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昊
4月24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最高法、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典型案例。
《法治日報》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解釋》根據刑法修正案(十一)制定,是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一次全新的系統性解釋,吸收、整合了此前三部相關司法解釋的有效規定,同時廢止了前三部司法解釋,以便于司法實踐操作,有效規范刑事案件辦理,確保法律適用標準統一,為創新創造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加大刑事打擊力度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把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強調要完善相關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釋,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最高法副院長陶凱元在介紹《解釋》的制定背景時說,2013年至2024年間,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充分發揮審判、檢察職能,提起公訴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6.91萬件,審結一審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6.46萬件,彰顯我國嚴格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擔當和作為。
陶凱元說,當前,知識產權領域侵權易發多發現象仍一定程度存在,犯罪行為呈現新型化、復雜化、高技術化等特點,社會各界創新創作主體對加強知識產權刑事保護的需求日益強烈。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作了修改,增加了犯罪行為類型,完善了入罪標準,增設了新罪名。最高法、最高檢制發本《解釋》,是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也是依法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現實要求。
《解釋》分為商標犯罪相關規定、假冒專利罪相關規定、著作權犯罪相關規定、商業秘密犯罪相關規定、知識產權犯罪共性問題的規定五部分。為準確把握和正確適用《解釋》,最高法、最高檢同時配套發布了9件知識產權刑事保護典型案例。
貫徹嚴格保護理念
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的目的,不止于讓受害者權益得以挽回,更要讓侵權者付出更重代價,以嚴格公正司法樹立鮮明導向。《解釋》是如何貫徹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理念的?最高法民三庭(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李劍回答了《法治日報》記者的提問。
“知識產權刑事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中最具有威懾力的方式,是嚴格保護最直接的體現,也是知識產權民事、行政保護有效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李劍說,《解釋》堅持依法嚴格保護原則。
李劍從降低入罪標準、增加入罪情形、規定從重處罰條款、提高罰金適用上限等方面,具體介紹了《解釋》的有關內容——
《解釋》降低入罪標準,主要沿用原有司法解釋規定的入罪標準,并根據實際降低了標識犯罪以及假冒專利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入罪標準,凸顯知識產權嚴格保護理念。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入罪規定。《解釋》結合司法實際,增加入罪情形。例如將“銷售金額”“貨值金額”“銷售復制件數量”等規定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入罪情形;為依法嚴懲多次侵權、長期侵權,針對兩年內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侵權的情形降低入罪數額標準。
《解釋》規定從重處罰條款,重點打擊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意較大的以侵犯知識產權為業、在特殊時期假冒特殊商品、服務注冊商標的行為以及沒有悔罪表現的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等情形,充分發揮刑罰威懾和預防犯罪的功能。
《解釋》提高罰金適用上限,在沿用原有司法解釋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將“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修改為“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提高罰金刑適用的上限。
“需要說明的是,懲治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堅持依法嚴格保護,仍然需要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堅持罪責刑相一致。”李劍說。
細化定罪量刑標準
版權是文化產業的有機組成部分,《解釋》關于加強版權保護方面有哪些重點和亮點?最高檢知識產權檢察廳副廳長劉太宗說,刑法中關于版權保護,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罪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兩個罪名。《解釋》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按照刑法規定,對這兩個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了修改和完善,增強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彰顯依法嚴格保護理念。
“《解釋》落實了刑法保護的明確要求。”劉太宗說,刑法修正案(十一)對侵犯著作權罪的罪狀作了大幅度修改,將“侵犯表演者權”“破壞技術措施”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擴大了刑事保護的范圍,《解釋》相應增加了相關內容。
“《解釋》合理劃清了此罪與彼罪界限。”劉太宗說,原來知識產權刑事司法解釋將“復制發行”規定為“包括復制、發行或者既復制又發行的行為”,“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按此規定,對于購買后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都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侵犯著作權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界限并不清晰。這次司法解釋作了調整,明確“復制發行”是指既復制又發行或者為發行而復制,而不包括單獨發行的行為。
劉太宗說,《解釋》還完善細化了定罪量刑標準,在吸收原有司法解釋規定內容并結合司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情形。
本報北京4月24日訊
編輯:李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