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張昊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兑幎ā穲猿周姷禺斒氯似降缺Wo的理念,進一步優化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訴訟規則,進一步強化依法對國防利益的維護和軍人軍屬合法權益的保護。
據悉,2012年8月,最高法制定了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并于2020年對標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作了個別修正。近年來,涉軍民事案件出現了一些新的管轄爭議問題,有必要進一步明晰規則。最高法對原司法解釋規定內容進行全面修訂,并在此基礎上出臺新的司法解釋?!兑幎ā分饕▋灮瘜iT管轄、細化屬人原則、調整選擇管轄等五個方面內容。
在優化專門管轄方面,《規定》調整并拓寬軍事法院管轄涉密的民事案件范圍,以更好服務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將發生在營區內的侵權責任糾紛,以及宣告軍人失蹤、死亡,認定軍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指定監護人等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實、認定證據方面存在一定困難的案件,規定為軍事法院專門管轄;明確軍隊聘用制文職人員與單位就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案件由軍事法院專門管轄,以強化軍事管理,也更加符合有關涉軍工作程序,提高訴訟效率。
在細化屬人原則方面,《規定》對于軍事法院依據屬人原則受理雙軍當事人案件之后,根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追加地方當事人參加訴訟的,明確“由軍事法院繼續審理”,確保案件審理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在調整選擇管轄方面,《規定》將發生在營區內的一方當事人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侵權責任糾紛案件,從選擇管轄調整為專門管轄。對于地方當事人與軍隊醫療機構之間的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規定地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向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
在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方面,《規定》對當事人的管轄異議救濟權作出明確規定;對于處于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且當地未設軍事法院的,作出專門管轄的除外規定,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訴,由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切實便利當事人行使訴權。
在強化軍地會商指引方面,《規定》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關于法院之間管轄爭議應當遵循“先雙方協商、后報請指定管轄”的處理思路,對軍地法院之間的移送管轄作出“可以先行協商”的倡導性規定,指引軍地法院通過會商機制解決管轄爭議。
《規定》自5月1日起施行。
編輯:李曉慧