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超層、越界采礦案,被告人林某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40萬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采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10萬元。
林某系梅縣區某石場的實際持股人,持股90%,李某持股10%。李某主要負責石場生產、安全等日常管理。林某通過指揮李某參與石場的管理,對石場的重大事項具有決策權。2017年底,石場已經開采至100米以上高程,林某為辦理采礦許可證,聯系工程師許某(另案處理)修改相關圖紙和報告,然后向職能部門申領許可證。后石場取得采礦許可證,期限自2018年8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
按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等監管部門的要求,露天石場經營期間每半年需提交由第三方出具的采掘工程平面圖進行備案。2019年6月,林某、李某委托梅州市一測繪公司出具采掘工程平面圖,根據平面圖顯示石場采掘已超出最底+95米水平標高,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的情況。為逃避監管,林某、李某找到測繪公司副經理韓某(另案處理),要求其修改圖紙,掩蓋超層、越界開采的事實,李某再將修改后的圖紙拿到監管部門備案。2019年12月、2020年6月,林某、李某將石場的兩份采掘工程平面圖交由韓某修改后,由李某上交備案。至案發,林某、李某明知石場存在超層、越界開采的情況,一直指揮、安排工人非法開采建筑用花崗巖礦。2020年11月20日,相關部門經檢查發現石場涉嫌超層、越界開采,并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停止開采。后林某安排李某雇請工人利用石場周邊泥土回填礦區,企圖掩蓋非法開采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林某、李某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超越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價值504.6萬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采礦罪,應依法懲處。案發后,被告人林某、李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清違法所得,確有悔罪表現。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宋宇婷)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