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安徽省相關部門為企業國有資產法修改建言獻策
進一步明確定位明晰職責
法治日報記者 趙晨熙
企業國有資產法確立了我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基礎制度安排,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以來,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發展壯大國有經濟起到了重要作用。企業國有資產法也迫切需要根據新形勢新要求修改完善。
把執法檢查與修法工作相結合,廣泛聽取各方關于法律修改的意見建議,是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展企業國有資產法執法檢查的一項重要任務。
進一步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職責;明晰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職責范圍;注重與公司法、會計法等法律相銜接……9月18日至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企業國有資產法執法檢查組在安徽省開展執法檢查期間,安徽省各相關部門結合工作實踐中發現的問題,積極為修法工作建言獻策,助推法律更加科學完善。
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職責定位
當前,國資監管機構主要履行出資人職責、國有資產監管職責和國家出資企業黨的建設工作職責。但在安徽省常務副省長費高云看來,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作了規定,但其他兩項職責體現還不夠充分。
作為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徽省國資委主任王宏提出了進一步明確職責的修法建議。
考慮到當前深化國資國企改革面臨新形勢新任務,王宏建議在修法時,對國有資本重點投資領域和方向、經營性國有資產集中統一監管、國資監管機構履行國企黨建方面職責等給予進一步明確,推動國資國企更好履行新責任新使命。
修改完善審計監督職責范圍
開展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是推動企業依法合規經營、促進各類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要手段。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的規定,對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
“實際上,企業國有資產存在的范圍包括且不限于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有獨資、控股企業,大量國有資產存在于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有資本參股企業。”安徽省審計廳一級巡視員方正指出,2021年修訂的審計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這一規定覆蓋了所有國有資產,并不限定于國有獨資、控股類型的國有資產。在近年來的實際工作中,審計署和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據審計法有關規定,對各類企業國有資產通過審計、專項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等方式實現了審計全覆蓋。
對此,方正建議在修改企業國有資產法時,對企業國有資產審計監督職責范圍作出修改完善,在法律層面上與審計法保持銜接一致。
注重與相關法律規定相銜接
在向執法檢查組提出修法建議時,注重與其他相關法律相銜接成為多個部門共同關注的重點內容。
今年7月1日起,修訂后的公司法和修改后的會計法施行。
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在董事會中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行使本法規定的監事會的職權,不設監事會或者監事。費高云建議在修改企業國有資產法時,完善有關國有企業監事會的規定,與公司法最新規定相銜接。
方正結合公司法規定,提出了完善關于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關條款的建議。
方正指出,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出資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但未明確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具體要求,也未明確是否應依照公司法相關規定。
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九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監事會。但機構改革后,中央和地方直接管理的國有企業本級均不再設立監事會,相關職責納入審計監督職責范圍。
為防止相關法律、法規和國有企業有關規定相抵觸,方正建議企業國有資產法對國家出資企業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有關條款作出修改完善。
安徽省財政廳副廳長張豐注意到,當前企業國有資產法“國有資產監督”和“法律責任”部分未突出體現會計監督有關要求。他建議在修法中要加強與會計法的銜接,進一步體現修改后的會計法相關要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明確相關個人的法律責任。
編輯:趙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