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艷琴
互聯網的存在改變了人們相互間的交往方式。其既是人們包括未成年人認識世界的方式和途徑,也是信息共享的世界。在網絡信息多元多樣化的世界里,面對各式紛繁雜糅的信息,如何進行篩選,以從中區別出信息的用途、真假、合法等等,需要具備一定的辨識能力。于是,網絡素養便由此而生。隨著學者們研究的不斷深入, 研究者們將網絡素養區分為“理論”和“實踐”區域。國內相關研究發端于1997年,但國內學界對網絡素養的概念自2000年以來才逐步開始明晰。雖然目前并無統一的界定,不過,通說認為,網絡素養的概念由媒介素養延伸而來,其解決的是人們對網絡使用的認知,且以參與為路徑,是可以通過自我內化的方式進行網絡素養的培育。
就我國而言,自1994年全功能接入國際互聯網以來,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用網人數逐漸攀升。據有關統計,截至2023年6月,我國未成年網民規模已突破1.91億。未成年人在用網過程中權益受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開展網絡空間治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成為了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其中,未成年人網絡素養提升是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內容,特別是網絡法治素養的提升。
一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用網安全及網絡素養的培養。早在2011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年)》中,就明確要求保護兒童免受網絡、手機、游戲、廣告、圖書和影視中不良信息的影響,為兒童健康上網創造條件。據報道,2014年11月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已經納入國務院“2014立法計劃”;2016年9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7年1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意見;2017年4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中長期青年發展規劃(2016-2025年)》,要求在青年群體中廣泛開展網絡素養教育,引導青年科學、依法、文明、理性用網;2019年8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兒童個人信息網絡保護規定》,明確網絡運營者的相關責任;同年12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指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是指政府、企業、社會、網民等主體,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根本,以網絡信息內容為主要治理對象,以建立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建設良好的網絡生態為目標,開展的弘揚正能量、處置違法和不良信息等相關活動。
自2020年7月以來,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多次開展“清朗”網絡環境專項整治,為未成年人構建清朗網絡空間;2020年10月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頒布,其中設網絡保護專章,明確要求培養和提高未成人網絡素養;2021年9月國務院發布《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21—2030年)》明確指出要加強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同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網絡文明建設的意見》,其中重要目標之一是不斷提升青少年網民網絡素養;2021年11月,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印發《提升全民數字素養與技能行動綱要》,全面部署全民數字素養與技能的提升。2022年3月1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22年4月13日;2022年5月中央文明辦、文化和旅游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聯合發布《關于規范網絡直播打賞加強未成年人保護的意見》,明確禁止未成年人參與直播打賞,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在這一系列的規范性文件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等的指引下,我國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得到了一定的發展,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也發現了一些新的問題。這些經驗需要總結、問題亟需解決。
為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規范治理未成年人網絡空間,優化網絡環境,使未成年人網絡治理更好地納入法治化的軌道,近日國務院公布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共七章60條,其中在第一章總則之后即規定了“網絡素養促進”,總共8條(從第13條到第20條)。可見,網絡素養促進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中的重要性。該章內容涵蓋豐富,從具體主體到相應職責都作了充分的規定,是全社會合力保護未成年人網絡安全、規范用網的典范。
《條例》中關于網絡素養促進實施的主體至少包括行政主體;學校、社區等相關場所;未成年人監護人;軟件開發商;網絡平臺等。各主體的職責明晰,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要提高自身網絡素養;網絡平臺每年發布專門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社會責任報告,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合規制度體系;軟件開發商應當提供有效識別違法信息等功能的軟件等?!稐l例》也明確了專門供未成年人使用的智能終端產品的相關技術標準或者要求;將網絡素養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內容,并制定網絡素養測評指標;明確網絡素養教育的內容,包括從道德觀念到法治觀念,從能力建設到行為習慣和防護技能等等都涵蓋其中;提出促進公益性上網服務均衡協調發展,改善未成年人上網條件等。
同時,在《條例》第六章“法律責任”部分,對前述負有網絡素養促進職責的主體未能履行相應職責也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如第52條,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盡職責的,由相關組織或單位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等;第54條對網絡平臺未履行義務更是作了細致的規定,并將從業禁止制度納入,即:禁止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未成年人保護負責人。
綜上,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中關于網絡素養促進的規定具有重要意義:明確具體的網絡素養促進內容具有可操作性,為未成年人網絡空間治理指明了方向,有助于在實踐中實施,提升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能力,促進未成年人健康發展;既是多年實踐經驗的總結,更是進一步落實黨的二十大報告中提出的“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態”的體現;是踐行《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16條的規定,彰顯中國在未成年人保護領域的擔當,為全球未成年人網絡空間治理提供指引和樣本。
(作者系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編輯:邢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