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阮占江
2020年,湖南省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16325件(含舊存774件),同比下降18.85%,實現連續兩年負增長;全省一審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1894件,敗訴率18.0%,同比上升4.2個百分點。4月15日上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2020年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情況,對2020年全省行政審判基本情況和案件特點、審判中反映的依法行政工作成效及行政執法中的主要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提出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并公布了十起行政審判典型案例。
據湖南省高院行政審判第一庭庭長張坤世介紹,湖南各級法院堅持司法為民,著力提升行政審判質效。2020年湖南全省共審結各類行政案件21990件,結案率97.3%,結收比達101.4%,行政案件平均審理周期46.6天。二審、再審案件共改判263件,發回重審118件,撤銷變更原裁定180件,撤銷原判駁回起訴38件,撤改率10.3%。全省法院通過協調促成當事人達成一致協議后自愿撤訴的行政案件達25.4%;監督依法行政,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深化改革創新,激發行政審判高質量發展動能。積極開展訴源治理,2020年全省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10533件,同比下降18.6%。集中管轄法院共受理一審行政案件7571件,審結7239件。案件審級下沉和訴源治理的做法,得到最高法院的充分肯定;延伸審判職能,形成法治政府建設合力。不斷加強與政府法制部門及行政執法機關的互動交流,2020年,全省法院共發出司法建議279份,同比上升64.1%。進一步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全省法院一審行政案件服判息訴率53.1%,較2019年上升4個百分點。連續三年發布湖南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和典型案例,推動行政與司法良性互動。
張坤世分析指出,2020年湖南省法院行政案件呈現出了八個基本特點: 一是行政訴訟收案總量穩中有降,案件數量“倒三角”問題有所緩解;2020年,全省共受理行政訴訟案件16325件(含舊存774件),同比下降18.85%,實現連續兩年負增長,行政爭議訴源治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基層法院、中院、省法院2020年行政訴訟收案數分別為7674件、6653件、1998件,分別占比47.0%、40.8%、12.2%,三級法院行政案件數量“倒三角”問題得以有效緩解。
二是一審行政案件地區分布不均衡,部分市州一審行政案件降幅較大。收案數居前五位的地區分別為長沙2322件、株洲992件、邵陽892件,常德835件、岳陽834件,收案數最少的三個地區分別為湘西364件、張家界368件、婁底425件; 三是行政涉訴領域相對集中的狀況沒有改變,資源類、城建類、公安類、勞動和社會保障類、基層行政管理類合計6078件,占全部一審收案數的57.7%;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教育、民政等傳統領域案件占比較小。此外,還出現了涉及招商引資協議簽訂資格、國有資產管理等新興領域的行政案件。
四是行政涉訴行為類型相對集中,各類型數量有所波動,糾紛仍集中在征收補償、行政強制、行政復議、行政協議及政府信息公開幾類; 五是行政機關出庭應訴率仍有待提高,各市州重視程度差別較大。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僅占已出庭應訴案件的5.4%,2020年出庭應訴率最高的地區分別為常德67.8%、張家界60.5%、益陽52.7%,湘潭、婁底及長沙出庭應訴率均不到10%;
六是司法建議反饋率有所上升,但效果仍有待提升,行政機關實際采納情況仍不理想; 七是行政機關敗訴率有所上升,敗訴原因占比變化明顯。2020年,全省一審行政案件中行政機關敗訴1894件,敗訴率18.0%,同比上升4.2個百分點。其中,程序違法占29.9%,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占25.6%,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占19.3%,適用法律錯誤占13.4%,其他占11.7%。因程序違法被判決敗訴的案件占比逐年下降,適用法律錯誤占比呈上升趨勢,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占比于2018年驟降后又小幅回升。
八是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數持續下降,審查力度不斷加大。 張坤世指出,行政審判一方面反映出湖南各級行政機關的依法履職能力不斷提升,行政執法程序意識明顯增強,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有效落實,行政機關應訴工作水平不斷提升;但同時,也反映出行政執法和應訴工作中依然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為:
正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解決社會治理中新問題的能力有待加強。針對涉及煙花爆竹作坊、小煤礦、磚瓦廠等舊產業舊產能吸收淘汰、關停并轉等問題,一些地方行政機關沒有區分企業身份合法不合法、政府招商引資和自我市場行為等不同情況,簡單用一刀切方式處理,形成大量矛盾糾紛。有的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政協議自我糾錯時,對信賴利益未給予充分保護。部分行政執法機關仍然存在機械執法、過度執法的問題。 全面依法履職還存在薄弱環節,行政執法行為規范化水平有待提升。在征收拆遷過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存在行政職能層層轉授的情況,對于被委托實施的行政行為缺乏相應監管措施。有的由征收部門或基層政府自行實施強制拆除行為。行政機關未經授權行使職權或超越管理范圍行使執法權,主體不適格或執法人員不具備執法資格等問題仍然存在。行政機關被依法判決敗訴后,個別行政機關既不分析原因,也不認真糾正錯誤,缺乏有效的責任追究機制。
行政復議職能作用未能充分發揮,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有待完善。一方面,行政復議機關普遍維持原行政行為的現象未根本改變。另一方面,少數復議機關錯誤受理或改變原行政行為,產生新的行政爭議。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作用未得以充分體現。有的行政機關風險意識不強,消極對待糾紛爭議,導致矛盾升級。個別行政機關在行政行為被法院撤銷、確認違法或責令重做后,仍不積極作為,導致引發新的訴訟糾紛。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偏低,司法與行政良性互動工作有待進一步推進。全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僅28.5%,低于40%的全國平均水平,與山東、甘肅、河北等省70%左右的出庭應訴率差距明顯。少數行政機關負責人即使出庭應訴,也因不了解案件基本情況,不能有效參與庭審。行政機關對司法建議重視不夠,反饋率偏低,缺乏明確的法律約束力和跟蹤監督機制,司法建議的作用難以有效發揮。
為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張坤世建議,今后要進一步強化依法行政意識,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工作;進一步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進一步理解和支持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工作,深化司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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