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2日電題:讓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訴前——最高法、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解讀《關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 推進訴源治理的意見》
新華社記者白陽、齊琪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印發《關于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 推進訴源治理的意見》,進一步減輕當事人的訴累和人民法院的辦案壓力,從源頭上減少訴訟增量。如何實現矛盾糾紛前端化解、實質化解?怎樣加強訴調對接工作?圍繞意見有關內容,兩部門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解讀。
如何實現矛盾糾紛前端化解、實質化解?
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中發揮著基礎性作用。據統計,2022年,通過人民調解方式化解的矛盾糾紛達1494萬件,其中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成功675萬件;今年上半年調解矛盾糾紛877萬件,其中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調解成功441萬件。通過人民調解,大量矛盾糾紛被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訴前。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出臺的意見,著眼于實現矛盾糾紛前端化解、實質化解,堅持預防為主、協調聯動,從加強矛盾糾紛排查預防、加強基層矛盾糾紛化解、加強重點領域矛盾糾紛化解、加強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化解四個方面,對夯實人民調解“第一道防線”提出了具體要求。
比如,加強鄉鎮(街道)、村(社區)和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規范化建設,加大對基層常見多發的矛盾糾紛和重點行業專業領域的矛盾糾紛調解力度。對重大疑難復雜矛盾糾紛,意見提出依托現有的公共法律服務中心設立市、縣兩級“一站式”非訴訟糾紛化解中心(或矛盾糾紛調解中心),統籌各類法律服務資源,聯動各類非訴訟糾紛化解方式,形成工作合力等。
怎樣加強訴調對接工作?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從規范訴調對接工作出發,對加強訴前引導、及時分流案件、依法受理調解三個方面提出要求。
一是在訴訟服務、法治宣傳等工作中提供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指引,適宜通過人民調解解決的,向當事人釋明人民調解的特點優勢,引導當事人根據人民調解法的規定,向屬地或相關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二是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先行在立案前委派或訴中委托人民調解。委派委托的人民調解組織,可以由當事人在司法行政機關公布的人民調解組織名冊中選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在特邀調解組織名冊中指定。三是對委派委托人民調解的糾紛案件,人民調解組織要按照人民調解法和《全國人民調解工作規范》要求及時受理、開展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并向人民法院反饋調解結果。經調解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調解組織應當及時辦理調解終結手續,將案件材料退回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
意見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與司法部建立“總對總”對接機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人民法院調解平臺,并與13家中央單位建立了“總對總”對接機制;司法部建立了覆蓋全國的人民調解管理信息系統,20多個省份研發了智能移動調解系統。意見提出,司法部加快推進矛盾糾紛非訴化解平臺建設,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的業務協同和數據共享,確保糾紛案件網上流轉順暢,信息數據互通共享。人民調解信息化平臺依托司法部矛盾糾紛非訴化解平臺,實現與最高人民法院相關系統平臺的對接,開展矛盾糾紛在線咨詢、在線分流、在線調解、在線反饋、在線司法確認。
如何加強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
統計顯示,目前全國有人民調解員317.6萬人,但年齡和知識結構不盡合理,專職人民調解員僅占總數的13%,且經費保障不足。
兩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意見從專業化和職業化兩個方面,對優化人民調解員隊伍結構提出了要求,并提出建立青年律師參與人民調解機制,組織青年律師特別是新入職律師到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等機構鍛煉。落實以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為主的培訓制度,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化解新形勢下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
在經費保障方面,要推動落實將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足額保障,建立人民調解工作經費動態增長機制,加大政府購買人民調解服務力度,用足用好中央和省級轉移支付資金,補充人民調解工作經費不足。人民調解組織的設立單位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提供場所、設施等辦公條件和必要的工作經費。此外,要探索建立相關基金會,鼓勵為人民調解組織提供捐贈資助等,多渠道保障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
編輯:李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