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立如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黨組書記、院長
行政審判是調整行政權與司法權相互關系、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制度。通過發揮及延伸行政審判職能,可以促進行政爭議化解、助推法治政府建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從而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保駕護航。北京市西城區是首都功能核心區,是政治中心、文化中心的核心承載區,是首都“四個服務”體現最直接、最集中的地區。特殊區位決定了西城區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使命特殊、責任重大。
一、聚焦特殊區位、圍繞中心工作,筑牢行政審判政治忠誠之基
北京市西城區轄區內行政機關數量多、層級高,“一行兩會”(即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國家金融監管機構亦坐落于此。西城區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也因此具有涉訴機關層級高、重大新型復雜案件多、行政爭議跨地域性等特點,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首都各項公共政策的推進情況、行政機關的執法能力水平和首都法治環境及官民關系。
作為離“紅墻”最近的基層法院,西城區法院把對黨絕對忠誠作為第一要務,貫穿行政審判工作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捍衛“兩個確立”,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國之大者”,確保行政審判工作的正確方向;自覺將行政審判工作放在服務保障首都經濟社會發展、核心區安全穩定、中央政務區功能優化的大局中謀劃,圍繞“兩區”建設、優化營商環境等首都中心工作開展;不斷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鑒別力,依法穩妥審理涉及新一輪“疏整促”、中軸線申遺、舊城改造、重點區域綜合治理等行政案件,實現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二、站穩人民立場、加強個案監督,發揮行政審判助推法治政府建設之職
新時代司法工作的總目標是“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行政審判以監督公權、保障私權為核心要義,旨在實現公共利益、增進人民福祉。西城區法院行政審判工作踐行司法為民宗旨,強化監督職能,結合西城“首批全國法治政府建設示范區”的生動實踐,持續助推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要準確把握監督和保障的關系,清楚認識到“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是行政審判的立身之本。沒有依法有效的個案監督,行政審判就偏離了為民宗旨,促進依法行政就是無本之木,服務保障依法治區便是虛談空論。
要強化重點行政領域監督。依法審理好市場監管領域行政案件,糾正妨礙公平競爭、扭曲市場的違法監管行為及地方政策,公平對待市場參與主體,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依法審理好金融領域行政案件,監督金融監管機構依法打擊內幕交易、虛假陳述等違法行為,維護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妥善處理涉金融借貸等群體性糾紛,加強系統性金融風險防范;依法審理好征收征用領域行政案件,監督行政機關守信履約、依法補償,杜絕以公共利益之名侵犯公民權利。
要將監督與民生保障有機結合。行政審判既要規范行政權恪守邊界、謹慎行使,又要促進行政機關履職盡責、積極服務,要特別關注教育、醫療、養老、環保等民生領域案件,助推政府不斷提升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水平,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行政審判全過程。
三、強化定分止爭、構建多元機制,壓實行政審判爭議化解之責
自立案登記制實施及行政訴訟法修訂后,行政訴訟案件數量激增,一定程度反映出社會轉型過程中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和復雜化,反映出人民群眾維權意識的提升以及通過行政訴訟化解爭議的迫切需求。行政訴訟能否促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不僅關乎官民關系的良性互動,也關系到區域健康法治環境的營造及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
行政審判要從“訴訟內”和“訴訟外”兩個維度推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在訴訟內,突出定分止爭功能。協調好訴權規范與訴權保障之間的關系,堅持立案登記制度的前提下,科學劃定行政審判邊界,準確把握起訴條件,實現爭議的有序引導;協調好合法性審查與訴訟請求之間的關系,合理區分訴訟類型,兼顧全面審查與當事人訴求,達到更高程度上的訴判一致;協調好本訴與關聯爭議的關系,用足用好一并解決民事爭議等制度,避免制造循環訴訟。在訴訟外,積極參與構建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機制。研判四級法院職能定位改革、行政復議體制改革、北京市執法權下沉等改革措施對行政訴訟格局的影響,認識到行政爭議屬地化解、基層化解的現實需求。加強行政訴訟與仲裁、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政復議等非訴化解機制的有機銜接,綜合運用法律、政策、行政手段化解矛盾,在區域內逐漸形成行政爭議多元化解格局。
四、積極延伸職能、突出價值引領,優化行政審判營造法治環境之效
與其他訴訟制度不同,行政訴訟制度的職能具有溢出效應,能夠對立法、執法、守法等法治建設各環節產生能動作用,從更廣闊的維度服務保障區域發展。西城區法院行政審判應借助突出的地緣優勢推進職能延伸,通過府院聯席會、審判白皮書、司法建議等方式加強對行政決策、執法規則、公民行為的示范和引導,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加強行政審判對行政決策的預警和反饋。對行政機關重大改革措施、重大公共決策、重要規范性文件的出臺適當提前介入,開展風險評估、矛盾排查,提供法律意見,促進行政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積極助推依法行政制度體系建設。
加強行政審判對行政執法的規則引領。通過規范性文件一并審查、提供咨詢意見、司法建議等,促進執法標準統一以及執法規則完善,提升和擴大司法裁判在行政管理領域的影響力和輻射面。
加強行政審判對社會公眾的價值引導。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與行政法原則相結合,融入行政案件裁判文書說理,更好地實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司法表達。通過典型案例發布等方式開展正面輿論宣傳,不斷提升公眾對政策法規的理解能力、自我行為的規范能力以及用法治方式尋求救濟的能力。
編輯:王瑞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