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生文化在中國源遠流長,然而現實生活中,很多放生人缺乏相關知識,造成原有生態被破壞、外來物種入侵的嚴重后果。2月3日,由江蘇省南京市檢察院提起的徐某、劉某非法投放外來物種破壞生態民事公益訴訟案公開開庭審理,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處被告徐某承擔因其非法投放外來物種革胡子鲇所造成的生態資源損失3萬元、服務功能損失5000元、事務性費用1.8萬元、懲罰性賠償5000元;劉某對徐某應當支付的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賠償款項將用于長蕩湖生態環境修復和生物安全風險防范法治宣傳。該案是江蘇省違法放生外來物種破壞生態民事公益訴訟第一案。
革胡子鲇被放生后大量死亡
2020年12月23日,常州市長蕩湖管理委員會接到群眾舉報稱,長蕩湖湖面出現大量死魚。漁政部門查明,2020年12月中旬,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門報告的情況下,到某水產批發市場找到劉某購買了小黑魚和鲇魚,在常州金壇錢資湖放生。由于遭到工作人員的阻止,在第二次放生時,徐某將放生地點改為長蕩湖,后來,其放生的湖面陸續出現大量死亡的鲇魚。
隨后,相關部門開始組織工作人員打撈,截至2021年2月9日,共計打撈10天,累計打撈出死亡鲇魚2萬余斤。經鑒定,這些鲇魚為革胡子鲇,系外來物種,是偏肉食性的雜食魚類,生長速度快,繁殖能力強,具有較強的入侵能力,一旦入侵成功,將對湖水生物安全造成重大損害。
徐某在沒有向地方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劉某在明知徐某沒有報告的情況下,一次性向作為長江流域太湖水系的重要湖泊投放外來魚種多達2.5萬斤,其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
私自放生破壞生態環境,使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必須向有關人員追責。漁政部門將該線索移送常州市金壇區檢察院后,該院進行了立案調查,并于2021年2月4日在新聞媒體發布公告尋找適格主體。公告期滿后,沒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或尋求檢察機關支持起訴,受損害的社會公共利益處于待修復狀態。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金壇區檢察院根據相關規定,將該案移送南京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評估生態環境損失是辦案關鍵
據江蘇省檢察院檢察官嚴中良介紹,我國對增殖放流的物種選擇、區域分布有明確規定,要求落實增殖放流申報審查制度,并嚴禁使用雜交種、選育種、外來種以及其他不符合生態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種進行增殖放流。根據相關指導意見,適宜在長江中下游地區長蕩湖增殖放流的魚類為鰱、鳙,不包括革胡子鲇在內的鲇魚品種。江蘇省是受外來生物入侵較為嚴重的省份,必須加強對外來入侵生物的控制和防治。
南京市檢察院對該案十分重視,專門成立了辦案組,進行細致審查。革胡子鲇是熱帶性魚類,耐低溫能力較差,當水溫降到8℃至10℃時,會造成凍傷,當水溫降到7℃以下時,則開始死亡。徐某放生的時間是2020年12月15日,正值長蕩湖冬季,因此大部分革胡子鲇很快死亡,生態破壞尚可控制,然而,尚未死亡的鲇魚可能會對湖水造成更大危害。辦案前期,徐某、劉某全額繳納了9萬元打撈、應急處置、后期監測等費用。然而,檢察機關若要提起公益訴訟,仍需對未打撈上岸的革胡子鲇等水生生物及對水體環境產生的影響進行定量評估。因此,辦案組認為,徐某等人雖有違法放生行為,但在生態損害結果不明的情況下,提起公益訴訟的依據不充分。
2022年3月29日,南京市檢察院向金壇區檢察院發出了補充調查函,要求圍繞生態環境損害、生物多樣性損害等方面進行證據補強。在多方努力下,專家最終就損害認定形成了評估意見。同年9月8日,金壇區檢察院提交專家評估意見認定:已死亡腐爛的2萬余斤革胡子鲇由于打撈及時,水環境指標在放生前后沒有明顯變化,加上長蕩湖生態系統自身凈化調節能力的作用,死亡腐爛的革胡子鲇對生態環境的影響和損害忽略不計;但未打撈上岸的4792斤革胡子鲇對本土魚類及生物多樣性會造成損害,包括在湖中存活期間因捕食人工養殖魚苗和湖中經濟魚類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等共計3.5萬元。
侵權責任人被判賠償生態環境損失
“辦案組認為,徐某、劉某違法放生的行為共同造成了長蕩湖生態環境及生物多樣性的受損,檢察機關依法應該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南京市檢察院檢察官程曉燕介紹,徐某放生的目的是行善積德,但是在沒有獲得主管機關許可的情況下,違法進行大規模放生,是侵權行為;劉某作為賣家,明知徐某未取得有關許可且連續大規模放生,仍然為徐某提供革胡子鲇,并且在現場幫助其放生,系徐某違法放生的積極參加人。二人雖然違法放生的目的不同,但都存在放生的共同故意,應當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
2022年9月,南京市檢察院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徐某、劉某承擔違法放生造成長蕩湖漁業資源損失、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的服務功能喪失損失及專家評估等事務性費用,共計5.8萬元。2023年2月3日,法院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訴訟請求,作出如上判決。(雒呈瑞 盛蕾 高華)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