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廣東省河湖長制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為建設幸福河湖發展綠色經濟注入新動能
法治日報記者 鄧君
3月25日,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河湖長制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5月1日起施行。
《條例》以法治方式為廣東河湖治理注入新動能,構建起責任明確、協調有序、監管嚴格、保護有力的河湖管理保護機制,為維護河湖健康生命、實現河湖功能永續利用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壓實治水責任
廣東地處南方豐水地區,江河湖泊眾多,人水關系密切。如何讓河湖實現有人管、管得住、管得好?《條例》聚焦壓實各級河長湖長責任,建立起行政區域與流域相結合的河湖長體系以及河湖長動態調整機制。
省、市、縣、鎮級均設立總河長,河湖分級分段設立省、市、縣、鎮級河長湖長,村級也依據實際情況設立河長湖長。值得一提的是,本省東江、西江、北江、韓江、鑒江流域分別設立省級河長,潼湖流域設立省級湖長,并由東江流域省級河長兼任。這一體系的建立,實現了河湖管理保護的全覆蓋,確保每一條河流、每一片湖泊都有明確的責任人。
在明確河湖長體系的基礎上,《條例》對各級河長湖長的職責進行了細化。各級總河長和河長湖長作為全面推行河湖長制的“關鍵少數”,是河湖管理保護治理工作的決策引領者與監督推動者。縣級以上總河長作為本行政區域河湖長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組織審定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重大事項、重要制度文件,推動建立協調聯動機制,研究部署重點任務和重大專項行動,解決全局性重大問題,掌握河湖健康狀況并開展巡查調研,督導河湖長體系動態管理以及監督考核與激勵問責制度的落實等。
鎮級總河長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河湖長制工作,開展巡查調研,協調解決重大問題,監督指導本級和村級河長湖長履行職責。鎮級河長湖長則主要負責開展責任河湖經常性巡查,組織整改巡查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無法解決的問題,組織開展日常清漂、保潔以及問題排查整治等工作,指導村級河長湖長開展工作。村級河長湖長協助做好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相關工作,開展日常巡查,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勸阻、制止并報告。通過這樣細致的職責劃分,各級河長湖長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
提升治理效能
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工作涉及上下游、左右岸、不同行政區域和多個行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為提升治理效能,《條例》構建部門協作、高效聯動的長效工作機制,實現從“一家管”到“合力管”的轉變。
總河長令和河湖長制會議制度是推動河湖長制工作的重要抓手。縣級以上總河長可以簽發總河長令,部署河湖長制重大任務和河湖問題專項整治等行動,確保重大工作任務得到有效落實。實行總河長會議、河長湖長會議以及河長制辦公室工作會議等河湖長制會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研究部署河湖長制工作,協調解決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中出現的問題,為河湖治理提供了決策平臺和溝通協調機制。
跨區域、跨部門的協調機制是解決河湖治理難題的關鍵。《條例》規定,跨行政區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長湖長應當組織建立河湖聯防聯治機制,推動區域協同治理、聯合執法等工作。通過這一機制,打破了行政區域的界限,實現了上下游、左右岸的協同治理,形成了河湖治理的強大合力。同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河湖長制相關成員單位建立聯合執法機制,加強了部門之間的協作配合,提高了執法效率和力度。此外,還建立和完善了河長制辦公室、河湖長制成員單位與公安、檢察、審判機關的協作機制,依法打擊涉河湖違法犯罪行為,推動完善涉河湖公益訴訟制度,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信息公開和共享制度讓河湖治理工作更加透明高效。縣級以上河長制辦公室、鎮級承擔河湖長制實施工作的機構建立信息公開制度,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河長湖長公示牌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開河長湖長名單及其責任河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讓河湖治理工作在陽光下運行。
打造幸福河湖
江河湖泊與老百姓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良好的河湖生態環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條例》以河湖長制為有力抓手,充分發揮其在幸福河湖建設、綠色水經濟發展、水利風景區規劃建設等領域的關鍵作用,統籌河湖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讓良好的水生態環境成為流域區域高質量發展的鮮明底色和重要支撐。
建設幸福河湖是廣東河湖治理的重要目標。《條例》明確了建設幸福河湖的主要內容,包括統籌水安全、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治理,加強水域岸線保護修復和萬里碧道、綠美碧帶等生態廊道建設,推動保護和建設美麗河湖;開展河湖健康評價,建立河湖健康檔案,健全管護長效機制,提升管護能力;挖掘河湖生態價值,推動生態產品價值實現,保護傳承弘揚水文化。省河長制辦公室制定幸福河湖評價體系,組織開展評價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錄并實行動態管理,開展評價時充分聽取社會公眾意見,確保幸福河湖建設符合群眾的期望和需求。
發展綠色水經濟是廣東探索生態價值轉化的重要舉措。廣東發展水經濟具有資源稟賦良好、市場廣闊的先天優勢,《條例》總結提升廣東探索發展綠色水經濟的經驗成果,規定由省河長制辦公室組織編制水經濟發展工作方案,指導各地發展綠色水經濟;各級人民政府因地制宜支持引導水上運動、水文旅文創、濱水休閑康養、優質水利用、節水降碳、水利科技等綠色水經濟新業態發展,增加優質綠色水生態產品供給。同時,優化水經濟項目審批程序,強化用地用林和水資源、水域岸線空間資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綠色水經濟發展,并明確要求開展綠色水經濟活動應當符合相關規劃,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確保綠色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推動廣東河湖長制工作從“有名有實”向“有能有效”轉變,實現河湖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讓廣東的江河湖泊更加清澈美麗,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源源不斷的“綠色動能”,一幅河暢、水清、堤固、岸綠、景美的生態畫卷正在南粵大地徐徐展開。
編輯:趙晨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