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成都出臺立法質量標準
規范立法活動有力推進依法治市進程
法治日報記者 馬利民
近年來,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圍繞提高地方立法質量,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立法工作的痛點、難點、堵點問題,將實踐中探索形成的一些措施做法進行總結提煉,上升為立法制度規范,2024年6月出臺《成都市地方性法規草案質量基本工作標準(試行)》(以下簡稱《標準》),著力推進地方高質量立法。
應運而生
據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相關負責人介紹,《標準》旨在進一步提高成都市地方性法規質量,是完善地方立法機制的探索創新,有助于確保地方性法規符合必要性、合法性、適當性、規范性、操作性等質量標準,以高質量立法護航高質量發展。
修改后的立法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都將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和效率作為重要內容。成都市人大及時全面修改《成都市地方立法條例》,認真貫徹落實上位法精神。但作為“管法的法”不可能面面俱到,仍需要出臺系列配套措施予以貫徹落實。
此外,成都市近年來陸續出臺《關于完善地方立法機制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的實施意見》《關于加強工作協同推動立法質效再提升的實施意見》等配套措施,逐步確立起草單位打好法規“底子”,專門委員會和相關部門完善法規“里子”,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和司法局收好法規“口子”的分段領跑、全程參與的協同分工機制。但實踐中發現,只有協同分工機制還不夠,立法各環節、各單位對法規起草、審查和審議的工作標準不統一問題,已成為制約立法質量提升的重要原因。《標準》的出臺,正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有效途徑。
直擊要害
《標準》針對立法必要性、合法性、適當性、規范性、操作性等5個方面問題確立的38項具體標準,是法規起草單位自查、市政府法制機構初審、市人大有關專委會審查及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和審議的統一判斷標尺。
《標準》的實施成效,在《成都市水污染防治條例》的制定過程得到生動詮釋。
在該條例草案第一次審議過程中,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結合有關意見研究發現:合法性方面,個別條款可能存在增設行政許可條件的情形;適當性方面,個別章節條款內容與本市相關法規重復較多;規范性方面,部分條款直接重復上位法內容;操作性方面,部分條款問題導向不夠鮮明,對一些重大問題未形成解決措施。因此,成都市人大常委會堅持科學立法、依法立法,堅持質量至上原則,推遲原定于2024年4月的二審時間。其后,成都市人大、市政府有關機構(部門)通力協作,嚴格按照《標準》要求,針對發現問題逐一研究論證和修改完善,得到了各方面的充分認可,而后于2024年6月、8月提請成都市人大常委會二審、三審并表決通過,9月報經四川省人大常委會批準后公布實施。
“《標準》從成都實際出發,以近年立法案例剖析為基礎,以立法法和四川省、成都市立法條例為依據,對標全國人大、四川省人大相關立法工作要求,通過規范立法活動,提高立法質量,將有力推進成都市依法治市的進程,為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成都提供法治保障。”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成都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王蓓說。
實施有力
《標準》是在立法實踐中不斷探索、不斷總結逐步形成的,也在接受著實踐的檢驗。
“《標準》的實施,準備工作扎實。在全面剖析立法工作經驗成效、問題短板的基礎上,報經市委主要領導同意,市人大常委會主要領導組織召開全市立法工作會,進一步統一思想、壓實責任、形成合力。”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負責人說,《標準》出臺后,相關環節自查、審查、審議法規草案,均對照《標準》要求嚴格執行,并在相應報告中書面說明。
《標準》的執行,實現管理閉環。提前介入階段,專委會或者常委會法工委發現法規草案不符合工作標準要求,則及時書面提示起草單位等機構修改完善。送審階段,專委會發現送審材料不符合工作標準的,則及時書面提示起草單位等機構補充完善,補充完善后仍不符合工作標準要求的,建議暫不納入常委會審議議程。二審和三審階段,法制委發現法規草案依然不符合工作標準的,提出書面意見,發送有關專委會、司法局、起草單位認真研究、配合修改。
《標準》的運用,充分凝聚共識。《標準》出臺后,成都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及時按程序印送10個專委會、49個市級部門和20個基層人大,并發送全市29個基層立法聯系點和59名立法咨詢專家。其后,征求立法意見反饋中,市級部門、基層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咨詢專家等除了常規意見反饋外,還結合《標準》提出一些建設性意見,為進一步修改完善法規草案凝聚了社會共識。
編輯:趙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