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論苑
□ 汪習根
在“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的時代精神”指引下,中華民族正在進行著文明史上最為深刻而全面的改革和創新實踐。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時代背景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在改革開放尤其是黨的十五大以來法治建設快速發展基礎上實現歷史性根本飛躍的時代產物。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提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一手抓建設、一手抓法制的戰略。到黨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部署。1999年3月,“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被莊嚴載入憲法。跨入21世紀,我國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黨的十六大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作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之一。黨的十七大號召“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結合新時代的新形勢新目標新戰略,黨的十八大重新確定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全面深化改革開放的法治目標——“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斷提高,人權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設“法治中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領域一場廣泛而深刻的革命。黨的十九大將“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明確為十四條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方略之一。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全面部署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戰略安排。
戰略目標既已確定,那么,究竟如何以全面依法治國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從嚴治黨,最終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如何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謀劃好法治的頂層設計與全面統籌協調,解決以往歷史上遺留的難以解決的老問題和全面依法治國所面臨的新挑戰新問題以及新的風險矛盾?如何實現國家和社會治理的現代化法治化并進而充分彰顯制度優勢和制度效能?基于對這些問題的思考,在改革創新時代精神引領下,通過深厚的理論積累、生動的法治實踐、不斷的思想升華,總結新經驗、形成新思維,逐步創新發展出具有實踐說服力、社會公信力、理論解釋力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體系,凝聚為習近平法治思想。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時代靈魂
堅持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靈魂。習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并深刻闡釋了一系列黨領導依法治國的重大基本理論:
(一)發揮黨的領導這一最顯著優勢,強化黨對法治的集中統一領導。突出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制度,抓住了國家治理的關鍵和根本。黨的領導之所以具有最顯著優勢的奧秘體現在:其理論依據是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的指導,其價值導向在于始終堅持人民民主,其根本路徑是堅持依法治國和法治中國建設。
(二)在“三統一”中全面加強黨對法治的領導。“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黨領導全面依法治國涉及三大根本問題:一是在方略設計上,堅持依法治國與依法執政相結合,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與依規治黨有機統一起來;二是在主體地位上,由黨來總攬、協調和保障權力依法運行,確保公共權力運行的方向正確、依法依規、權責明晰;三是在實施策略上,把組織領導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建設與樹立法治思維、尊重憲法法律權威有機結合起來。
(三)在“四善于”中全面落實黨對法治的領導。“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這要求:一是在領導意志上把黨的意志與國家意志通過憲法法律有機統一起來;二是在組織制度上把住國家政權機關隊伍建設的主陣地;三是在政權關系上構建科學的黨政關系并通過政權機關實施對國家的全面依法有效領導;四是在活動原則上進一步厘清黨民關系從而把人民民主與黨的集中統一領導有機結合。
(四)在“四個偉大”中以偉大工程為統領強化黨對法治的領導。黨的十九大提出了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明確在統攬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新時代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為此,在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偉大進程中,應當不斷增強黨對法治的政治領導力、思想引領力、群眾組織力和社會號召力。
三、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時代主題
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把全面依法治國放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一時代主題中進行價值定位和戰略謀劃,而不是就法治論法治。
(一)從時代軌跡看,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為中心線索。“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實踐向前推進一步,法治建設就要跟進一步。”對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這一時代主題的精神實質,習近平總書記高屋建瓴地進行了全方位的描繪,指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總依據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總布局是五位一體,總任務是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必須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二)從理論定位看,習近平法治思想牢牢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總依據、總布局和總任務。習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這一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總依據之上。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地域遼闊,民族眾多,國情復雜。“我們黨在這樣一個大國執政,要保證國家統一、法制統一、政令統一、市場統一,要實現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這個準繩、用好法治這個方式。這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工作的基本考慮。”既不能超越階段,也不能無所作為,而是要“根據現有條件把能做的事情盡量做起來,積小勝為大勝,不斷朝著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標前進”。
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根本上服務于指導和保障“五位一體”建設這一總體布局。法治在經濟建設上具有規范經濟關系、確認經濟產權、維護市場自由、保障交易安全、促進公平競爭諸多獨特價值。法治與政治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良法善治是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基本標志。法治社會建設在全面依法治國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法治建設與文化建設相輔相成,法治是生態文明的最有效保障,綠色法治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
習近平法治思想致力于“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一總戰略任務。應當以法治創新來尋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改革發展的最大公約數,保障實現現代化預期。要“不斷開拓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更加廣闊的發展前景,就必須全面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從法治上為解決這些問題提供制度化方案”。而所有的制度構建與改革創新,無一不是為了“推動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提供法治保障”。
四、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時代之問
(一)科學地回答了法治的初心使命問題。我們從哪里來?我們現在在哪里?我們到哪里去?法治的初心使命是什么?進入新時代以來,隨著對這一本源性問題的深思熟慮,發現了法治中國的真諦,那就是為中國人民謀幸福,為中華民族謀復興,永遠把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實現依法執政和執政為民的有機統一,實現法治的規范性和人民性的有機統一。
(二)科學地回答了法治的治理模式問題。如何治國?如何治好國?如何保證黨和國家的長治久安?是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的一根主線。社會主義法治是制度之治最基本最穩定最可靠的保障。為此,需要為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提供一整套更完備、更穩定、更管用的制度體系。對此,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國,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國。”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體系的理論創新工程與法治實踐工程,正在有效地解決這一歷史性難題。
(三)科學地回答了法治的外部環境問題。如何應對國際國內復雜形勢,化解各種矛盾風險,實現治理現代化?當今世界正面臨百年未有之大變局,而中國正處于民族復興的關鍵期。對此,習近平總書記在若干重要講話中無一不以透徹分析時局總體態勢為出發點,通過發現問題、找準矛盾、挖掘根源,作出根本性、創新性戰略決策。
(四)科學地回答了法治的根本道路問題。如何走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是法治建設中的前提性方向性問題。習近平法治思想第一次明確揭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三層核心要義:一是法治的領導力量,即堅持黨的領導;二是法治的制度架構,即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三是法治的法理基礎,即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
五、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時代價值
(一)人民主體的權利精神。一切依靠人民,為了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切實保障人民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時代精神的價值內核在于以人為本的權利精神。人權是法治的根本價值,法治是人權的實現之道。“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
(二)尊重規律的科學精神。習近平法治思想是一個建立在尊重規律尊重科學基礎之上的科學的理論體系。尊重客觀規律,堅持科學立法。樹立科學執法觀,引領嚴格執法。尊重司法規律,抓住司法本質,全面推進司法改革,促進公正司法。
(三)和諧包容的人文精神。和諧是中國價值與西方價值的明顯區別之一。在法治的視野里,充滿著平等平和、仁愛人道、和諧包容、誠信友善的精神之光,而一切感性、任性、專橫與恣意妄為都與法治精神格格不入。
(四)社會公正的法理精神。社會公平正義是全面依法治國這一“顯著優勢”的根本表征。在形態上,法治公平所依托的社會公平是平等和公正的價值集合。在標準上,社會公平正義是評價法治制度改革實踐成效的價值準則。在載體上,國家制度和法律制度是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載體。在實現上,以發展厚植分配正義的基礎,以制度正義實現分配正義。為此,必須牢牢把握社會公平正義這一法治價值追求。
(原文刊載于《中國法學》)
編輯:高慶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