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姜東良 梁平妮
一次行政復議勸解,讓山東省濟南市的呂女士從“怒氣沖沖”轉為“高度贊揚”。
2021年5月初,呂女士的手機突然收到幾條交通違法通知短信。她去處理違法時,得知其交通違法地均系濟南市市中區某社區內同一地點,違法行為均為未按規定路線行駛,且該類違法行為累計已達11次。
原來,呂女士的母親家在該社區,身患重病獨自在家。呂女士每次去照顧母親時都會途經那段輔道,因不熟悉社區路況,加之晚上視線不好,未看到這段輔道端口設置的機動車禁行標識,導致其在同一地點多次違法。
對該行政處罰不服氣的呂女士來到市中區司法局行政復議立案室,申請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一邊安撫情緒激動的呂女士,一邊當場聯系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市中大隊法制科室,對呂女士的交通違法處罰情況進行了解核實,并向交警部門說明呂女士的特殊情況,請其全面考慮據以作出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情節。
在市中區司法局行政復議應訴科工作人員的努力下,經多次溝通協調,呂女士認識到自己確實有交通違法行為,交警部門也意識到呂女士違法事出有因,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于是交警部門經研究決定減輕處罰,呂女士接受處罰并對交警部門嚴格執法的態度表示贊揚,不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
這是市中區司法局創新推行行政復議勸解制度,成功勸解行政糾紛的一個生動實例。自2020年8月推行勸解制度至2022年2月底,市中區司法局共收到行政復議申請413件,成功勸解175件,勸解成功率達42%。
“在收到的行政復議申請中有很多案件事實清楚,法律關系簡單明確,在行政復議程序開始前通過釋法說理敘情就有可能快速解決行政糾紛。對此,我們創新推行行政復議勸解制度,力爭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行政復議程序開始前,通過勸解實現案結事了人和。”市中區司法局局長史青在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了解,針對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的行政復議申請,在行政復議程序開始前(行政復議申請受理前),通過工作人員了解案情,對雙方責任作出判斷進行勸解,并根據勸解工作需要適時采取行政復議預聽證的辦法,邀請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提前參與,對于行政行為合法的情形,復議工作人員幫助申請人厘清時間、精力等非經濟成本投入,請申請人認真考慮,是否同意不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對于行政行為違法或者明顯不當的,指出錯誤,建議被申請人自行啟動糾錯程序,并征得申請人諒解;對于當事人對行政行為原無爭議,只因“多說一句話”而引起糾紛激化矛盾的“斗氣型”行政復議申請,對有過激或不當言語一方提出批評,釋情說理,引導、督促其承認錯誤,爭取雙方握手言和。
“簡言之,就是在行政復議機關的勸解下,被申請人有錯的,自行糾錯;申請人有錯的,接受處理,使得糾紛在行政復議程序開始之前即化解,從根本上避免將案件拖入訴訟程序。”史青介紹說。
如今,復議調解越來越多被用于行政復議案件中。那么復議勸解與復議調解有何區別?史青給出了答案。
“復議勸解與復議調解雖只有一字之差,卻有著本質區別。勸解除辦結要求的時限更短外,在適用范圍上更廣泛,處理及處結方式更靈活。”史青解釋說,與調解制度相比,勸解制度解決了調解方式因受行政復議法律法規限制而適用范圍過窄的問題;在時間上,勸解制度適用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案件受理前,時限最長為5個工作日;在處結方式上,勸解制度中既有雙方達成一致和解的情況,也有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行為合法合理合情,愿意接受處理而不再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情形。
“作為多元糾紛化解大調解機制中的重要環節,勸解制度既加深了雙方對法律的理解和認知,達到法治宣傳教育的效果,又增加了雙方之間的理解和信任,增強了行政機關的公信力,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史青說,加之勸解方式方法簡便易行,也極大地縮短了辦案時間,提高了工作效率,降低了糾紛解決成本,真正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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