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章寧旦
□ 法治日報全媒體通訊員 江楠
企業提供AI數字人賬號招聘人員進行直播,與被招募者構成勞動關系嗎?近日,廣東省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AI數字人直播糾紛案,法院認定,提供AI賬號的某網絡公司對被招募人陳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勞動管理,雙方構成“不完全勞動關系”,依法駁回公司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的請求。
某網絡公司招募人員合作開展AI數字人直播經營,陳某報名參加,雙方簽訂了合作合同。合同約定,公司免費提供期限為一年的數字人賬號,由陳某用該數字人形象自行選擇平臺進行直播,每日直播時長不低于4小時,直播內容不限,每周需提交直播數據并按總營業額6%向公司分成,若未成功開播,應于7日內更換賬號或直播平臺。陳某無AI直播經驗,多次向公司反饋操作困難,并請求現場指導,而公司則讓陳某自行按教程操作,未向其提供針對性的技能培訓及技術支持。陳某最終未能成功開播,公司遂訴至法院,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3000元。
法院認為,網絡公司通過設定每日4小時直播時長、強制提交后臺數據、單方制定營業額6%分成條款等規則,對陳某的工作時間、成果交付及收益分配形成了實質性控制,同時要求陳某嚴格遵循操作流程,進一步強化了對勞動過程的干預。而陳某則保有選擇直播平臺與內容的自主權,且公司設定的直播時長未超出法定工作時間標準,履約條件亦具備靈活空間。
法院因此認定,公司對陳某存在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勞動管理,但不完全符合建立勞動關系的情形,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同時,公司基于對陳某實施勞動管理的事實,應履行保障陳某的職業培訓等義務,但公司在陳某多次反饋操作困難并請求指導的情況下仍未采取必要培訓措施,放任陳某陷入履約困難。此外,雙方簽訂的合作合同欠缺退出機制,損害了陳某的自主擇業權。該公司主張違約金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故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
目前,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主審法官梁敏庭后表示,“不完全勞動關系”是指不完全符合規定要件,但其用工性質更接近于勞動關系而非普通民事法律關系的一種用工法律關系。本案中,法院穿透合作協議形式外殼,緊扣用工事實本質,認定公司對直播人員形成一定程度的支配性勞動管理。同時,直播人員在直播內容選擇上的有限自主性及履約時間靈活性,又恰恰凸顯了新業態用工“管理與彈性并存”的特質。法院針對“不完全勞動關系”劃定法律邊界,明確直播公司須承擔與支配強度相匹配的勞動權益保障責任,既防范企業以合作之名規避用工責任,亦避免過度擴張勞動關系抑制業態創新。
編輯: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