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王春 通訊員余俊昌
“現在我們獸藥使用規范了,生意做得更踏實了。”近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官回訪當地畜禽養殖場時,養殖戶感慨地對檢察官說。
2021年,衢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在履職中發現轄區內兩家養殖場存在給將產蛋的蛋鴨投喂產蛋期禁用的氟苯尼考,并將鴨蛋進行銷售的情況,這存在食品安全隱患。對此,衢江區人民檢察院迅速成立刑事和公益訴訟聯合辦案組,調閱相關案卷,走訪了解有關情況,實地調查畜禽養殖場經營情況、獸藥使用情況,進一步發現涉案養殖場存在未建立獸藥使用臺賬、非正規渠道采購獸藥等情況。考慮到兩個養殖戶犯罪情節輕微,該院最終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為提升養殖戶規范用藥意識,對廣大養殖戶起到警示作用,該院將線索移送衢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要求判令兩個養殖戶賠償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經過調解,兩名養殖戶充分認識到自身錯誤,自愿簽訂調解協議并當場繳納9920元賠償金。同時該院積極協調農業農村部門、屬地鄉鎮,及時制發訴前檢察建議書。相關部門在全區范圍多舉措開展排查畜禽養殖違規使用獸藥、未建立生產臺賬等問題行動,立查立改,同時結合行動在全區畜禽養殖場中開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獸藥及相關添加劑規范使用宣傳,與養殖場簽訂畜禽產品質量承諾書。
目前,專項行動取得良好成效,全區畜禽養殖場獸藥使用進一步規范,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得到進一步保障。
編輯:溫遠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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