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回應為何專門就反電信網絡詐騙立法
解決突出問題織密防范懲治電詐犯罪法律之網
法治日報記者 朱寧寧
根據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一百二十二次委員長會議初步安排,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定于8月30日至9月2日在北京召開。會議將審議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這是草案第三次提請審議,此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分別于2021年10月和2022年6月對草案進行兩次審議。
對于如何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都作了非常具體的規定,并且刑法的相關規定還多次作了修改完善,依法追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的刑事責任,法律依據是比較充分的。同時,在實踐中,政府和有關部門近年來采取了多項舉措來預防、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談及為何還要專門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楊合慶近日在介紹此次常委會會議擬審議的法律草案有關情況時回應說:“總體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仍然十分猖獗,嚴重危害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嚴重損害了社會誠信和國家形象,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預防和懲治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的法律制度。”
三大重點內容值得關注
“反電信網絡詐騙立法,就是要著眼打擊治理的實踐需要,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回應人民群眾的重大關切,織密防范懲治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法律之網。”據楊合慶介紹,這部法律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立足綜合治理、源頭治理和依法治理,側重前端防范。制定本法將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發生的信息鏈、資金鏈、技術鏈、人員鏈等各個環節,加強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設,變“亡羊補牢”為“未雨綢繆”,變重“打擊”為“打防管控”并重。
二是這部法律將是一部“小切口”的專門法律,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急用先行,目的就是要適應當前實踐迫切需要,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撐。
三是壓實各方責任。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對地方政府的屬地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政法部門的懲治責任、企業的防范責任、公民提高防范意識等作出了全面規定,組合出拳,形成合力。
“我們相信,隨著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的制定和實施,必將能夠遏制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多發勢頭,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安全。”楊合慶說。
變“亡羊補牢”為“未雨綢繆”
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可預防性犯罪,宣傳教育預警十分重要。
“開展有針對性的、精準的宣傳教育和防范預警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重要實踐經驗。”楊合慶說,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草案作了十分具體和細化的規定。
這方面的具體規定包括:規定各級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的宣傳教育職責。規定加強對老年人、青少年等群體的宣傳教育,提高宣傳教育的針對性、精準性,開展反詐宣傳教育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五進”活動。規定行業企業反電信網絡詐騙的提示、提醒和警示義務。規定新聞單位和媒體開展反電信網絡詐騙宣傳教育的義務。規定鼓勵群眾舉報的獎勵制度。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企業建立電信網絡詐騙的預警勸阻系統,發現有出現電信網絡詐騙的苗頭和嫌疑的,及時對人民群眾進行勸阻。
“可以說,反電信網絡詐騙立法將把宣傳教育和防范預警作為重中之重,從源頭上提高社會公眾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識別和防范意識。同時,提升大家識騙、防騙的能力,減少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發生。”楊合慶說,這也體現了社會共治,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共同預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活動的發生。
明確各級政府工作職責
加強各級政府和監管部門職責,是建立完善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除了加大行業治理和對犯罪分子懲治以外,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草案三審稿在追責和問責機制上進一步明確了各級政府職責。
草案規定,國務院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地方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開展綜合治理;規定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金融、電信、互聯網等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業本領域的反電詐工作;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發揮審判、檢察職能,依法防范和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規定政府部門之間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的協同配合和聯動機制;在有關電信、金融、互聯網治理和綜合措施章節中,具體規定了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和防范職責;規定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履行反電信網絡詐騙職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行為的法律責任。
“反電信網絡詐騙大家都很關注,一方面需要通過加強宣傳教育,提升社會公眾的識騙、防騙意識和能力,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和有關部門切實履行職責。”楊合慶說,草案進一步加大對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人員的懲戒力度,增加規定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關聯犯罪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進一步加大對尚不構成犯罪人員的行政處罰力度;進一步明確電信網絡詐騙分子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張紅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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