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鵬
近期,由青海省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的全省首起知識產權領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系列案一審宣判。涉案的劉某某、馬某某、唐某某等25案28名被告人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至4年不等,共計繳納懲罰性賠償金4215萬元和司法鑒定、倉儲保管等費用57萬元,并在青海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016年至2020年,個體從業人員侯某某、管某某等7人為牟取巨額非法利潤,在未取得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授權許可的情形下,在甘肅、江蘇、安徽等地將從“黑作坊”低價購買的散裝白酒,灌入回收的多種知名品牌白酒的酒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配以精美包裝與防偽標識后,低價銷售給假酒批發商林某某、褚某某。
在西寧市城西區、城北區經營煙酒超市的個體從業人員馬某某、屈某某、陳某、韓某等33人,從林某某、褚某某處以正品酒20%左右的價格批發到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后,隱瞞事實真相,按正品知名品牌白酒的價格向眾多不特定的消費者進行欺詐銷售,牟取暴利,銷售金額高達3000萬元,嚴重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管理秩序。案發后,警方搗毀制假售假窩點37處,查獲假冒品牌白酒3.49萬瓶,半成品25噸。
鑒于此案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被侵權商標知名度高,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20年9月,在公安偵查階段,青海省人民檢察院及時啟動“7·31”專案省、市、區三級院一體化辦案機制,指導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成立由分管副檢察長任組長,區縣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公益訴訟檢察業務骨干為成員的專案組,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取證,重點圍繞罪名定性、犯罪數額認定、公益受損情況、假酒是否有毒有害等案件事實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同步做好刑事案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引導偵查、集中調查和整體取證工作。通過與西寧警方緊密協作、高效聯動,全面厘清了這個集產、供、銷于一體的特大制假售假犯罪團伙的犯罪脈絡。
2021年10月,西寧市人民檢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確認沒有其他合法組織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依法對涉案人員向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庭審中,公益訴訟起訴人與被告及其辯護人重點就檢察機關是否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和懲罰性賠償等問題進行了緊張、激烈的庭審辯論,法庭采納了公益訴訟起訴人關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職中發現食品藥品安全領域有損害社會公益的行為,在沒有其他合法組織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及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檢察機關可適用賠禮道歉、懲罰性賠償等民事訴求來維護公共利益的辯論意見,并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相關規定確認了調解協議、作出了判決。
25起案件庭審結束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達成庭前調解21案24人,判決4案4人。受疫情影響,目前該起系列案尚有3案6人未作出判決。
檢察機關在辦理這起系列案過程中,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對涉案人員提起懲罰性賠償訴求,充分發揮了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震懾、遏制和預防功效,通過對犯罪個體的強力威懾實現保護公益目標,以預警方式防控類似行為再次發生,積極運用國家公權力對不法行為進行否定性司法評價,正面引導社會價值觀,助推了地方社會治理,凈化了酒類交易市場,營造了法治化營商環境。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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