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做這些都是自愿的,沒人強迫。”1月30日,陽光明媚,在浙江省嘉興市南湖區一處省級公益林里,馮某在園林養護工人指導下,給新種的樹苗澆水施肥。“種樹是還債,還上心就安了,希望這些樹苗健康成長。”馮某說。
2021年7月,馮某多次潛入該公益林,使用油鋸鋸木的方式盜竊香樟樹17株,并將所伐樹木出售。接到線索通報,南湖區檢察院提前介入,協同公安機關對涉案林地被盜伐事件展開調查。
“這片公益林外圍有一部分未設圍欄,也未設置明顯公益林防護標志。林區內人為種植了大片油菜、豆類等作物,擠壓了樹木的生存空間。”辦案檢察官現場勘查發現,該處公益林疏于保護和管理,導致林區內出現毀林開墾、違規種植現象,并出現盜伐事件,使公益林改善生態環境的功能無法正常發揮,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2022年4月5日,南湖區檢察院啟動行政公益訴訟訴前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門嘉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南湖分局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指導屬地街道辦事處落實涉案公益林建設保護工作。此后,該院組織召開聯席會議,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南湖分局、區公安分局及公益林養護責任單位等制定涉案公益林保護問題清單,并針對林區設施建設、林木養護、盜伐事件處置等問題研討磋商,形成分工推進方案。
收到檢察建議后,嘉興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南湖分局及時部署推動轄區鎮(街道)對屬地各類林地加強日常養護,在重要生態區域設立公益林指示標牌和防火警示牌,在有條件的林邊路口布設攝像頭,在林帶邊緣設置圍障,確保林業綠地資源得到有效保護,使全區公益林管護面貌煥然一新。
馮某到案后,盡管根據在案證據,其行為未構成刑事犯罪,但其盜伐林木已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應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在南湖區檢察院督促下,公安機關依法對馮某處以行政拘留十三天的行政處罰。
鑒于被盜林木案發后一直未得到復種,為最大限度彌補公益損害,案件辦理過程中,南湖區檢察院同步開展民事公益訴訟工作。經該院提請,2022年11月8日,嘉興市檢察院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馮某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570元,并在媒體上對自己盜伐公益林林木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
2022年12月26日,該案經法院審理、組織調解,檢察機關與馮某達成調解協議:馮某在檢察機關主張的570元賠償金外,自愿額外支付生態損害賠償金430元,合計1000元,用于購買相應林木在公益林內種植,并在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馮某補種了林木,未來還將定期參與養護工作。“公益林迎來新樹苗,今年的春天會更加綠意盎然。”園林工人笑著說。(范躍紅 楊曉偉)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