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法護未來”專家談④
楊敬之
隨著首次觸網年齡不斷降低,兒童作為“主角”頻繁出現在網絡平臺。在以短視頻社交App為代表的網絡平臺上,兒童有的進行情景式演繹,有的展示才藝表演,還有的分享生活日常、交流學業。我們可以把這些以“主角”姿態呈現的兒童網絡活動,稱為兒童網絡表演。這一現象,既是兒童參與網絡生活的一種方式,又是新媒介技術下兒童作為信息生產者、傳播者的一種新形態。
數字時代給兒童的健康發展帶來新的挑戰。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其構建的“六大保護”體系,將“網絡”與家庭、學校、社會、政府和司法并列,可視為對在數字時代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回應。同時,該法在社會保護一章,還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未成年人進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動” 。
有個流行的說法,當今兒童是網絡原住民。本來,兒童自覺自發地參與網絡生活,享受閑暇娛樂,無可厚非,甚至是兒童享有發展權、參與權的題中之義。但是,當流量經濟成為營利模式后,一些組織,乃至兒童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便打起了孩子的主意,通過“消費童年”,賺取經濟利益。于是,便有了直播兒童暴飲暴食的“吃播兒童”,有了給兒童“催淚”讓其直播帶貨的“賣慘兒童”等。這些“網紅兒童”背后,不乏有營利性組織與家長的“合謀打造”。如何預防流量對童年的“收割”,使兒童免受經濟剝削,同時保障參與網絡表演的兒童的健康權、隱私權等權益,成為擺在社會面前的一道需要破解的難題。
兒童參與網絡表演的行為,從法律上該如何定性呢?通常來說,以文娛休閑為目的的網絡表演,只要在形式和內容等方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便是兒童的自由,屬于一般行為自由范疇。但是,當存在營利性意圖,并且有經營行為時,不管這種經營行為的主體是法人、社會組織,還是兒童的監護人等自然人,都應視為一種經濟活動。當主要通過兒童的網絡表演獲取經濟利益時,無論是靠流量,還是靠兒童作為影響者進行商業營銷等,兒童的表演行為便不再是單純的文娛休閑,而是一種“勞動”。國外不乏有將兒童參與真人秀、網絡視聽節目等行為納入(兒童)勞動法框架進行審查的例子。
為了規范網絡表演行為,文化和旅游部于2021年8月制定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其辦公廳于同年11月制定了《加強網絡文化市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意見》,嚴禁借“網紅兒童”牟利。早在2019年,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出臺了《未成年人節目管理規定》,將未成年人網絡視聽節目納入監管對象范疇。上述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從規制文化市場的角度,對兒童參與網絡表演進行規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此外,我國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規定“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并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勞動法在“勞動關系”框架下保護勞動權益,而“零工”等新的用工方式已經開始挑戰這一傳統框架。對兒童的勞動保護,應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實現對包括兒童演員、參與網絡表演的兒童等所有兒童演藝人員的全覆蓋保護,尤其應在持續時長、時間段、休息時間、為保障受教育權的學期期間限制等勞動基準方面,制定詳細規范。
可見,兒童參與網絡表演不能“過頭”,應從規范文化市場、兒童勞動保護等多個維度提供全面綜合保護。同時,規范兒童參與網絡表演的行為,不宜采用“一刀切”的做法,而應尊重兒童的發展權、參與權,指導并監督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監護行為,引導兒童樹立正確的價值觀,有序參與網絡生活。
(作者單位系中國勞動關系學院)
編輯:邢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