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星
《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國出臺的第一部專門性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綜合立法,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成長成才的高度重視和親切關懷,為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健康成長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條例》的公布與施行,完善了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機制,保障了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健康成長,實現了對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數字權利保障”與“法律權利保護”之間的有效平衡,體現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強化了數字時代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
一、《條例》施行具有重要意義。
在移動智能終端大規模普及和信息技術不斷迭代背景下成長起來的未成年人面臨著一個嶄新的環境。未成年人的觸網年齡越來越小,對網絡的接受度、使用度大幅度提升,所面臨的網絡環境呈現數字化、多樣化、復雜化特點。
網絡空間中,未成年人作為權利主體,當然享有正當合理參與應用網絡及通過信息化、數字化手段從多渠道獲取信息和資料來源的數字權利,該權利是關乎到未成年人個體發展的重要權利,亦與國家科技及民族未來之發展息息相關。因此,保障未成年人的數字權利是網絡空間中未成年人保護的應有之義。但是,與信息技術傳播快捷性、復雜性相伴而生的是網絡環境的錯綜復雜。未成年人自控力、辨識力較之成年人弱,且受影響程度及所致影響后果要明顯較之成年人深遠。因此,保護未成年人不受有害信息侵害、不受利用信息技術所實施新型犯罪行為侵害亦是網絡空間中未成年人保護的必然要求。
《條例》中,有關健全網絡保護機制、促進未成年人網絡素養、加強網絡信息內容建設等數方面的法律規定,既保障了未成年人能夠充分利用數字網絡環境、充分獲取拓寬未成年人知識面和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有效信息資料,又保護了未成年人不受可能的有害信息之荼毒,正面引導未成年人行使正當網絡權利,保障未成年人的數字和網絡權利;有關個人信息網絡保護、網絡沉迷防治等數方面的法律規定,是我國對未成年人網絡空間權益“保障并保護”的積極立法傾向的體現;該《條例》明確了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和企業、學校、家庭等在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中應承擔的責任,從源頭上進一步推進營造天朗氣清的網絡空間和良好網絡生態。
《條例》在“保障未成年人正當利用信息數字技術的數字權利”“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有害信息資料之侵害”及“保護未成年人不受利用信息技術所實施新型犯罪行為侵害”等數方面均有具體規定,充分體現了數字時代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
二、《條例》在應用中具有重要價值。
第一,網絡信息內容的規范。網絡空間是當今時代的未成年人獲取知識、信息和資料的重要渠道,該渠道的暢通對我國未成年人的成長成才有著非常重要的價值與意義。因此,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保護必須要遵循比例原則與必要性原則,掌握好保障未成年人正常應用網絡權利與保護未成年人免受不當網絡信息或非法網絡行為侵害之間的平衡。《條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的基礎上,專章對“網絡信息內容規范”進行了規定,對網絡產品和服務提供者在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甚至危害未成年人生命安全的網絡欺凌行為的預警預防、識別監測和處置機制,進行了機制構建的明確原則要求和機制具體應用相結合的規定;并對針對未成年人的網絡信息管理、特定網絡產品和服務設計與提供等方面均進行了實操性強、針對性強的規定。這些規定,反映出《條例》明確引導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中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和行為習慣等;推動加強網絡信息內容的網絡治理與監管,推動網絡服務運營商共同參與預防未成年人不當或非法遭受網絡侵害,進一步保障未成年人平等廣泛地融入網絡空間并享有數字權利。
第二,個人信息的網絡保護。網絡空間的數據與信息傳播開放且迅捷,網絡空間中的個人信息侵權行為具有密集性、隱蔽性、技術性等特點,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中的個人信息和隱私保護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條例》在“個人信息網絡保護”這一章節對網絡服務運營商在未成年人的網絡服務提供、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責任承擔及有效舉措方面予以了明確;并進一步明確網絡空間中未成年人私密信息傳播所致未成年人可能遭受如“隔空猥褻”等侵害時的“強制報告”制度的具體應用。這些條款特別適用于未成年人數據,體現了對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優先、特殊保護。這是《條例》從網絡空間源頭上推動加強未成年人個人信息的網絡治理與監管,使網絡服務運營商切實承擔社會責任、履行主體責任,共同參與預防未成年人不當或非法遭受網絡侵害。
三、《條例》明確各方主體責任。
《條例》中在總則、網絡素養促進和網絡沉迷防治的章節中,對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學校、企業、家庭等應承擔的責任均進行了詳細規定。要求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加強家庭家教家風建設,在監護人出現怠于或違法履行監護職責,放縱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或侵害未成年人數字權利的行為時,可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以糾正監護人的違法失職行為;要求學校積極履職,增強未成年人對不良網絡信息的辨識能力、提高未成年人的網絡安全意識,提升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中的自我保護能力;要求網絡游戲服務提供者堅持網絡游戲實名制,建立完善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的游戲規則,預防未成年人不當沉迷網絡;并對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絡音視頻、網絡社交等網絡服務提供者規定了有關未成年人模式的設置、未成年人使用網絡服務過程中的消費金額限制及消費上限等作出了詳細且能真正落地的法律規定。
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與民族的希望。《條例》重點聚焦未成年人網絡保護工作面臨的突出問題,保障未成年人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是將頂層設計和底層實踐有效結合并與時俱進完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的重大立法成果,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的生動體現。
(作者系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副庭長,一級法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先進個人)
編輯:邢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