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人鉆合同空子,以合同上“可以水產養殖”為由,破壞耕地挖魚塘。檢察機關與侵權行為人磋商后,侵權行為人承諾履行生態損害賠償責任,但在約定期限屆滿后,又以無經濟能力為由拒不支付生態損害賠償款。檢察機關商請法院移送執行,日前涉案款項全部執行到位。
2023年2月,上海市崇明區檢察院接到行政機關移送的線索,稱崇明某村有人在永久基本農田上挖魚塘,行政機關執法存在一定困難,希望檢察機關能通過公益訴訟監督推動問題解決。
接到線索后,該院檢察官立即前往現場調查,并向土地管理部門和相關村委會、涉案人員等了解情況。經過調查發現,2018年甲公司與奚某約定,甲公司流轉的90余畝水田,由奚某經營管理并自負盈虧。從2023年1月開始,為獲得更高經濟利潤,奚某擅自在涉案田地上挖魚塘,破壞永久基本農田面積約28畝。在挖魚塘之前,奚某未向屬地鎮政府及村委會申報過。
經過進一步調查發現,甲公司之前與村委會簽訂的土地流轉合同,約定甲公司承租的耕地用于蔬菜種植和水產養殖。因此,面對調查,奚某一開始辯解稱土地流轉合同里寫著涉案土地可以進行水產養殖。
但是,這里所指的水產養殖并不是沒有條件的,而是應該在不破壞土地耕作層的情況下,進行稻漁綜合種養殖。調查發現,奚某開挖的魚塘深度達2米。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7條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51條也規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或者挖塘養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查處。因奚某、甲公司破壞永久基本農田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2023年2月,崇明區檢察院對其以民事公益訴訟立案,同時對相關行政機關以行政公益訴訟立案。
經行政執法和檢察公益訴訟跟進監督,奚某、甲公司于2023年11月完成涉案地塊土壤回填等復墾工作。隨后,崇明區檢察院和行政機關委托專業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經檢測,復墾后土壤環境質量達到相關標準要求。相關行政機關和屬地鎮政府對復墾項目進行驗收后,同意將該地塊作為耕地使用。
為查明生態環境受損情況,崇明區檢察院委托專家對涉案耕地生態環境破壞情況進行專業評估,評估認為耕地上挖塘行為導致農產品產量下降的價值量為4萬余元。
2023年12月,根據評估意見,崇明區檢察院同奚某、甲公司就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進行磋商,同時邀請行政機關、屬地鎮政府、村委會和生態環境專家、人大代表、“益心為公”志愿者等共同參與。經過磋商,奚某、甲公司同意以認購碳匯并核銷的方式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4萬余元;承擔委托土壤檢測和專家評估的費用共計3萬元;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針對磋商結果,今年2月,崇明區檢察院與奚某、甲公司向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但是,在約定期限屆滿后,奚某、甲公司仍以無經濟能力為由拒不支付生態損害賠償款和檢測評估費用,檢察機關遂商請法院將案件移送執行。日前,涉案款項全部執行到位。
“在永久基本農田上挖魚塘,這類違法行為比較常見但難以監管。該案系上海市首例經過司法確認并強制執行的公益訴訟案件,案件辦理激活了2020年《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檢察公益訴訟工作的決定》的相關規定。”崇明區檢察院相關負責人說。(程竹松 高松)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