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訊 記者余東明 張海燕 通訊員徐靜文 企業在招聘要求中沒有限制求職者性別,等到求職者發來簡歷,企業方打開簡歷3分鐘,卻以“我們想招一位男同志”為由婉拒女性求職者。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及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案件,法院判處公司賠償求職者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理維權費用200元。
李麗(化名)是一名“海歸”,在求職時,她發現上海某公司發布的“法務專員/助理”職位與自身條件十分匹配,且公司對求職者的性別未作要求,于是投遞了簡歷。
然而,網絡招聘平臺的系統顯示,公司在瀏覽簡歷3分鐘后就回復稱:“您好,您的簡歷收到,不好意思,您的簡歷暫未通過篩選,祝您找到更好的工作。”她主動詢問原因,對方表示“我們想招一位男同志”;進一步詢問時,卻再無回應。
李麗認為,該公司以性別作為篩選條件,屬于無正當理由的差別對待,侵犯了她的平等就業權,構成就業歧視,于是訴至浦東法院。
公司辯稱,該崗位最終錄用的是女性,不存在歧視。在法院審理過程中,公司聯系李麗,并發送溝通函,表示“‘我們想招一位男同志’的說法,是為了善意規避你落選的真實原因,以免引起你的不適”。同時,公司表示愿意補償李麗2000元,與李麗達成和解。對此,李麗沒有同意。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司篩選求職者時,不應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遂對公司的解釋不予采信。浦東法院一審判決公司賠償李麗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合理維權費用2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又撤回上訴。
“平等就業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用人單位在享有自主用工權的同時,應保障求職者的平等就業機會。女性依法享有與男性平等的就業權利。”浦東法院未成年人與家事案件綜合審判庭法官黃鼎鋒說,本案中,公司在公示的任職條件之外,設置性別門檻,對女性求職者區別對待,已構成對李麗平等就業權的侵犯,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黃鼎鋒指出,企業在招聘過程中應恪守法律規定,從發布招聘信息、篩選簡歷,到面試、錄用的各個環節,都應做到公開透明、有章可循,確保公平公正。企業應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引導就業者跨出邁向社會的第一步。
“企業依法合規招聘,能夠降低可能引發的法律風險,同時也有助于提升企業的社會形象,為企業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推動社會就業環境朝著更加公平、和諧的方向發展。”黃鼎鋒說。
在上海市人大代表、民建黃浦區委婦委會主任忻繼青看來,本案裁判結果不僅明確就業歧視的認定標準,彰顯法律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也揭示出招聘市場中“表面公平、實則有差”的灰色地帶,對破除女性就業的無形障礙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