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賬戶解凍后,我們都松了一口氣。資金活了,企業也活了,多虧檢察院舉辦的那場聽證會!”日前,山東省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環境公司”)負責人關某談起去年經歷的行政非訴執行監督案件,言語中透著欣慰。
這家公司緣何被強制執行?關某口中的聽證會又發揮了怎樣的作用?一切都要從十幾年前說起。
降低排污許可等級被處罰
2013年,關某在山東省莘縣注冊成立環境公司,主要經營范圍為危險廢物經營、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可再生資源回收加工和銷售、水環境和土壤環境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治理。
作為危險廢物收集、暫存類企業,環境公司一成立便請相關人員評估辦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此后便熱火朝天地運轉了起來。
2022年5月,當地環保部門在執法中發現,環境公司依法應辦理排污許可證,但實際辦理的是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屬于降低排污許可等級,據此對環境公司予以行政處罰,罰金60萬元。
環境公司收到行政處罰決定后,因資金緊張遲遲未繳納。
2022年9月,環保部門按照相關規定對環境公司作出60萬元加處罰款決定,催告無果后向莘縣法院申請對加處罰款決定強制執行。
2023年6月,莘縣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查封環境公司銀行賬戶。同年12月,環境公司繳納行政處罰本金60萬元,但對于加處罰款實在無力承擔。
2024年4月,該公司來到莘縣檢察院,申請檢察機關對執行活動進行監督。
積極補救能否減免罰款?
莘縣檢察院審查此案后發現,環保部門對環境公司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法院的非訴執行裁定和執行措施也都符合法律規定。
“在進一步的走訪中我們了解到,環保部門的處罰依據環境公司是認可的。2021年11月,環境公司已經自查發現當年辦證時因為疏忽填錄錯誤辦錯了證,并申請辦理新證,只是環保部門執法發現問題時,辦證手續還未審批下來。企業目前受市場影響經營較為困難,他們希望可以免除加處罰款并盡快解除執行措施。”莘縣檢察院檢察官陳浩告訴記者。
那么,什么情況下可以免除加處罰款?“行政強制法第42條規定,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執行協議可以約定分階段履行;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但實務中具體如何適用,存在諸多爭議?!标惡平忉尩?。
一面是環保部門和法院的辦案實體及程序均合法,一面是企業的經營困境,如何解決其中的矛盾?莘縣檢察院綜合研判后,決定召開檢察聽證會,邀請當地的人大代表、企業家、律師等擔任聽證員,圍繞環境公司是否可以適用行政強制法第42條一起探討。
檢察聽證促成和解
2024年5月27日,檢察聽證會在環境公司舉行。會前,6位聽證員實地查看了該公司的危廢品存儲現場,了解該公司的環保法規執行情況。
進入聽證環節,辦案檢察官全面介紹該案案情,并圍繞行政強制法第42條的適用,以及企業是否采取有效補救措施、減免處罰是否會損害公共利益等焦點,引導雙方發表意見并出具證據。
據了解,環境公司是莘縣唯一一家危險廢物收集、暫存企業,其生產經營狀況直接影響全縣工業生態環境安全。雖然其辦理排污手續時降低了等級,但其間該公司的廢氣排放均符合標準,未造成環境污染。
“環境公司目前已繳納了罰款本金,新的相關環保手續也已完善。我們也考慮減免加處罰款,但希望能準確適用法律,通過合法合理的程序推進。”環保部門在聽證會上表示。
之后,6位聽證員圍繞案件細節進行了提問和充分討論。大家一致表示,環保部門在發現環境公司辦證錯誤時,其已經在辦理新手續,有積極的補救措施,而且沒有造成環境污染,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中的“可以減免加處的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情形,從法律效果、社會效果來看,建議為環境公司減免加處罰款。
2024年6月,檢察機關參考聽證意見,促成環保部門與環境公司在法院主持下達成執行和解,免除加處罰款。
“案件執行終結后,檢察機關第一時間向我們反饋了情況。我深知經營企業不易,檢察機關深入調查取證,一點一點促成環境公司和行政部門和解,的確很用心。”擔任此次聽證會聽證員的莘縣人大代表、莘縣恒順木材加工廠總經理夏丁虎告訴記者,他今后經營企業也要做好風險排查,依法依規經營。
記者了解到,案件辦結后,檢察機關向當地環保部門制發了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議提出行政處罰前期要深入調查違法事實,避免小過重罰;處罰時全面考量企業經營狀況,維系企業生存;后期綜合考察企業整改情況,依法適用執行和解條款。目前,當地環保部門已根據檢察建議研究制定了《環保執法工作指引》并開始施行。(常璐倩 薛瑞才)
編輯:張守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