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元宇宙概念與直播經濟交融的浪潮下,虛擬主播行業“中之人+虛擬形象+流量運營”的新型模式成為數字經濟領域的熱門現象。此類虛擬主播以精美的二次元動漫形象和有趣的互動方式,在各視頻平臺上收獲了大量粉絲。虛擬主播的魅力在于其虛擬形象與幕后真人扮演者“中之人”真實身份的分離。因此,網絡平臺公司往往會約束“中之人”嚴格保密個人身份,以維持角色的神秘感。當這層虛擬外殼被“中之人”主動打開,造成的違約損失該如何認定?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某動畫公司與虛擬主播“中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案。
2023年9月,某動畫公司為推廣旗下原創動漫作品,推出了一個虛擬主播角色,并與演員江某簽訂合作合同,約定由其擔任虛擬主播角色幕后的真人扮演者,作為“中之人”進行直播。案涉合同明確要求江某不得泄露個人身份信息,如若虛擬主播身份被“開盒”則需支付違約金30萬元。
合作合同所涉“開盒”,指虛擬主播“中之人”的個人身份信息被公開?;ヂ摼W對于“開盒”的界定,一般是指通過人肉搜索、盜取賬號等手段來定位“中之人”的個人信息并公之于眾的行為。一旦被“開盒”,幾乎意味著虛擬主播生涯的終結。
然而,僅開播17天后,江某就在某次直播中主動說出了自己的真實姓名。某動畫公司認為此舉導致“中之人”身份泄露,不僅造成直播計劃中斷、虛擬主播形象受損,更使前期投入百萬級的動畫項目瀕臨危機,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江某索賠30萬元違約金。
江某則認為,自己在直播中說出名字的行為并不構成“開盒”。當時直播間觀眾人數稀少,其口述的姓名未在直播間顯示字幕,無法與具體身份關聯,不會對虛擬形象造成實質性影響。且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屬于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加重其責任,公司在未遭受實際損失的情況下要求其賠償30萬元顯失公平。同時,江某提起反訴,要求某動畫公司支付自己直播期間的酬金2000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審理焦點集中在三方面:一是合作合同是否為格式合同;二是江某是否存在“開盒”的違約行為;三是江某是否應承擔違約責任及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關于合同性質之爭,法院經審理查明,合同雖由某動畫公司擬定,但江某作為有經驗的、具備協商能力的演員,在簽約前一周內多次提出修改意見,且合同最終版本經雙方電子簽約確認,應視為雙方平等協商的結果。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江某與某動畫公司這種“預先擬定﹢協商修正”的過程,不符合民法典中格式條款未與對方協商的核心要件。因此,合同中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合法有效。
關于“開盒”認定標準,法院采取締約目的、合同內容、行業特征三重標準綜合判斷。合同締約目的及內容層面,虛擬主播的核心在于“中之人”身份保密。合同明確約定因江某的過失、故意行為導致虛擬主播被“開盒”的,屬于違約行為。江某作為演員在直播中提及其真實姓名,觀眾通過搜索可關聯其公開信息,已違反保密義務。即便僅有少數觀眾在場,仍構成合同約定的“開盒”行為。行業特征層面,虛擬主播的粉絲黏性高度依賴“中之人”所扮演的虛擬形象的神秘感。江某的過失行為雖未造成大規模泄露,但已破壞角色人設的完整性,易導致后續負面后果,該行為應被否定性評價。法院認定江某本人需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關于損失界定問題,盡管合同約定30萬元違約金,但案涉虛擬主播流量非常小,尚未在網上形成熱度,“開盒”行為尚未在網上造成廣泛影響,實際損失較小。且本案無法表現出粉絲受眾對江某作為“中之人”的高度黏性,虛擬主播與江某不具有身份同一性,案涉虛擬形象具有復用價值。同時某動畫公司在停播后未積極尋找替代“中之人”,放任損失范圍擴大,具有一定責任。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合作合同的交易類型、履行情況、履行期間、當事人的過錯程度、直播數據、直播收益等情形,認定30萬元違約金過分高于江某“開盒”給某動畫公司造成的實際損失,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進行衡量,酌情確定江某向某動畫公司賠償違約金3萬元,并駁回江某的反訴請求,認定其違約后無權主張酬金。
雙方不服一審判決,均提出上訴。該案判決經二審法院審理后維持了原判。
(吳可加 鄧琳)
法官說法
虛擬主播是以虛擬形象從事網絡直播行為的主體,虛擬主播可分為人工智能驅動型與真人驅動型,本案即為真人驅動型虛擬主播。虛擬主播幕后的真人扮演者即“中之人”,他們通過面捕、動捕等技術,使外在虛擬形象呈現出與真人同步的表情與動作,以此開展網絡直播,與觀眾實時互動。
虛擬主播的外表雖由代碼構建,但其承載的商業價值與人格權益仍需在法治框架下審慎對待。該起虛擬主播行業首例因主動“開盒”引發的合同糾紛案的審理,不僅會對當事人雙方產生重要影響,也為新業態下的法律合規提供了重要參考。
在虛擬主播引發高度關注的當下,如何避免虛擬主播被“開盒”,更好地促進行業發展呢?
對于虛擬主播“中之人”而言,與網絡平臺機構簽訂合同時,務必謹慎對待合同條款,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要時刻牢記自己的責任,做好虛擬角色人格權與商業秘密的雙重保護,避免因一時疏忽而承擔法律責任。
對于網絡平臺機構而言,制定合同時應確保條款公平合理,充分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對于違約金條款可采用梯度設置,即基礎違約金覆蓋實際損失,超額部分與主播收入水平、合同剩余期限等動態掛鉤,不能簡單以所有投入成本主張損失賠償。
只有雙方都增強法律意識,嚴格遵守合同約定,才能讓虛擬主播行業在法治的軌道上健康、穩定地發展,為觀眾帶來更多優質的內容,促進數字經濟生態的可持續發展。
編輯:孫天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