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韓萍 徐鵬
近年來,青海省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檢察職能,維護生態環保領域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取得了顯著成效。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于近日印發《關于在三江源地區、祁連山南麓青海片區、環青海湖區域探索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探索構建全國重點生態功能區域生態公益司法保護新機制。
據悉,在生態環境公益訴訟領域開展巡回檢察,屬于檢察機關履行公益訴訟職能的一種新方式。
因地制宜破解難題
2017年以來,青海檢察機關共辦理各類生態環保領域公益訴訟案件2308件,累計挽回被毀損的林地3681畝,挽回、復耕被非法改變用途和占用的耕地2068畝,督促恢復被非法開墾和占用的耕地9243畝,清理污染和非法占用的河道314公里。
青海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宋兆錄介紹說,青海地域遼闊,一些重要生態功能區、自然保護區面積廣闊,有的跨州接縣甚至跨省(區),這些區域存在的生態環境保護問題也往往具有跨地域、跨部門的特征,僅靠某個地方的檢察機關單打獨斗難以有效解決。
為此,青海省檢察院在省內建立了沿黃(河)市州檢察機關生態保護協作機制,與西藏自治區檢察院建立了青藏高原生態公益司法保護協作機制。為發揮檢察一體化和檢察能動性優勢破解上述難題,遂在特定生態功能區域探索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工作。
之所以選擇在三江源地區、祁連山南麓青海片區、環青海湖地區探索開展這項工作,宋兆錄說,這三個區域是最能代表青海地域特色和生態地位的區域,也是青海在整個國家生態安全中具有重要地位的區域,同時又是生態環境最為敏感、尤為脆弱的地區,選擇在這三個區域探索開展這項工作,就是要依托公益訴訟檢察職能,進行公益訴訟檢察理念思路和方法手段創新,用以點帶面之功,收盤活全局之效,持續強化生態公益司法保護,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守護好大美青海的萬水千山。
采取“定期+機動”方式
2021年12月,青海省三江源地區人民檢察院正式掛牌設立,主要職能是管轄全省境內發生的跨區域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益訴訟案件、破壞環境資源的刑事案件。
《意見》指出,在三江源地區檢察院成立巡回檢察組,由青海省檢察院和相關州、縣級檢察院派員參加,采取“定期+機動”的方式,至少每半年開展1次巡回檢察工作,主動發現、積極摸排生態環保公益訴訟案件線索,協同辦理生態環保公益訴訟案件,提升生態環保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實效。
“也就是說,巡回檢察組的具體職責是,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督促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履職、開展破壞生態環境刑事案件訴訟監督、強化行政執法與公益訴訟檢察工作銜接、跟蹤監督人民法院裁判執行情況等。”宋兆錄說。
同時,為做好三個區域的巡回檢察與屬地檢察機關的銜接配合,將由玉樹州、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人民檢察院分別在本轄區相關機構設立三江源地區、祁連山南麓青海片區、青海湖海南地區、青海湖海北地區駐點檢察室,負責與當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做好巡回檢察的辦案銜接、檢務保障等工作。
完善制度細化規范
《意見》要求,巡回檢察組要會同屬地管轄的人民檢察院對向三個區域管理執法機構發出檢察建議的行政公益訴訟案件,跟蹤監督整改落實情況,對整改不到位的,及時督促整改。梳理三個區域和各類自然保護地建設管理中遇到的具體問題,加強與有關管理執法機構和屬地行政機關協調配合,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與公益訴訟檢察相銜接的生態保護模式,共同促進生態環境有效改善。
《意見》強調,青海省檢察院黨組要將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作為發揮檢察職能,服務國家公園示范省建設、打造生態文明高地的一項重要工作創新,牢牢抓在手上。三江源地區檢察院要把這項工作作為體制改革和職能轉變的契機,切實履行好組織實施主體責任,確保相關工作順利起步、有效推進。巡回檢察與駐點檢察工作情況納入市州檢察院、省人民檢察院相關部門、三江源地區檢察院年度績效考核內容,作為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
“在三個區域探索開展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是立足檢察職能、強化生態保護的一項新嘗試,需要邊探索邊研究、邊實踐邊規范。目前,我們正在抓緊研究制定《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工作辦法(試行)》等制度,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巡回檢察的職責任務、案件范圍、辦案流程、工作要求等事宜,推動這項工作盡快步入制度化、規范化軌道。”宋兆錄說。
宋兆錄表示,青海省檢察院將扎實穩妥推進生態環境公益訴訟巡回檢察工作,及時總結經驗、形成工作機制,不斷探索完善運用檢察職能服務青海生態文明建設的方法路徑,打造更多公益訴訟檢察“青海亮點”,助力守護好地球“第三極”。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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