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張昊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主持召開最高檢檢委會會議,研究討論“民事支持起訴”指導性案例。會議對這批指導性案例,從黨史學習教育和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目的、初心出發進行了討論,從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維度,形成三項共識。
要有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擔當。涉及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存在漏洞,就應當依法積極履行好職責。對此,張軍以三類案事例予以闡釋——
第一類是一些涉及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的問題,法律沒有明確要求,但在檢察履職和辦理相關案件中遇到了,檢察機關就要循法的精神、本質要求,從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角度提出助力社會治理的檢察建議,并和有關部門一道抓落實。
第二類是有些人民群眾申請檢察機關監督的案件,應當以能動司法的角度,先依職權做些了解,再促進相關部門依法“去管”。比如,檢察機關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這項工作有利于維護群眾切身利益,把“以人民為中心”做實。再提出立法建議,建議在相關法律中作出規定,在程序上予以明確,促進檢察機關把為民實事辦得更實更好。
第三類就是檢察機關“民事支持起訴”案件。對于這類案件,從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站位出發,必須積極履職去“管”,還要“管好”。
要有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智慧。“管”是通過能動司法的“我管”實現社會治理的“都管”。檢察機關在支持起訴的案件中,并不是都去直接履行法律監督職權,而要在“以人民為中心”的思想指引下,積極能動履職,促進有關部門去做。如果相關職能部門履行職責遇到了問題和困難,檢察機關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條支持起訴。檢察機關應當總結辦案實踐經驗,發出“綜合治理”性質的檢察建議,從源頭上促進社會治理,為推動法治軌道上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出檢察貢獻,以“我管”促進“都管”。
要有做實“以人民為中心”的情懷——各項檢察工作都要以“守心”的標準,做到為民司法。張軍最后特別談到,要以黨史學習教育和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為契機,對照《中共中央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法律監督工作的意見》要求,認真審視還有哪些憲法法律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能仍處于“休眠”狀態,以政治擔當、法治擔當、檢察擔當激活那些沉睡的條款,全方位加強法律監督工作,以更優的檢察履職辦案把“以人民為中心”落得更實。
編輯: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