諾及給監護人安全保障信賴,故某旅游公司應當承擔極高的安全防護、保障及管理義務,但某旅游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安全告知、注意及現場秩序維護和安全管理義務,存在嚴重的安全防護疏忽及過失,由此導致黃某在游玩過程中受傷,某旅游公司應對黃某的受傷承擔全部責任。
盡管黃某在游玩時應有一定的自我保護意識,但鑒于其年齡較小,對潛在危險的識別和規避能力有限,且某旅游公司同意黃某單獨入場,故法院認定黃某及其監護人不存在過錯責任。
據此,寶安法院判決某旅游公司賠償黃某各項人身傷害損失1.3萬余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