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顯
摘要:習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學的理論體系,展現了對法律本質的揭示、對法治規律的闡明、對法學真理的追求。正是習近平法治思想以其科學的理論思維將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和中華傳統法律文化扎根于當代中國法治實踐沃土上,不僅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提供了正確認識和精辟闡釋,而且為人類法治文明發展前程貢獻了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它所蘊含的豐富而深邃的政理、法理、哲理,作為科學理論體系的構成和表征,詮釋了“中國之治”的“中國之理”,傳遞著“人類文明”的“法治之道”。本文采擷其中三十條命題,集中闡述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政理、法理、哲理,展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強大解釋力、卓越創造力、鮮活生命力,揭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創性理論貢獻,推進在真理和正義的制高點上深入開展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
關鍵詞:習近平法治思想;政理;法理;哲理
目 錄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
三、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哲理余論
明代思想家馮夢龍曾言:“一時之強弱在力,千古之勝負在理。” 法國政治家拿破侖亦說過:“世上有兩種力量:利劍和思想;從長而論,利劍總是敗在思想手下。”習近平多次引用這兩句名言來表明思想和理論之于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重大意義,并指出“我們不僅要讓世界知道‘舌尖上的中國’,還要讓世界知道‘學術中的中國’、‘理論中的中國’、‘哲學社會科學中的中國’。”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能夠作為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歷史進程中釋放實踐偉力,之所以能夠作為21世紀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為人類政治文明進步注入動能,正是因為它以科學的理論思維、深邃的歷史眼光和寬廣的世界視野,把握了人類法治發展的本質和規律,回答了世界和時代為法治提出的重大課題,讓馬克思主義真理的光芒在遼闊的中國大地上得以綻放。作出這樣的論斷,主要理據在于習近平法治思想蘊含豐富而精深的政理、法理和哲理,向世人展現了“政理、法理、哲理中的法治中國”。在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和哲理中,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的科學性和真理性得到了充分釋放,人民性和實踐性得到了充分貫徹,開放性和時代性得到了充分彰顯。
本文擬從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中,各采擷10個具有原創性且為政界學界熟悉的命題作出學理闡釋,以期展示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強大解釋力、卓越創造力、鮮活生命力,在真理和正義的制高點上深入推進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學理化闡釋、學術化表達、體系化構建。
一、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
“政理”是中國文化的一個基本范疇,其含義多指“為政之道”“政治事理”“政治理念”“政治智慧”“政治清明”等。早在公元前700年左右,著名政治家、思想家管仲就論及“政理”,指出“兵雖強,不輕侮諸侯,動眾用兵必為天下政理。”此處“政理”,一謂正理,二謂政治。西漢著名經學家、文學家、文獻學家劉向曾著《說苑·政理》,專門記述君王與圣人、國君與臣相之間有關經國序民、治國安邦的對話,論道:“政有三品:王者之政化之,霸者之政威之,強者之政脅之,夫此三者各有所施,而化之為貴矣。”唐代政治家、文學家韓愈抨擊時弊惡行,指出:“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實虧政理。”宋代思想家陳亮在其《書歐陽文粹后》指出:“公之文根乎仁義而達之政理,蓋所以翼‘六經’而載之萬世者也。”宋代政治家、文學家柳宗元在《答元饒州論政理書》中,用“政理”指稱國家治理的道路和方略,在致友人的回信中縱論國家和社會治理之“政理”。他論及各地方賦稅混亂的弊政,提出建立統一的征收有度的賦稅制度;引孔子之訓“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倡導富者與貧者各得其所、天下相安;論及《春秋》,贊賞友人“取圣人大中之法以為理”的智慧和能力;褒獎舉賢任能之善德等。
除“為政之道”外,“政理”還指政治清明、政績卓越、政治智慧等,如《后漢書·張衡列傳》云:“衡下車,治威嚴,整法度,陰知奸黨名姓,一時收禽,上下肅然,稱為政理。”《明道編》云:“故當時政理清明,風俗淳厚。”《三國志·蜀志·諸葛亮傳論》稱贊諸葛亮“內修政理”“器能政理”,而諸葛亮本人則指出:“治國者,圓不失規,方不失矩,本不失末,為政不失其道,萬事可成,其功可保。”宋太宗還論及法律與政理的關系,指出:“法律之書,甚資政理。”
古老的“政理”概念淬煉于波瀾壯闊的歷史中,在21世紀治國理政實踐中汲取新的精華,并為習近平法治思想所汲取而獲得新的生命。在當代中國,法治領域的“政理”意指“以法而治、依法治國”的“政治之道”“政治邏輯”“政治理念”“政治事理”等,是關乎法治建設正確政治方向的根本問題,是法治理論研究的核心論題。習近平法治思想遵循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堅持政治和法治的辯證邏輯,提出了一系列原創性政理命題,例如:
(一)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每一種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
這是習近平在總結人類政治文明演進規律和法治發展歷史邏輯的基礎上,對政治和法治必然聯系做出的精辟闡釋。三個排比分句瞄準政治和法治關系的靶心,表明“法治當中有政治,沒有脫離政治的法治”的政理之要。
第一,每一種法治形態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論。在人類政治法律思想史上,不同政治理論學說都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為其所處歷史階段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法治實踐提供理論證成、設計政治框架。以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為代表的古希臘政治學說,為雅典政治法律制度提供了理性辯護;以霍布斯、洛克為代表的自由主義政治理論,為啟蒙時期資產階級民主法治奠定了理性基石;現代資產階級的政治理論,為資本主義法治發展再造了理論基礎;而馬克思主義政治理論及其中國化理論成果,尤其是其國家學說、政黨學說、國體論、政體論、民主論、法治論、權力論、權利論等,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和法治國家建設打下了堅實的思想根基。表面看來,法治形態的演變和政治理論的轉換是兩條并不相干的歷史軌跡,但其本質上是形影相隨、不可分割的。
第二,每一種法治模式當中都有一種政治邏輯。根據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法治與政治同屬于上層建筑范疇,共同為它們所賴以存在的經濟基礎和社會關系所決定,是“同根同源”的關系。各民族不同的經濟基礎、具體國情、文化傳統和社會矛盾,決定了它們在上層建筑中的結構關系和政治邏輯。同時,在不同的結構關系和政治邏輯之上,法治模式開始形成和發展。從世界范圍來看,法治雖然是大多數國家普遍采取的治理方式,但其具體模式千差萬別,根由正在于深藏其中的各自迥異的政治邏輯。
第三,每一條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種政治立場。政治立場決定法治道路。走什么樣的法治道路,從根本上說是一個政治方向問題,而方向是由政治立場決定的。資本主義法治道路的政治立場集中體現為以資本為中心,服務于資產階級專政;而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則堅持人民至上、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立場,堅持法治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始終把貫徹人民民主、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習近平反復強調“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根基在于人民”,正是旗幟鮮明地表明了我國法治道路的人民立場,與西方資本主義的法治道路劃清了界限。
(二)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習近平法治思想不僅闡明了政治和法治的必然聯系,而且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這件大事能不能辦好,最關鍵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確、政治保證是不是堅強有力,并強調指出,全面依法治國的正確道路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而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
為什么說“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呢?第一,堅持黨的領導是確保法治建設正確方向的根本政治保證,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確保我國法治建設的社會主義旗幟不動搖、人民本色不變色。第二,堅持黨的領導是法治建設的根本思想保證,只有在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導下,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才有不竭的思想動力和可靠的科學支撐。第三,堅持黨的領導是法治建設的根本行動指南,只有中國共產黨的頂層設計,全面依法治國才有了總目標、總抓手、戰略布局、重大任務、重要保障,才能夠順利而持續推進。第四,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發生歷史性變革、取得歷史性成就,最根本原因在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
堅持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領導,不是一句空洞的口號,必須具體體現在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上。“一方面,要堅持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統籌依法治國各領域工作,確保黨的主張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黨對依法治國的領導,不斷提高黨領導依法治國的能力和水平。黨既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又要發揮好各級黨組織和廣大黨員、干部在依法治國中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先鋒模范作用。”這一認識充分說明,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不是空洞的,而是具有實實在在的實踐指導意義。
(三)黨和法的關系是政治和法治關系的集中反映
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不僅提出了正確的治國理政之道,而且也澄清了諸多錯誤的認識,破解了纏繞在法治之上的政治困惑。“黨法關系”便是其中重要一例。當今世界,絕大多數國家是政黨政治,政黨是政治力量的代表,國家政權掌握在執政黨手中并由執政黨運作,執政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政策深刻影響著法律制度、法治體系及其運行。所以,政治和法治的關系在現實中集中體現為黨和法的關系,對于由中國共產黨唯一執政和長期執政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來說,更是如此。正確處理好黨和法的關系便成為正確處理好政治和法治關系的關鍵。習近平一針見血指出:“黨和法的關系是政治和法治關系的集中反映。”“黨和法的關系是一個根本問題,處理得好,則法治興、黨興、國家興;處理得不好,則法治衰、黨衰、國家衰。”
那么,如何正確認識和處理好黨和法的關系?一方面,習近平以邏輯嚴整、內涵深邃、立場鮮明的理論命題,正面闡明了黨和法的一致性,即“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另一方面,習近平洞察秋毫,義正詞嚴地指出黨和法的關系不能被歸結為“黨大還是法大”這個虛幻的悖論,“‘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政治陷阱,是一個偽命題;對這個問題,我們不能含糊其辭、語焉不詳,要明確予以回答。黨的領導和依法治國不是對立的,而是統一的。”有的人拋出所謂“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實質是要把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對立起來,要害是否定黨對法治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
(四)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
“政理”作為治國理政之“道”,既說出了理論上的“道理”,也指明了實踐中的“道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要義之一,便是立足于新時代法治建設實踐,提出“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習近平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必須走對路。如果路走錯了,南轅北轍了,那再提什么要求和舉措也都沒有意義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一個管總的東西。具體講我國法治建設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舉出十幾條、幾十條,但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這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成就和經驗的集中體現,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唯一正確道路。”習近平法治思想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認識不只停留于它的重要意義上,而且概括了這一道路的內涵所在。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是一個重大課題,有許多東西需要深入探索,但基本的東西必須長期堅持。這些“基本的東西”,歸結起來,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它們構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核心要義”。正是這三個“核心要義”,明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基本內涵和基本內容,確定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根本性質和根本要求,描繪出了這條道路的鮮明特征和鮮明標識。更重要的是,這三個“核心要義”,不只是對過去中國法治建設經驗的一個總結,也是對堅持和拓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提出的三個重要標準,具有當下和未來的導向價值。
(五)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偉大實踐,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習近平指出:“在中國,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保證國家政治生活既充滿活力又安定有序,關鍵是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把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起來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三統一”這條基本經驗是百余年來中國人民探索政治發展道路的基本結論,是中國社會歷經激越變革、激蕩發展的歷史結果,是中國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運的必然選擇。
“三統一”體現了精湛的政理邏輯:第一,黨的領導是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根本保證,“只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第二,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特征,是社會主義的生命,也是中國共產黨的宗旨所在;第三,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式,發展人民民主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習近平法治思想不僅提出了“三統一”的政理,更重要的是科學指出了這一政理的制度載體,即“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的根本制度安排。” 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三者并不是統一于頭腦的抽象觀念,而是統一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偉大實踐,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就是這一實踐的制度載體。
(六)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
“法者,治之端也。”這一古老的法家政理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被賦予新的時代精神和政治智慧,以“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一項長期而重大的歷史任務,也必然是一場深刻的社會變革和歷史變遷”等政理命題淋漓盡致地表達出“法”之于國家治理的重大意義。
習近平法治思想之所以把全面依法治國定性為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是因為:
第一,全面依法治國事關黨執政興國、人民幸福安康、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是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確保黨和國家長治久安、推動中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要求,全面依法治國是我們黨從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出發、為更好治國理政提出的重大戰略任務,也是事關我們黨執政興國的一個全局性問題。沒有全面依法治國,我們就治不好國、理不好政,“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就會落空。
第二,全面依法治國將徹底實現從封建專制到民主政治、從人治到法治的革命性轉型,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革命應當完成而沒有徹底完成的歷史任務,徹底改變僵化的人治思維定勢和滯后的國家治理模式,開辟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化道路,實現國家各項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這對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無疑具有空前的革命意義。
第三,全面依法治國要真正實現突破,就必須以革命勇氣和改革思維,大刀闊斧地推進法治領域的改革,堅決破除一切妨礙依法執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依法治軍、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體制機制弊端和思想觀念,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夯實法治根基。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始終把全面依法治國作為國家治理領域廣泛而深刻的革命而強力推進,解決了許多長期想解決而沒有解決的治理難題,辦成了許多過去想辦而沒有辦成的治理大事,使國家治理呈現出科學化、法治化、民主化的新氣象,創造了中國式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新道路。
(七)堅持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是當代中國政理的核心主題,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是這一主題的兩個方面。習近平指出:“改革開放以來,我們深刻總結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深刻教訓,把依法治國確定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執政確定為黨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政理定義和核心要義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的政理定義和核心要義是,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要適應國家現代化總進程,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體制、法治的程序開展工作,“善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于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于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于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黨和國家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依法治國和依法執政是內在銜接、有機統一的。第一,二者統一于依法執政,“依法治國是我國憲法確定的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國,關鍵在于黨能不能堅持依法執政,各級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第二,二者統一于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布局,即把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共同推進、形成治國理政合力。第三,二者統一于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的政治和法治實踐,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既是依法治國的主要環節,也是依法執政的主要內容。第四,二者統一于憲法及其全面實施,這就是“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第五,二者統一于治國理政的領導能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發生深刻變化,人民對美好生活的需求越來越廣泛,對民主自由、公平正義、權利保障、共同富裕、生態良好、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等的要求越來越迫切。這就要求不斷提高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的能力,提高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的能力。
(八)憲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
憲法是政治的產物,也是法治的原點,是聯結政治和法治的紐帶。因此,憲法觀表達了一個憲制國家的重要政理。在我國思想史上,關于憲法的定義和意義眾說紛紜。在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憲法的時候,毛澤東精辟指出:“一個團體要有一個章程,一個國家也要有一個章程,憲法就是一個總章程,是根本大法。”“總章程”“根本大法”從此也就成為中國憲法觀的經典概念。在新的歷史條件下,習近平對“總章程”和“根本法”的經典定義賦予新的時代內涵,同時,基于對我們黨執政規律和治國規律的科學認知,提出“憲法是我們黨長期執政的根本法律依據”“憲法是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依據”。習近平關于憲法的政理論述,揭示了我國憲法制度的本質和根據,創造性地發展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憲法理論。
關于“總章程”,習近平進一步提出我國憲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治國理政的總章程”。這是因為:我國憲法規定了中國共產黨領導制度和執政地位,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規定了國家立法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的職權范圍和行使職權的程序,建立了有效的制約機制和監督體系,是國家機器有效運轉的根本遵循和最高準則。
關于“根本法”,習近平指出,我國憲法以國家根本法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偉大斗爭和根本成就,確立了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政體,確立了國家的根本任務、領導核心、指導思想、發展道路、奮斗目標,規定了一系列基本政治制度和基本經濟制度,規定了社會主義法治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等一系列重要原則。習近平還系統論述了憲法的根本法特質。一方面,他引用“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的法諺,提出“憲法集中體現了黨和人民的統一意志和共同愿望,是國家意志的最高表現形式”;另一方面,他基于對我國憲法六十多年的發展歷程和經驗教訓進行的反思,多次強調“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
關于“根本法律依據”,習近平指出:“我國憲法確認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確認了黨在國家政權結構中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核心地位,這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歷史和實踐表明,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法律,領導人民實施憲法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這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必須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
(九)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權力是政治學的核心概念,而認識權力的本性并對權力劃定界限、實行監督就成為關鍵的政理。習近平多次直指“權力的本性”,提出:“縱觀人類政治文明史,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在法治軌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則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權力不論大小,只要不受制約和監督,都可能被濫用。”“沒有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這是一條鐵律。”“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這是古今中外都證明了的一個道理。”基于這些論斷,習近平強調指出,依法治國、依法治軍,關鍵是依法治權,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所謂“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就是要“依法設定權力、規范權力、制約權力、監督權力”。
具體而言,依法設定權力,關鍵是推行權力清單制度、權力運行流程制度,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不得法外設定權力,嚴禁公權私用。依法規范權力,核心是給權力立規矩、劃界線,明確權力的屬性、內涵、邊界,權力與責任的關系,自由裁量權的基準等。依法制約權力,就是要按照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原則,通過精細的制度設計,合理分解權力,科學配置權力,不同性質的權力由不同部門、單位、個人行使,形成科學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確保國家機關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權力。依法監督權力,就是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切實管好關鍵人、管到關鍵處、管住關鍵事、管在關鍵時,特別是要把一把手管住管好。要強化公開,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以公開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潔。
(十)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經國序民,正其制度。”“凡將立國,制度不可不察也。”制度自古以來就是中國政理的重要議題,它在當代中國國家治理中也不可或缺。習近平法治思想升華了制度的政理,不僅提煉出“制度穩則國家穩,制度強則國家強”“制度競爭是綜合國力競爭的重要方面,制度優勢是一個國家贏得戰略主動的重要優勢”等理論命題,而且提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創新概念,指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法律表現形式,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骨干工程。在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決策部署中,習近平法治思想明確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并闡釋如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確立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抓手,指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涉及很多方面,在實際工作中必須有一個總攬全局、牽引各方的總抓手,這個總抓手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依法治國各項工作都要圍繞這個總抓手來謀劃、來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具有鮮明的本質定位,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根本制度基礎”。由此決定,建設法治體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必須扎根中國文化、立足中國國情、解決中國問題,而不能被西方錯誤思潮所誤導,把法治體系建設變成“對標”西方法治體系、“追捧”西方法治實踐。
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中,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由之路。只有構建系統完備的法治體系,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鋪就堅實基礎。當前,推進法治體系建設,關鍵是加快重點領域和新興領域立法,健全國家治理急需、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備的法律制度;難點和重點在于通過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推進法律正確有效實施,把“紙上的法律”變為“行動中的法律”。
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法理
“法理”是中國法學的核心范疇,是一個由中國思想家最早凝練、廣泛和持久影響世界的社會科學概念。“法理”一詞最早出現在一千九百多年前的漢代,在史冊中有“明于法理”“明達法理”“明練法理”“雅長法理”等詞匯,作為對法律人才的稱贊之語,后演變為律文所蘊含的正當依據、治國理政的根本原理等,南朝齊武帝永明年間,廷尉孔稚珪曾奏曰:“臣聞匠萬物者以繩墨為正,馭大國者以法理為本。”到了唐代,“法理”一詞多指法意、法律智慧、法律知識等,故唐代統治者明確提出“不習經史,無以立身;不習法理,無以效職”,把熟諳法理作為選拔官員的重要條件之一。在宋代,“法理”的意涵更為豐富,一指法律條文,二指天理與國法,三指斷案時的法律原理,曾流行“當人情、合法理”“謹持法理,審察人情”等話語。“法理”一詞經過長期的歷史積淀,內涵不斷豐富完善,并深刻地影響著國家治理、法治實踐和法律文化。
在當代中國和世界,法理成為一個哲學社會科學界流行的學術概念和公共話語,其基本語義和意義包括法的原理、法的精神、法律原則、法律通說、法學理論、法律生活和法治實踐中的美德和公理,法律和法治實踐的正當性理據等。總之,“法理”作為學術概念,體現了人們對法的規律性、終極性、普遍性的探究和認知,體現了人們對法的目的性、合理性、正當性的判斷和共識,體現了人們對法律之所以獲得尊重、值得遵守、應當服從的那些內在依據的評價和認同。法理作為公共話語,體現了法律和法治文化傳統中定分止爭、懲惡揚善、治國理政的智慧,積淀著法治文明的優秀成果,融通著古今中外關于法律法治的原理、理論、學說、共同價值等。
法理與法治的關系,可謂“道法相依”,即“有道以統之,法雖少,足以化矣;無道以行之,法雖眾,足以亂矣。”習近平法治思想善于運用法理話語提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的解釋力、公信力、感召力,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深化法治領域重大改革、有力有理地開展涉外法治斗爭提供了充分的法理支撐。習近平關于法治的重要講話和論著可謂“各篇都有法理金句、通卷閃耀法理珠璣”,提出了一系列原創性法理命題,例如:
(一)法治的根基在人民
“天下何以治?得民心而已!天下何以亂?失民心而已!”“治國有常,而利民為本。”“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義是最強的力量。”“法治的根基在人民。”“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是人民。”“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權益。”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這些論述和引論深刻闡明了法治的人民性法理。
堅持法治的人民性法理,就是要堅持人民至上,以人民為中心的根本立場,秉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的核心價值觀,始終把體現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維護人民權益、增進人民福祉落實到全面依法治國各領域全過程,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作為法治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就是要把人民作為全面依法治國最廣泛、最深厚的基礎,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把人民作為法治建設的主體,作為推動法治文明的根本力量,充分調動人民群眾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大力弘揚人民權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靠人民維護的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做到法律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運用。就是要把維護和發展人民權利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全面落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憲法原則,健全人權法治保障機制,實現尊重和保障人權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全鏈條、全過程、全方位覆蓋,加強人權法治保障,以切實有效保護公民人身權、人格權、財產權為基點,努力促進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和公民、政治權利全面協調發展。就是要促進全過程人民民主,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擴大人民有序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通過制度化法治化的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全體人民當家作主。
“古之為政,愛人為大。”“治政之要在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天視自我民視,天聽自我民聽。”習近平法治思想始終把人民擺到最高位置,把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作為奮斗目標,矢志不渝地為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提供良法善治,積極回應人民群眾新要求新期待,不斷滿足人民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日益增長的需要,不斷增強人民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公平感。
(二)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
“大道之行也,天下為公。”“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公平正義是我們黨追求的一個非常崇高的價值,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決定了我們必須追求公平正義,保護人民權益、伸張正義。”“公平正義是司法的靈魂和生命。”“法,國之權衡也,時之準繩也。權衡所以定輕重,準繩所以正曲直。”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這些論述和引論充分說明,“法治”是一個價值概念,它既是人類法治文明的普遍價值,更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核心價值。
“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則天下平矣。”全面依法治國必須緊緊圍繞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來進行。在立法層面,“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加快完善體現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等各項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實現公民權利保障法治化。”在法律實施層面,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項法律制度、每一個執法決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可觸、可感、可信。在公正鏈條中,司法公正具有特殊的意義。“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正所謂“贓吏犯法,法在;奸吏壞法,法亡。”習近平曾經引用英國哲學家培根的一段話說明這一深刻道理,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三)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世界上有各種各樣的法治模式,習近平法治思想在系統考察和深度反思古今中外各種法治模式的基礎上確立了“良法善治”理念,開創了“良法善治”的法治現代化新道路。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要推動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貫穿立法、執法、司法、守法各環節,使社會主義法治成為良法善治。”習近平還多次引用商鞅“為國也,觀俗立法則治,察國事本則宜;不觀時俗,不察國本,則其法立而民亂,事劇而功寡”和王安石“立善法于天下,則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國,則一國治”的名言來論證良法善治。這些論述和引論使“良法善治”理念更加明確、內涵更加清晰。
所謂“良法”,在中國古代社會,就是體現講仁愛、重民本、守誠信、崇正義、尚和合、求大同等傳統美德的法律;在現代社會,就是體現民主、人權、自由、平等、公正等當代核心價值、共同價值和傳統美德的法律。具體而言,就是反映人民意志、尊重保障人權、維護公平正義、促進和諧穩定、保障改革發展、引領社會風尚、得到人民擁護的法律,就是符合人性、人文、自然、經濟、政治、社會的客觀規律、體現民意民智民利、符合憲法精神和法治基本原則、維護國家法制統一的法律,就是“法約而易行”,行為標準適度,權利、義務、責任對等,非溯及既往,不互相沖突,從而便于全體人民遵守和執行。
所謂“善治”,既指方法意義上的“善于治理”,又指價值意義上的“良善治理”。習近平法治思想把“良法”注入法治體系和治理體系,推進法律的科學性與有效性相一致,法律的內在良善性與外在執行力相統一,法律的制度優勢與黨政的治理優勢相結合,依法治理與系統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相輔成,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創造了國家和社會既安定有序又充滿活力的善治局面。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社會長期穩定”以及社會公平正義、人民幸福安寧、“風景這邊獨好”的局面生動展現出把社會主義制度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效能的“中國奇跡”,科學詮釋了以良法善治為本質特征的中國法治現代化新道路。
(四)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
在當今世界,市場經濟是最有效率的經濟。市場經濟的高效率就在于價值規律、競爭規律、供求規律的作用,但發揮市場經濟固有規律的作用和維護公平競爭、等價交換、誠實守信的市場經濟基本法則,需要法治的保障。如果缺乏維護市場秩序的法治保障,市場行為就會失當,市場信息就會失真,公平競爭就會失序。如果缺乏對不正當市場行為進行懲防的法治體系,守信者利益得不到保護,違法行為得不到懲治,市場經濟就不能建立起來。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把經濟社會發展納入法治軌道”。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這三個理論命題深刻揭示了市場經濟與法治保障的辯證關系和內在法理。
形成市場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必須堅持和發展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必須用法治來規范政府和市場的邊界,用法律和制度遏制一些政府部門簡單依靠行政命令和手段不當干預經濟的慣性和沖動,解決好政府職能越位、缺位、錯位的問題,為市場主體尤其是民營企業創造寬松環境。必須在尊重市場規律、社會規律、自然規律的前提下,通過市場化手段,在法治框架內調整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關系;推進社會治理現代化,依法預防和化解各類風險和矛盾,營造規范有序的社會環境;必須把平等保護貫徹到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個環節,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和經營權的保護,給各類市場主體合理預期;必須建立有利于公平競爭的法律秩序,健全維護公平競爭的執法司法體制機制,推進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和司法,完善經營者競爭合規機制,引導經營者樹立法治意識、契約精神、守約觀念;完善公開透明的涉外法律體系,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健全涉外經貿法律規則,完善市場準入和監管、產權保護、信用體系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持續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
(五)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
“蓋天下之事,不難于立法,而難于法之必行。”基于這一經典論語,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強調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制度的生命力在執行”“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于實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實施、束之高閣,或者實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無濟于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點應該是保證法律嚴格實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
當然,法律要實施得好,首先是法律制定得好。正如亞里士多德所言:“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習近平法治思想特別強調道德對于法律實施的支持作用,指出:“法律有效實施有賴于道德支持。”人們認同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最根本的是基于人們對法律所蘊含的道德是非觀念和核心價值觀的認同和信仰。因此,必須以道德和核心價值觀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和核心價值對法律實施的支撐作用,為法律體系運行和發揮作用夯實道德基礎。
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法必明、令必行。”“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是法律實施的重要主體,必須擔負法律實施的法定職責,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禁止執法“作選擇、搞變通、打折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形成人們不愿違法、不能違法、不敢違法的法治環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實施在于人。”古人說:“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人法兼資,而天下之治成。”“縱有良法美意,非其人而行之,反成弊政。”基于此理,習近平法治思想強調堅持建設德才兼備的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堅持抓住在全面依法治國中起著關鍵作用的“關鍵少數”,要求各級領導干部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發揮“以吏為師”的表率作用。
(六)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
“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這一法理命題創造性地發展了法治政府的思想理論。其核心是把政府活動全面納入法治軌道,“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牢固樹立憲法法律至上、權由法定、權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觀念,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依法決策,保護人民,接受監督。與西方固有的“法無授權不可為”法理思想比較,習近平法治思想首先強調“法定職責必須為”,政府等國家機關既不能亂作為也不可不作為,該做的必須做好,不該做的絕對不能做。
從“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合乎邏輯地形成另外兩個法理命題,即“有權不可任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憲法法律為政府建立了權力清單制度,確立了行政權力的邊界,行政機關需恪守“有限政府”的理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該由自己行使的權力,也不要去干預依法自己不能干預的事情。恪守“權責統一”理念,堅決消除權力設租尋租空間。
“法無授權不可為”,本質上也是一種權利本位的法理思想,對應的是公民“法不禁止則自由”“法不禁止即可為”的普遍法理。這兩個“法不”實質上就是公民的“權利負面清單”,意味著凡是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準許的;每個人只要其行為不侵犯別人的權利和公認的公共利益,就有權利(自由)按照自己的意志活動。正如馬克思一百多年前所說:“在法律上既未明文規定,也未加以禁止,這僅僅是一個妥當與否的問題。”
從實踐層面,對于國家機關來說,“法無授權不可為”“法不禁止則自由”,是一條不可逾越的紅線,即,“行政機關不得法外設定權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不得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決定”。
(七)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
習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中國國情和中國法治話語體系,提出“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司法權從根本上說是中央事權”等法理命題,破解了長期困惑中國法學的理論難題,創新發展了馬克思主義司法理論。
“司法權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這一法理命題把司法普遍原理與中國司法體制、司法傳統有機結合,提煉出包括偵查、檢察、審判、司法行政等國家專門活動在內的“大司法”概念。故司法權不僅僅是裁判權(審判權),而是對案件事實和法律的判斷權和裁決權。這個命題一方面給予司法權一個開放的結構,無論是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檢察機關行使追訴權、審判機關行使審判權,還是司法行政機構行使裁判執行權,都包含著對事實、法律的判斷;另一方面,又強調了在司法權力體系當中具有決定意義的是裁決權,即審判權。所謂裁決、裁判、審判,就是法院在查明事實真相的基礎上,依據法律的內在準則以及事理、情理、法理、道德、政策等審判理據做出裁決。特別是通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使庭審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保護訴權、公正裁判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所以,審判才是本真意義上的司法,司法體制改革的一項重點任務,就是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正是這樣,我們可以得出三個理論命題,即人民法院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是定分止爭的最后一道防線,法院是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的最后一道防線。
“司法權從根本上說是中央事權”這一命題的法理意涵在于:第一,司法審判權具有國家統一性,最能代表審判權統一性、表征“中央事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像我國這樣的單一制國家,各地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國家設在地方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法院。第三,司法權是司法機關專屬權,法官辦案“只服從事實、只服從法律”,不受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恰如馬克思所說:“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第四,司法權運行必須接受監督,確保執法司法各環節、全過程在有效制約監督下進行。第五,司法機關人財物應該由中央統一管理和保障,但在一定時期可先由省級統管。
(八)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萬能的
古今中外思想家對法律價值和作用作過林林總總的闡述,諸如,“法者,治之端也。”“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法者,天下之準繩也。”“法律是人類最偉大的發明。別的發明讓人類學會駕馭自然,而法律的發明則令人類學會如何駕馭自己”。習近平法治思想在分析借鑒古今中外法律觀的基礎上,對法律的作用做過一系列科學論述,例如“法律是什么?最形象的說法就是準繩。用法律的準繩去衡量、規范、引導社會生活,這就是法治。”“現代政治文明發展的一個重要成果就是法治,就是用法律來規范各個社會主體的行為。”“用明確的法律規范來調節社會生活、維護社會秩序,是古今中外的通用手段。”這些論述和引論說明,法律具有定分止爭、懲惡揚善、引領風尚、凝聚共識、保障發展、維護穩定、應對風險等等作用,所以,“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能的”。
但是,另一方面,我們也要看到“法律也不是萬能的”。法律有其固有的局限性:(1)由社會關系的多元性和復雜性所決定,法律只是許多社會調整方法中的一種,盡管是最重要的方法。(2)法律的調整機制是設定權利、義務、責任,在許多社會關系和社會生活領域,無法也不宜采用這種調整機制。(3)面對千姿百態、瞬息萬變的社會生活,法律不可避免地存在滯后性、不適應性。(4)人財物執法成本以及執法司法的人文環境和社會基礎等不同程度制約法律作用的充分發揮。法律的這些局限和缺陷正需要由其他社會規范發揮優勢,形成全面依法治國的合力。
習近平法治思想提出的“沒有法律是萬萬不能的,但法律也不是萬能的”這一富于辯證思維的法理命題,為統籌推進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國家法律和黨內法規有機銜接、法律規范與社會規范形成合力、自律和他律緊密結合提供了科學論證。
(九)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
“法律不應該是冷冰冰的”,習近平用生動語言表達了豐富的法理。這個法理命題傳承了中華法系的優良傳統,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的思想精華,為我們正確認識法、理、情的關系提供了科學指引。法律應該是溫暖的,有溫度、含情理。
法律應該有溫度,讓人民感受到立法為民、惠民、護民。法律的溫度首先應當體現在立法活動中和憲法法律中。古人說:“法非從天下,非從地出,發于人間,合乎人心而已。”“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馬克思說:“只有當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覺表現,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產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創立的時候,才會有確實的把握。”新時代立法應當深耕于中華文化的沃土,把那些有溫度的中國精神挖掘出來、釋放出來,使憲法法律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權利寶典”“人民自由的圣經”,堅強地守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孟德斯鳩曾把民法比喻母親,說道:“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個個人就是整個的國家”,親切表達了對法律溫度的體驗。
法律應該有溫度,讓人民感受到執法的人性、柔性、理性。習近平指出,我們“強調嚴格執法,讓違法者敬法畏法,但絕不是暴力執法、過激執法,要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涉及群眾的問題,要準確把握社會心態和群眾情緒,充分考慮執法對象的切身感受,規范執法言行,推行人性化執法、柔性執法、陽光執法,不要搞粗暴執法、‘委托暴力’那一套。”
法律應該有溫度,讓人民感受到司法裁判的法理、事理、情理。法諺云:“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一紙判決,或許能夠給當事人正義,卻不一定能解開當事人的‘心結’,‘心結’沒有解開,案件也就沒有真正了結。”法官釋法說理正是解開當事人的“心結”的法寶。習近平指示司法人員,要堅持以法為據,以理服人、以情感人,既要義正辭嚴講清“法理”,又要循循善誘講明“事理”,感同身受講透“情理”,讓當事人勝負皆明、心服口服。法理、事理、情理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息息相通、彼此交融,其中,法理是根本理據,事理是科學判定,情理是道義基準,事理求“真”、法理尚“善”、情理通“美”。它們共同演繹出司法維護公平正義的和諧韻律,歸結于“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終極目標。
(十)憲法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法律要在治國理政中發揮應有的作用,就必須有極大的權威。倘若法律失去權威,規則形同虛設,法律不僅無用,而且不成其為法律,“法將不法”必然導致“國將不國”。
那么,法律權威從何而來?法律是國家制定、認可或批準的規則體系,法律的權威自然離不開國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至武裝力量等保證法律有效實施的強制力。但是,從根本上說,“憲法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而這又取決于憲法法律必須是“良法”,人民對憲法法律擁有安全、公平的合理預期。正如習近平精辟分析的那樣:“憲法的根基在于人民發自內心的擁護,憲法的偉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誠的信仰。只有保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才能深入人心,走入人民群眾,憲法實施才能真正成為全體人民的自覺行動。”
習近平進一步指出,人們對憲法法律的擁護和信仰,不光看憲法法律怎么規定,更是看憲法法律怎么實施。如果執法、司法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不得不到處找門路、托關系、請客送禮,不打點打點,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辦不成事,那誰還相信法律、信仰法治呢?如果人們合理合法的訴求,通過法定程序解決不了,還是要靠上訪、信訪,甚至采取聚眾鬧事等極端行為,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還有什么法治可言呢?
由此而論,法律要發揮作用,需要全社會信仰法律。正如法國思想家盧梭所說:“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里。”法治信仰不是天生的。為了增進人民對法治的信仰,在提高法律良善品質的同時,要持續深入開展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讓人民群眾充分認識到人民權益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靠人民維護。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連續實施了八個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五年規劃”。經過普法和法治宣傳教育,現代法治所包含的權利義務觀念、自由平等觀念、民主法治觀念、公平正義觀念、誠實信用觀念、法德共治觀念等先進的思想觀念逐漸深入人心,理性行使權利、忠實履行義務、平等友好協商、和平理性化解糾紛等法治信仰正在蔚然成風。
三、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哲理
哲理,比較普遍的理解是關于宇宙的根本原理和道理,是世界觀的最高理論形式,是人們在長期實踐基礎上形成的對自然、社會、人生、思維等領域的基本規律的理性認識,亦即各門學科總結提煉出來的反映事物存在和發展一般規律的學理。按照馬克思主義哲學的觀點,哲理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而是對現實實踐的理性認識的產物。法治領域的哲理主要指法律、法治、法文化中相對抽象的基本原理,是人們在長期法治實踐中形成的對法治之本質屬性、發展規律、運行機制等的科學認識,是關于法治的基本立場、觀點和方法的一般理論。法治哲理在理論上是各種具體的法治命題、法治觀點、法治理論的邏輯起點;在實踐中是法治方略、法治模式、法治運行的理論向導。與政理和法理比較,法治哲理是最基礎最基本最普遍的原理,同時也是法治的認識論、方法論和科學思維。
習近平法治思想科學運用歷史唯物主義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和方法,深層汲取中華法治文明的思想精華和世界法治文明的優秀成果,不斷深化對共產黨依法執政規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規律、人類法治文明發展規律的認識,完成了從感性到理性再到實踐的認識升華,形成了不可多得的哲理成果。習近平法治思想的哲理體現了我們黨在革命、建設、改革、復興的歷史進程中對法治的本質特征、功能作用、發展規律的理性認識,反映了我們黨在深化、豐富、拓展法治哲理上的洞察力、批判力、創造力,為我們深刻認識法治現象構建了科學的解釋系統,為我們研究法治、踐行法治、布局法治提供了哲學思維和方法。習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一系列原創性哲理命題,例如:
(一)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在習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能作形而上學的理解,而必須將其放到人類政治文明發展歷史中把握。文明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是人類所創造的物質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總和。政治文明是人類文明的一種重要表現形態。“政治文明”通常被界定為“人們改造社會所獲得的政治成果的總和”。馬克思、恩格斯是較早論述“政治文明”的思想家。1844年,馬克思在《關于現代國家的著作的計劃草稿》中就明確使用了“政治文明”的概念。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提出了“國家是文明社會的概括”的論斷。習近平法治思想把法治視為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和重要標志。習近平指出:“法制文明是人類文明的重要內容。”“現代政治文明發展的一個重要成果就是法治,就是用法律來規范各個社會主體的行為。”“法治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現代社會治理的基本手段。”“法治進步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這些重要論述深刻揭示了法治與政治文明和社會文明內在聯系的哲理,表明法治文明內含于政治文明之中,既是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網絡文明的制度表征,又是保障其他文明協調發展、共同進步的必要條件。
現代政治文明的實踐證明,沒有法治,人類的政治文明便如彩虹般易散而難以持久。法治對于政治文明的意義集中表現為對人民民主的確認、規范和保障,對人權和公民權利的依法保護、平等保護、全面保護;對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等國家權力和公共權力的制約與防范;對國家機關運行設定法治原則,諸如人民民主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程序正當原則、迅捷高效原則等。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基石是民主、法治、人權,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就是要“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
(二)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具有普遍意義
法治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對于各國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具有普遍意義。”中國法治傳承了中華優秀法治文化,借鑒了人類法治文明的優秀成果,既蘊涵著中華文化、中國精神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蘊涵著全人類共同價值,這使其有能力通向良法善治最高境界,有資格引領人類法治文明的發展方向。
當今世界,五彩繽紛的文明系統雖處在不同時空條件下,但無疑都存在著某些相通相近的價值因素。習近平以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博大情懷和遠見卓識,對人類文明發展進程所積淀下來的共同價值進行了提煉和概括,精辟闡述了人類社會的共同價值。2015年,他在聯合國大會上首次明確提出:“和平、發展、公平、正義、民主、自由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也是聯合國的崇高目標”。此后,在一系列重大場合,習近平重申并進一步闡述了全人類共同價值,強調“和平與發展是我們的共同事業,公平正義是我們的共同理想,民主自由是我們的共同追求。”習近平所主張的“全人類共同價值”是基于文明互鑒而形成的價值共識,而非西方少數人立足于文明沖突而強加于人類社會的所謂“普世價值”,這是“共同價值”與“普世價值”根本區別所在。習近平錘煉的全人類共同價值是對人類社會交往活動的理性總結,順應了人類文明進步的歷史趨向,體現了全人類的共同價值關切。
“全人類共同價值”集中體現了21世紀法治文明的精髓和要旨,法治是為保衛和平、振興發展、促進公平、伸張正義、發揚民主、保障自由而存在。具體展開,包括豐富的價值要素,例如,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促進公平正義,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構建包容性、共享性法律秩序,推進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全人類共同價值引領法治文明新方向,創造法治現代化新道路。
(三)法治和人治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基本問題
法治和人治作為對立的治理思維、治理模式和治國方略,在人類政治文明的長河中跌宕起伏,在不同的文化語境和時代背景下變幻多姿。在古代中國,法家強調“以法治國”“治國用重典”,而儒家則強調“為政在人”“治國靠賢臣”。他們所說的“法治”或“人治”都是蝸居在君權之下的“手段之治”而已。在古希臘,“法治論”強調法律的理性及其一般指引作用,“人治論”則強調圣賢的智慧及其對解決具體問題的個別指引作用,體現為普遍理性與特殊理性的差異。在現代社會,法治與人治的對立集中表現為“法大”還是“權大”,是“法律說了算”還是“權力說了算”,是“法依人”還是“人依法”。在相當長時間內,法治和人治的關系處于忽左忽右、時明時暗、眾說紛紜、莫衷一是的“混沌態”。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歷史上第一次從哲理的高度把法治和人治問題作為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基本問題和現代化過程中的重大現實問題,習近平指出:“法治和人治問題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一個基本問題,也是各國在實現現代化過程中必須面對和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綜觀世界近現代史,凡是順利實現現代化的國家,沒有一個不是較好解決了法治和人治問題的。相反,一些國家雖然也一度實現快速發展,但并沒有順利邁進現代化的門檻,而是陷入這樣或那樣的‘陷阱’,出現經濟社會發展停滯甚至倒退的局面。后一種情況很大程度上與法治不彰有關。”習近平這一科學論斷不僅從歷史維度揭示出法治與人治的優與劣、利與弊、得與失、進與退的規律,也從哲理上強化了全黨和全國人民“要堅持法治、反對人治”的堅定信念。
要法治還是要人治,不是一個任意的選擇題,而是回顧歷史必須反思、面對現實不能逃避的實踐問題。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與人治問題上的科學論斷和鮮明立場,為我們認識法治與人治的對立關系、把握法治真諦、堅定奉法強國提供了強大思想武器和理論向導,對于矢志不渝地堅持全面依法治國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必將指引全黨和全國各族人民徹底告別人治傳統而步入法治的光明大道。
(四)一個現代化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
“一個現代化國家必然是法治國家”,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這個哲理命題深刻揭示了法治與現代化的必然邏輯。我們可以從這個命題合乎邏輯地推導出另一個論斷,即一個現代化強國必然是法治強國。習近平多次引用“明法者強,慢法者弱”“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的法家經典,教育全黨和全國人民要堅定不移走奉法強國之路,要著眼長遠,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積法治之勢,更好發揮法治對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國泰民安的引領、規范和保障作用,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為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法治促成了國家現代化,這體現在:法治是國家強盛的條件、標志和保障,法治成為國家和社會的核心價值,成為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成為支撐國家興旺發達的強大力量;全社會尊重法治、信仰法治、堅守法治;憲法具有極大權威,法律具有普遍實效,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自覺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人權和公民權利得到切實尊重和保障,公權力受到有效制約和監督;在國際關系和全球治理中擁有公認的法治話語權、規則制定權和法律適用權。
同時,法治現代化與民族復興的中國夢也一脈相承。從歷史上看,人類對現代化的追求是持續的,但世界各國通向現代化法治化的道路卻不盡相同。習近平指出:“從已經實現現代化國家的發展歷程看,像英國、美國、法國等西方國家,呈現出來的主要是自下而上社會演進模式,即適應市場經濟和現代化發展需要,經過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內生演化,逐步實現法治化,政府對法治的推動作用相對較小。像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呈現出來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幾十年時間快速推動法治化,政府對法治的推動作用很大。就我國而言,我們要在短短幾十年時間內在十三億多人口的大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就必須自上而下、自下而上雙向互動地推進法治化。”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明確提出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法治中國等,正是按照“雙向推動”的模式促成我國法治現代化,意氣風發地邁向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法治強國的新征程。
(五)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
習近平法治思想以歷史唯物主義對人類社會數千年風雨滄桑、興衰交替的歷史進行回觀和反思,以史為鑒、察古知今,揭示出“法治興則國興,法治強則國強”“法治興則民族興,法治強則國家強”的歷史規律。習近平指出:“歷史是最好的老師。經驗和教訓使我們黨深刻認識到,法治是治國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什么時候重視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時候就國泰民安;什么時候忽視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時候就國亂民怨。”從我國古代看,凡屬盛世都是法制相對健全的時期;從世界歷史看,國家強盛往往同法治相伴而生;從當今世界看,法治逐漸成為國家和社會治理的共同選擇,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從人類政治文明史看,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近代以后,我國仁人志士也認識到了這個問題,自戊戌變法和清末修律起,中國人一直在呼吁法制、變法圖強。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之日起,就著手探索建立新型法治,在革命、建設、改革、復興的百年奮斗中,黨越來越深刻認識到,治國理政須臾離不開法治。無論是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還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法治既是本質要求、重要內容,又是強大動力、重要保障。習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從歷史邏輯中抽離出對法治作為國家治理之道的根本原因,事實上也為當下和未來提供了實踐理據。
當前,我國正處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時期,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加速演進,改革發展穩定任務艱巨繁重,對外開放深入推進,需要更好樹立法治興則民族興、法治強則國家強的理念,充分發揮法治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建設中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作用。
(六)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
“法度者,正之至也。”法律、法治的作用是法學的基本原理問題。古往今來,思想家、政治家、法學家等對此有過很多概括,且不乏極有深意的名言金句。在新時代,習近平用“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九個字來概括法律法治的作用,指出:“在‘四個全面’中,全面依法治國具有基礎性、保障性作用。在統籌推進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偉大夢想,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征程上,我們要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我們要更加重視法治、厲行法治,更好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堅持依法應對重大挑戰、抵御重大風險、克服重大阻力、解決重大矛盾。”“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這九個字雖短,但哲理深邃,是歷史上法學思想的集成性結晶,也是中國法治建設經驗的哲理性提煉。
固根本,核心是固中國共產黨長期執政之根本,人民民主專政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體之根本,馬克思主義對意識形態指導地位之根本,固社會主義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之根本,確保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人民安寧,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穩預期,核心是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網絡生活和事務納入法治軌道,形成穩定、可靠、鞏固的法治秩序,藉以穩經濟發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會公正、生態良好、網絡晴朗之預期,穩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美好生活之預期;穩全面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中國夢之預期。
利長遠,核心是把法治作為長遠之策、根本之策堅持下去,讓法治成為我們面向未來的底氣。習近平指出:“我們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堅定不移厲行法治,一個重要意圖就是為子孫萬代計、為長遠發展謀。”“建設法治中國,……關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長遠發展。” 我們“要著眼長遠,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積法治之勢,促進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為黨和國家事業發展提供長期性的制度保障。”由此可見,利長遠,就是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之長遠,利中華民族千秋萬代之長遠,合乎邏輯地也包括利人類和平發展、世界大同之長遠。
(七)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立場、觀點和方法的有機統一體,系統觀念始終是貫穿其中的科學方法。習近平指出:“系統觀念是具有基礎性的思想和工作方法”,其精髓在于“加強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謀劃、戰略性布局、整體性推進”。
習近平法治思想把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系統觀念創造性運用于法治領域,強調指出:“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統籌兼顧、把握重點、整體謀劃,更加注重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制定法治中國建設規劃,要統籌考慮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法治建設總體進程、人民群眾需求變化等綜合因素,使規劃更科學、更符合實際。”“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要順應事業發展需要,堅持系統觀念,全面加以推進。”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要注重法治規劃的前瞻性、全局性、集成性,法治建設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法治改革的關聯性、耦合性、可行性。具體體現為:堅持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的歷史方位和“五位一體”總體布局中定位法治中國建設;在“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在“兩個大局”時空背景中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法治中國建設的系統工程中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總體框架下全面推進規范體系、實施體系、監督體系、保障體系、黨內法規體系建設;以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總體目標導向統籌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中堅持依法治國與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統籌推進、一體建設;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國的雙輪驅動下統籌推進法治領域各項改革;加強黨對全面依法治國的集中統一領導,確保全面依法治國戰略布局和系統工程順利推進、落地落實。
(八)堅持處理好全面依法治國的辯證關系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唯物辯證法是馬克思主義哲學方法論,是方法之方法、思維之方法。習近平把唯物辯證法嫻熟地運用于治國理政,強調指出,復雜的國際國內環境要求我們善于處理局部和全局、當前和長遠、重點和非重點的關系,在權衡利弊中趨利避害、作出最為有利的戰略抉擇。要反對形而上學的思想方法,看形勢做工作不能盲人摸象、坐井觀天、揠苗助長、削足適履、畫蛇添足。要加強調查研究,堅持發展地而不是靜止地、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系統地而不是零散地、普遍聯系地而不是單一孤立地觀察事物,準確把握客觀實際,真正掌握規律,妥善處理各種重大關系。具體到法治領域,習近平強調要堅持唯物辯證法,樹立辯證思維,正確認識和處理關乎全面依法治國前進方向、發展道路、路徑方法的重大關系,諸如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發展和安全、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等。
在全面依法治國實踐中,習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許多飽含辯證思維的哲理命題,諸如: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黨大還是法大”是個偽命題,“權大還是法大”是個真問題;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法治興則國家興,法治衰則國家亂;權力是一把“雙刃劍”,依法依規行使可以造福人民,違法違規行使必然禍害國家和人民;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安全是發展的前提,發展是安全的保障;法安天下,德潤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內心的法律;依規治黨深入黨心,依法治國才能深入民心;全面依法治國,要堅持加強頂層設計與摸著石頭過河相結合;社會治理是一門科學,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濤洶涌也不行;文明沒有優劣之分,只有特色之別;堅持對外開放、文明互鑒,但不能機械臨摹、全面移植;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執法司法工作的監督,但要防止形成“輿論審判”;等等。這些都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精準練達的辯證方法和理論思維的鮮活例證,彰顯出富有鮮明時代精神和實踐導向的科學思維方法,實現了法治認識論、方法論、價值論的歷史性飛躍。
(九)中華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
法治不是一個國家或民族的專利,而是人類共同創造的文明成果,是人類學會駕馭自己的重要發明。而中華法系在璀璨的人類法治發展史上,始終閃耀著文明之光。習近平指出:“我們的先人們早就開始探索如何駕馭人類自身這個重大課題,春秋戰國時期就有了自成體系的成文法典,漢唐時期形成了比較完備的法典。我國古代法制蘊含著十分豐富的智慧和資源,中華法系在世界幾大法系中獨樹一幟。”“自古以來,我國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獨樹一幟的中華法系,積淀了深厚的法律文化。”這是我們保持和增強中國法治歷史自信和文化自信的“資本”和“資源”。
中華法系之所以“獨樹一幟”,其原由在于:第一,中華法系有悠久的歷史。中華法系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時期逐步成熟,《唐律疏議》是代表性的法典,并成為東亞各國“母法”。第二,與大陸法系、英美法系、伊斯蘭法系等不同,中華法系是在我國特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顯示了中華民族的偉大創造力和中華法制文明的深厚底蘊。中華法系凝聚了中華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優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們傳承。諸如,“出禮入刑、隆禮重法的治國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寧的民本理念,天下無訟、以和為貴的價值追求,德主刑輔、明德慎罰的慎刑思想,援法斷罪、罰當其罪的平等觀念,保護鰥寡孤獨、老幼婦殘的恤刑原則,等等。”第三,與其他法系不同,中華法系不是著眼于立法、審判這樣的法律技術操作,而是著眼于整個文明秩序的建構,例如,主張“道法自然”“移風易俗”“社會和合”,堅持“禮法合一”“德法并濟”“明德慎罰”“大德小刑”“克己復禮”,奉行“理天下者,以人為本”,堅持法制統一,堅持法德共治,因此具有強大的生命力。第四,中華法系形成于中國本土,但其影響力遍及東方相鄰國家,并對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產生了深遠影響。
近代以來,雖然中華法系受到西方法律文化的強烈沖擊,但其所體現的民族精神、智慧與理性一直延續至今,其文化根基仍然具有強大生命力。我們要全面準確地認識和理解中華法系,研究中華法系傳統的成敗得失,挖掘和傳承中華法系之精華,汲取營養、擇善而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必然離不開法治文明的復興。要實現法治文明的復興,就必須重建具有中國特色和世界意義的中華法系。中華法系的重建絕不是歷史傳統的簡單再現,更不是為了復古尋舊,而是在新時代的歷史條件下找到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契合點、與人類法治文明的連接點,推動中華法系的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催生中國法系(新中華法系)的形成與成熟。
(十)推進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時代化
“中國共產黨為什么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什么好,歸根到底是因為馬克思主義行!”“馬克思主義之所以行,就在于黨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并用以指導實踐。”習近平的這些重要論述解開了馬克思主義在中國大地落地生根、開花結果、生生不息的“密碼”——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中國化時代化。在法治領域,推進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時代化,關鍵是做到“兩個結合”。
一是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同我國法治建設具體實際相結合。我國法治建設最大的實際,就是我們的法治國情和現狀。第一,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我國仍處于并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但是,我們已經進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第二,中國共產黨是由歷史決定、人民選擇、憲法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唯一且長期執政的執政黨,堅持黨的領導是我國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法治最大的區別。第三,我們是在世界進入百年未有之變革動蕩期、“國際競爭越來越體現為制度、規則、法律之爭”的歷史條件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第四,經過一百年的探索和努力,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我國的法治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同時我國法治建設特別是法治體系建設還存在一些短板和不足。習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精準把脈上述國情和實際的基礎上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國”“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堅持依法治國和依規治黨有機統一”“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在法治軌道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等一系列科學命題,實現了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新的飛躍。
二是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同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相結合。我國古代法治法學有許多超越時空、普遍有益、飽含精華、可為今用的概念、命題、論語等思想資源,這是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得天獨厚的文化優勢。習近平法治思想一方面用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的真理力量激活了中華民族歷經幾千年創造的偉大文明,使中華法治文明再次煥發出蓬勃生機和魅力;另一方面,以中華優秀法律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新成果賦予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以豐厚的中國文化和民族精神。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我們要遵循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歷史規律和寶貴經驗,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導,系統總結中國法治建設的實踐規律,深入挖掘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精華,充分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解放思想、守正創新,提煉更多具有時代性、原創性、標識性、融通性的新概念、新命題、新話語,打造具有中國特色和國際視野的法治話語體系,繼續推進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中國化時代化,不斷發展當代中國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21世紀馬克思主義法治思想。
余 論
習近平法治思想是博大精深、內在融貫的理論體系,可采取不同路徑和方法進行研究。本文首先從其思想體系中抽象出政理、法理、哲理并擷取其命題,進而作出學理性闡釋。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工作中一個新路徑新方法,對此有必要作出若干說明。第一,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豐富而深邃,其經典命題數以百計,本文只是擷取最具原創性、標志性的30個命題進行專題性研究,其他命題有待后續研究。第二,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每一個政理、法理、哲理命題的意涵都很豐富,由于論文篇幅所限僅能就其核心要義作出闡釋。第三,對這些命題的闡釋,堅持以習近平的原著原文原義為根本依據,同時兼顧習近平論著中的肯定性引論為參照。第四,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的劃分和歸類是相對的,本文擷取的政理、法理、哲理命題中,有的命題實際上既可以歸于政理也可以歸于法理抑或可以歸于哲理,本文根據每個命題的語境和主旨進行分類,著重闡釋其所歸類別內的思想精華。第五,習近平法治思想的政理、法理、哲理尤其是其命題,不是孤立存在而是有機統一、彼此交融、相互涵射的,其中,政理揭示法治的政治邏輯,明確法治的政治本質屬性;法理揭示法治的價值精神,明確法治的良法善治定位;哲理揭示法治的基本原理,明確法治的哲學基礎和思維范式。“三理”猶如“三原色”,描繪出習近平法治思想科學而雋永的理論圖景,展現出“中國之理”崇高且優美的思想境界。
本文將發表于《政法論壇》2022年第3期
(作者系吉林大學哲學社會科學資深教授,教育部社會科學委員會法學學部召集人)
編輯:冀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