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已經拿到了部分土地補償款。”近日,外嫁女柳女士專門給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檢察院辦案檢察官打來感謝電話。
1998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時,宛城區某鄉甲村組實行“添人添地、去人去地”的土地調整慣例,并沿用至2008年。其間,該村婦女柳女士等6人相繼外嫁,但戶籍并未遷出。甲村不僅未給柳女士等6人分得土地,還將她們原來承包的土地收回并重新發包確權到戶。2009年,甲村的部分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用于市政建設,村民們都分到相應的土地補償款,柳女士等6人卻未拿到補償款。
2009年底,柳女士等6人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有關部門受理后及時展開調查,并根據相關規定開展調解工作。但因村組不配合,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今年5月,柳女士等6人向宛城區檢察院申請支持起訴。受理該案后,該院啟動支持起訴調查程序。
通過調查,辦案檢察官發現柳女士等6人在外嫁之前所分到的承包土地還在甲村村組,戶籍也一直保留在該組,她們的醫療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障仍然在該組繳納,且在嫁入地沒有享受村民待遇、沒有分得土地,應當認定為該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土地承包權和征收補償款。面對檢察官的釋法說理,甲村組干部卻認為“柳某等6人嫁出去了,不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不應該享有土地補償款”。
今年6月,宛城區檢察院依法向區法院發出支持起訴意見書,出庭支持起訴。9月,經審理,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柳女士等6人具備集體經濟成員資格,應獲得征地補償款;判令該村組分別向柳女士等6人返還征地補償款,共計80.76萬元。
截至目前,該村先期返還了40余萬元,剩余部分仍在籌措中。(汪宇堂 王峰)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