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王春 通訊員吳攸 譚慧琳
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寶石一路3號的五號樓4層,是浙江省行政復議局的辦公地點。會議室的三面墻上,都掛滿了錦旗,因為場地所限,不少錦旗只能卷起來存放。
一面來自遼寧省大車司機陳某的錦旗吸引了記者的注意,上書“解百姓之憂,為人民服務”。錦旗背后,是抗疫初期連夜運送防疫物資“疲勞駕駛”的大車司機,與高速交警支隊依法查處之間的故事。浙江省行政復議局通過情理法結合的耐心調解,將當事人原本不忿的心熨得妥妥帖帖。
浙江省司法廳黨委委員、省行政復議局局長曹水萍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說,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工作,在法治浙江、法治政府建設的決定和意見中明確提出改革行政復議體制的要求。2019年6月,浙江省以設立“行政復議局”為抓手,在全國率先實現省市縣三級行政復議局全覆蓋并掛牌運行。浙江省行政復議工作以一個口子集中職責,一支專業隊伍提升質效,一套標準力促規范,扎實推進訴源治理,著力強化政府自我糾錯功能。2020年,浙江省收到行政復議申請12338件,82%的案件在行政復議程序中“案結事了”,其中通過調解自愿撤回申請的占案件總數的40.7%。
開辟復議全新格局
說起行政復議的專業性,浙江某建工集團有限公司的負責人豎起了大拇指。原來,該建工集團在浙江的一個項目投標中敗北,原因是提供的《投標函》在審查過程中被認定為“有重大偏差”。該建工集團對此不服,向浙江省行政復議局申請行政復議。
案件的矛盾糾紛復雜專業性強、涉及金額巨大,浙江特有的“行政復議局+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辦案模式在矛盾化解過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在某建工集團對招投標投訴處理不服的復議案件中,浙江省行政復議局還邀請了3位省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委員全程參加聽證會并提出專業咨詢意見。
為更好把行政復議打造成為化解行政爭議的主渠道,在追求案件公正性的同時,各級行政復議局還把“案結事了率”作為衡量行政復議實效的重要標準,堅持調解優先,開展全流程調解,要求做到能調解盡力調解,確實不能調解或者調解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復議決定中釋法說理,努力使當事人自覺接受復議決定。在此背景下,“繁簡分流”的行政復議新型辦案模式應運而生,簡案快辦、難案精辦,著力發揮行政復議高效便民的制度優勢。
據浙江省統計,2020年全省行政復議案件審結率達97.6%,82%的行政復議案件在辦結后未再起訴,訴至法院的復議決定被確認合法有效的達96.5%,近60%的市縣實現復議后“零敗訴”。
提升復議調解實效
作為互聯網產業發展的前沿陣地,浙江運用互聯網技術與現代通信手段,積極構建起行政復議“云服務”體系。不出門、不線下、不聚集,照樣可以化解行政爭議,以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方式切實維護群眾利益。
疫情防控期間,蔣先生從江蘇老家回到杭州以后,社區向他提供了一份《返杭人員居家醫學觀察告知書》。蔣先生看了卻不樂意:“疫情防控我支持,但這時間怎么能這么算?”因為和社區就居家隔離的時間未達成一致,蔣先生向杭州市余杭區行政復議局提交了浙江省第一起涉疫情防控的行政復議申請。
收到申請后,杭州市余杭區行政復議局工作人員聯合調解員靈活變通,通過電話調解、上門溝通,耐心向蔣先生釋明了杭州市及余杭區相關防疫政策,及對他實施居家隔離的主要依據及原因。經過多番調解,蔣先生理解了社區防疫的良苦用心,主動撤回了這件行政復議申請。
曹水萍說:“我們在行政復議辦案中創新行政復議調解方式方法,積極探索便民利民措施,借助行政爭議調解中心開展復議調解工作。”
“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是全力助推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設題中應有之義。從成立全國首家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到省、市、縣三級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全覆蓋。各地推動解紛端口前移,全面推進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入駐縣級矛調中心,建立健全授權決策機制、社會力量共同化解機制等六大機制讓行政爭議調解中心實質性運行。
推動復議源頭治理
市民小金騎行共享電動車出了車禍。在事故認定中,小金所騎的共享電動車被交警認定為二輪輕便摩托車(機動車),沒有摩托車駕駛證的小金因“準駕車型不符”,被交警部門行政處罰。
“我完全不知道共享電動車是機動車!”小金很委屈,他認為無牌共享電動車在市場泛濫,監管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為此他向杭州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案件承辦人杭州市行政復議局江傳堤認為,對于普通公民而言,社會環境時刻充斥著陷阱與風險,為了規避風險,人們常常活得謹小慎微。考慮到“法律不應強人所難”,小金“準駕車型不符”的行為并沒有主觀過錯,杭州市政府部分撤銷了對小金的行政處罰。
自行政復議改革以來,浙江省嚴格依法辦案,加大個案監督糾錯力度,在2020年,浙江省行政復議案件直接糾錯率為13.8%。
在糾錯的基礎上,浙江省行政復議局全年對68件案件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或者建議書。為增強行政復議監督實效,2020年還組織落實情況“回頭看”,今年開展了行政復議“以案治本”專項行動,督促行政執法機關從源頭上規范行政行為、預防行政爭議發生。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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