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周宵鵬 通訊員霍麗芳
被告某石料加工公司未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就將石料加工廠建筑及道路建設在長城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對古長城遺跡以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了損害。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以該石料加工公司為被告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近日,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長城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
保定中院依法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修復環境或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生態功能損失費用、向社會公眾道歉、承擔鑒定費用。同時,因被告公司侵權行為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于持續狀態并延續至今,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判決支持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公司支付生態功能損失費用等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據悉,此案是民法典施行后,河北首例適用民法典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也是保定中院運用民法典打擊生態破壞侵權行為的首次司法實踐。
此前,保定市檢察院在履行公益監督職責中發現,被告公司石料加工廠非法占用“明長城—紫荊關段”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的行為,破壞長城歷史、環境風貌及生態環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于是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
保定中院經審理查明,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明長城—紫荊關段”是不可移動文物,屬于人文遺跡,符合環境保護法規定的“環境”范疇。檢察機關依法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符合法律規定。被告公司非法占用“明長城—紫荊關段”文物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修建石料加工廠,開采原料、破碎、篩分,造成遺跡周圍大片林地裸露,對古長城遺跡以及周邊生態環境造成損害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保定中院認為,文物承載文明歷程,傳承歷史文化,長城是民族精神的象征,被告行為對長城歷史風貌、環境風貌的破壞,不僅對文物遺跡本身及周邊環境造成危害,更是對民族精神和民族感情的侵害,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益訴訟起訴人訴請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修復環境或承擔修復費用、賠償生態功能損失費用、向社會公眾道歉、承擔鑒定費用,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同時,依照民法典相關規定,對于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支付生態功能損失費用等額的懲罰性賠償金的訴請,保定中院予以支持,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賠償林地生態環境功能損失費用528397.81元,并支付破壞生態懲罰性賠償金528397.81元至該院指定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專門賬戶。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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